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定作人: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承揽人: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加工物、数量、报酬、交货期限
加工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报酬 |
交货期限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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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
金额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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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质量 |
提供日期 |
消耗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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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三条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检验标准、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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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加工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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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加工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_________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_______日内答复。
第九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主要工作。
第十条 加工物的交付方式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加工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报酬的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定作人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交定金(大写)________元。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加工物。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
定作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
承揽人:
承揽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填写说明】
一、签订“第一条 加工物、数量、报酬、交货期限”的注意事项
(一)加工物
加工物是加工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在加工合同中,应明确加工物的名称和规格型号。填写“加工物名称”、“规格型号”栏时,应使用正规、准确的语言,不要使用口语或方言,或者模棱两可的语言,以免在合同履行时因发生误解而引起的纠纷。
(二)数量
本条款应准确写出加工物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采取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由于加工物是根据定作人的需要而加工,具有特定性质,该加工物一般只有定作人需要,其他单位无法使用,加工多了就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因此,在签订数量条款时,一定要根定作人的实际需要和承揽人的加工能力来签订。
(三)报酬
本条款应明确报酬的单价和总金额。价款包括原辅材料、技术、燃料动力、劳务及设备损耗等开支。酬金是不包括原辅材料用来支付对方劳务或智力成果开支。加工定作物品的价款或酬金,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四)交货期限
本条款应明确具体规定交付加工物的时间和数量,分批交付加上物的,必须具体规定每批交付的具体时间。
二、签订“第二条 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注意事项
由于加工合同中的加上物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定作人往往对加工物有特定的技术要求,对原材料的使用也有严格的限制,但承揽人不一定备有这种原料,需要定作人提供,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带料加工”。
加工合同中,应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质量提供日期、消耗定额等一一列明。
1.“材料名称”栏,应准确写明定作人提供材料人名称,名称一定要写全称,不能写简称,以免产生误解,发生纠纷。
2.“规格型号”栏,应准确写明提供原材料的规格、型号。对于原材料的规格型号,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签订;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3.“计量单位”、“数量”栏,应准确写明提供原材料的计量单位和数量,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以箱、包、袋、捆为单位的材料,必须明确规定每箱、每包、每袋、每捆的具体数量或件数;对原材料数量较大的,双方当事。人还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合理差额,如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自然减(增)量等。
4.“质量”栏,是指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对于材料的质量指标,有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三种,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加工的要求加以确定。
5.“提供日期”栏,应明确规定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具体日期。
6.“消耗定额”栏,应根据交易惯例和实际情况列明定作加工物对原材料的消耗定额。
三、签订“第三条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检验标准、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的注意事项
我国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承揽人用定作人的原材料完成工作的,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接受、检验。承揽人经检验,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合格,应立即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承揽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的,承揽人仍应对完成工作的质量、数量负责;定作人按合同规定提供的原材料,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
例如某大学同某家具厂签订了由家具厂为大学加工定作500套课桌的合同,由大学提供原材料。合同签订后,家具厂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大学提供的木材有较严重的质量问题,部分发生霉变,根本不能保证约定的质量要求,但考虑到曾和大学多次良好合好,决定先进行生产,交货时再讲清楚,大学会理解的,故暂未向大学声明。家具厂如期交货,大学验收时发现课桌有严重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收货,并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应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而家具厂发现原材料有瑕疵后,不愿伤害双方的合作关系,没有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应视为原材料是合乎质量要求的,造成定作人无从了解自己提供原材料是否符合承揽方要求,因此定作人有权拒收有质量问题的定作物。
由此可见,合同中应明确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检验、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四、签订“第四条 加工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的注意事项
对加工物,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国家、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上述标准都没有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加工物或项目有统一标准的,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执行标准的名称、代号、编号。属于非标准的定作物,必须有明确的技术要求或图纸资料,没有统一标准而有样品的,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封存样品,妥善保管。
五、签订“第五条 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的注意事项
本条款中必须明确规定在什么条件下造成质量问题由承揽人承担,在什么条件下造成质量问题承揽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人负责修复或退换。
