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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0/28 13:14:00

农 药 广 告 审 查 办法
 
1995年 4月 7日 国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农 业 部 令 第 30号公 布
1998年 12月 22日 国 家 工 商 行政管 理 局 、 农 业 部 令 第 88号 修 订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凡 利用 各 种 媒 介 或 形 式 发 布 关 于 防 治 农 、 林 、 牧 业 病 、 虫 、 草 、 鼠 害 和 其 他 有害 生 物 (包 括 病 媒 害 虫 )以 及 调 节 植 物、 昆 虫 生 长 的农 药 广 告 , 均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进 行 审 查 。
  第 三 条 农 药广 告 审 查 的 依 据 :
  (一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广 告 法》 ;
  (二 )《 农 药 登 记规 定 》 及 国 家有 关 农 药 管 理 的 法 规 ;
  (三 )国 家 有 关 广告 管 理 的 行 政法 规 及 广 告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制 定 的 广 告 审 查 标 准 。
  第 四 条 国 务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以下 简 称 省 级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同 级 广告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的 指 导 下, 对 农 药 广 告 进 行 审 查 。
  第 五 条 通 过重 点 媒 介 发 布 的 农 药 广 告 和 境 外 生 产 的 农 药 的 广 告 , 需 经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并 取 得 农 药 广 告 审 查 批 准 文 号 后 , 方 可 发 布 。
  其 他 农 药 广 告 , 需 经 广 告 主 所 在 地 省 级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 异地 发 布 , 须 向广 告 发 布 地 省 级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 方 可 发 布 。
  第 六 条 农 药广 告 审 查 的 申 请 :
  (一 )申 请 审 查 境内 生 产 的 农 药的 广 告 , 应 当 填 写 《 农 药 广 告 审 查 表 》 , 并 提 交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
  1、 农 药 生 产 者 和 申 请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其他 生 产 、 经 营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
  2、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或 准 产 证 ;
  3、 农 药 登 记 证 、 产 品 标 准 号 、 农 药 产 品 标 签。
  4、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及 其 他 确 认 广 告 内 容 真实 性 的 证 明 文件 。
  (二 )申 请 审 查 境外 生 产 的 农 药的 广 告 , 应 当 填 写 《 农 药 广 告 审 查 表 》 , 并 提 交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及 相 应 的 中 文 译本 :
  1、 农 药 生 产 者 和 申 请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其他 生 产 、 经 营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农 药 登 记 证 、农 药 产 品 标 签 ;
  3、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及 其 他 确 认 广 告 内 容 真实 性 的 证 明 文件 。
  提 供 本 条 规 定 的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需 由 原 出 证 机 关 签 章 或 者 出 具 所 在 国 (地 区 )公 证 机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
  第 七 条 农 药广 告 的 审 查 :
  (一 )初 审 。 农 药广 告 审 查 机 关对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证 明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 有 效 性 、 合 法 性 、 完 整 性 和 广 告 制 作 前 文稿 的 真 实 性 、 合法 性 进 行 审 查 。 在 受 理 广 告 申 请 之 日 起 7日 内 做 出初 审 决 定 , 并 发给 《 农 药 广 告 初 审 决 定 通 知 书 》 。
  (二 )终 审 。 申 请人 凭 初 审 合 格决 定 , 将 制 作 的 广 告 作 品 送 交 原 农 药 广 告 审 查 机 关 进 行 终 审 , 农 药 广 告 审 查 机关 在 受 理 之 日 起 7日 内 做 出 终 审 决 定 。 对 终 审 合 格 者 , 签 发 《 农 药广 告 审 查 表 》 , 并 发 给农 药 广 告 审 查 批 准 文 号 。 对 终 审 不 合 格 者 , 应 当 通 知 广 告 申 请 人 , 并说 明 理 由 。
  广 告 申 请 人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终 审 。 广 告 审 查 机 关 应 当 在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10日 内 , 做 出 终 审 决 定 。
  农 药 广 告 审 查 机 关 应 当 将 通 过 终 审 的 《 农 药 广 告 审 查 表 》 送 同 级 广 告 监督 管 理 机 关 备查 。
  申 请 农 药 广 告 审 查 , 可 以 委 托 农 药 经 销 者 或 者 广 告 经 营 者 办 理 。
  第 八 条 农 药广 告 审 查 批 准 文 号 的 有 效 期 为 一 年 。
  第 九 条 经 审查 批 准 的 农 药 广 告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原 广 告 审 查 机 关 应 当 调 回 复 审 :
  (一 )在 使 用 中 对人 畜 、 环 境 有严 重 危 害 的 ;
  (二 )国 家 有 新 的规 定 的 ;
  (三 )国 家 农 药 广告 审 查 机 关 发现 省 级 广 告 审 查 机 关 的 审 查 不 妥 的 ;
  (四 )广 告 监 督 管理 机 关 提 出 复审 建 议 的 ;
  (五 )广 告 审 查 机关 认 为 应 当 复审 的 其 他 情 况 。
  复 审 期 间 , 广 告 停 止 发 布 。
  第 十 条 经 审查 批 准 的 农 药 广 告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应 当 重 新 申 请 审 查 :
  (一 )农 药 广 告 审查 批 准 文 号 有效 期 届 满 ;
  (二 )农 药 广 告 内容 更 改 。
  第 十 一 条 经审 查 批 准 的 农 药 广 告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由 原 广 告 审 查 机 关 收 回 《 农 药广 告 审 查 表 》 , 其广 告 审 查 批 准 文 号 作 废 :
  (一 )该 农 药 产 品被 撤 销 农 药 登记 证 、 生 产 许 可 证 (或 准 产 证 );
  (二 )发 现 该 农 药产 品 有 严 重 质量 问 题 ;
  (三 )要 求 重 新 申请 审 查 而 未 申请 或 者 重 新 申 请 审 查 不 合 格 ;
  (四 )广 告 监 督 管理 机 关 已 立 案进 行 查 处 。
  第 十 二 条 广告 审 查 批 准 文 号 作 废 后 , 农 药 广 告 审 查 机 关 应 当 将 有 关 材 料 送 同 级 广 告 监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查 。
  第 十 三 条 农药 广 告 经 审 查 批 准 后 , 应 当 将 广 告 审 查 批 准 文 号 列 为 广 告 内 容 同 时 发 布 。未 标 明 广 告 审 查 批准 文 号 、 广 告 审 查 批 准 文 号 已 过 期 或 者 已 被 撤 销 的 广 告 , 广 告 发 布 者 不 得 发布 。
  第 十 四 条 广告 发 布 地 的 广 告 审 查 机 关 对 原 广 告 审 查 机 关 的 审 查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提请 上 一 级 广 告 审 查机 关 裁 定 。 审 查 结 果 以 载 定 结 论 为 准 。
  第 十 五 条 广告 发 布 者 发 布 农 药 广 告 , 应 当 查 验 《 农 药 广 告 审 查 表 》 原 件 或 者 经 广 告 审查 机 关 签 章 的 复 印件 , 并 保 存 一 年 。
  第 十 六 条 对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发 布 农 药 广 告 的 ,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 第 四 十三 条 的 规 定 予 以 处罚 。
  第 十 七 条 广告 审 查 机 关 违 反 广 告 审 查 依 据 , 做 出 审 查 批 准 决 定 , 致 使 违 法 广 告 发 布 的, 由 国 家 广 告 监 督管 理 机 关 向 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情 况 ,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法 》 第 四 十 五 条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
  第 十 八 条 本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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