六、签订“第六条 加工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的注意事项
加工物的定作通常是一次性的而非批量生产,而且亦不定型,不是经常生产的,有关人员对产品的品质,抗震能力等情况就不够了解。因此,在签订加工合同时,就应特别注意,要详细约定加工物的包装条款,对包装物的使用,如木箱、纸板箱、塑料衬垫等等的采用;对包装的标准,如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双方另外商定的标准对包装物应由谁提供等等,都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如需运输部门运输,可以另订运输合同。同时,合同中还可就包装费用的负担作出明确约定。
七、签订“第七条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的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定作人只是在对产品的质量、规格等标准有特殊要求,在市场上买不到符合要求的物品时,才需要找厂家进行加工,才需要订立加工合同。正因为加工人有特殊的要求,就需要由双方就技术材料、图纸的提供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作出明确约定。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了解各类合同的不同特点,根据双方的具体要求,分清要签的合同到底是什么合同。一般来说,当一方对所要“买”的物品有特殊要求,物品是按该方提出的技术标准或图纸制作,这样的合同就不是购销合同,而是加上承揽合同。有关的技术要求或图纸、资料等,都应看做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要将有关的技术标准在合同中写清楚,并注明哪些图纸和资料是合同的附件。
八、签订“第八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处理”的注意事
项
承揽工作的性质就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定作人一般通过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的方式对承揽人的工作提出要求。承揽人应当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果承揽人在工作之前或者上作之中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即按此图纸或者技术要求难以产生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在此情况下,承揽人应当及时将该情况通知定作人。承揽人未及时通知定作人的,怠于通知期间的误工损失由承揽人自己承担,造成工期拖延的,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定作人的损失。如果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而未通知定作人,仍然按照原图纸或者技术要求进行工作致使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由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修理、更换、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在接到承揽人关于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修改图纸和技术要求。修改完成后,定作人应当及时答复承揽人,并提出修改意见。在承揽人发出通知至收到定作人答复期间,承揽人可以停止工作,工期”顷延,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还应赔偿。
定作人在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答复承揽人并提出修改意见的,承揽人有权要求定作人赔偿其误工等损失。定作人怠于答复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并提出修改意见,在合理期限内承揽人仍未收到定作人答复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
当事人可依实际情况具体填明异议期和答复期。
九、签订“第九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主要工作”的注意事项
承揽人的首要义务是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承揽人的这一义务一般表现为将定作物制造、加工完毕,或将定作物修理、改造完毕,产生出合同约定的具体成果;对于没有具体定作物的承揽合同,承揽人的这一义务表现为承揽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约定的行为,行为完毕即为履约。
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完成约定的工作,即承揽人必须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来完成约定的工作。这是承揽合同的本质特点所要求的。承揽合同是以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信任为基础的,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充任承揽人,这就要求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亲自完成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将承揽的工作转让给第三人。
承揽合同是建立在定作人对承揽人完成工作的条件和能力信任基础上的,所以承揽人应亲自完成自己所承揽的工作任务。承揽人如何才为亲自完成工作,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规定的工作只能由承揽人完成,第三人不能参加;另一种观点认为,承揽人必须参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但第三人可以参加;第三种观点认为,承揽人必须完成定作人所交付的工作的主要部分,其余部分可交付第三人完成。合同法基本上是采取第三种观点的。承揽人必须完成所承揽的工作的主要部分,也就是合同法所指的完成“主要工作”。所谓“主要部分”,首先是指对定作物的质量有决定性作用的部分;如果是其质量在承揽工作中不起决定性作用,定作物为一般人均可完成的工作,那么“主要部分”则是指数量上的大部分。
合同法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规定了当事人如果约定,承揽人必须完成所有的承揽工作的,承揽人不仅应当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其他工作也要由承揽人本人完成。如果当事人约定,承揽人可以将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将所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承揽人应当对第三人的上作对定作人负责。如甲向船舶工业公司定作一艘万吨油,船舶工业公司作为专业的外贸公司,本身不从事造船工作,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型号的油轮由船舶工业公司选择造船厂制造,船舶工业公司对该油轮的质量负责。
承揽合同是基于定作人对承揽人有特别的人身信任,如果该承揽人不亲自履行合同,就无法实现定作人订约的目的,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的承揽工作。合同中约定,承揽人必须亲自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将承揽人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擅自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将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定作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一种是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甲慕名到乙服装公司定作一批西装,乙公司未经定作人同意将该批服装交由其他服装公司制作,在这种情况下,甲就可以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定作人可以不解除合同,合同继续履行,承揽人对其所承揽的全部工作向定作人负责。比如,定作人对承揽人设备、技术和劳力无特别要求,只要求工作成果按质按量完成的情况下,承揽人擅自将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认为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等能够接受,可以不解除合同。定作人不解除合同的,第三人完成工作的,由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当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重作、修理、更换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工作成果数量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齐,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工作成果交付迟延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定作人的损失。
十、签订“第十条 加工物的交付方式及地点”的注意事项
交付定作物及将定作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转移给定作人,是承揽合同订立的基本经济目的。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论原材料由谁提供,事实上都首先存在着承揽人对定作物的占有关系。在原材料完全由承揽人提供时,依照法律承揽人对定作物享有所有权,故承揽人必须在交付定作物时,一并将定作物所有权转移于定作人。
承揽人的交付义务表现为实物交付。交付的方式有三种:一种为定作人自提;一种为承揽人送货,第三种则是委托运输部门或邮政部门代为运送。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地点或承揽人指定的其他地点为交付地点;承揽人送货的,交付地点为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委托运输部门运送的,以运输部门接收货物的地点为交付地点。交付日期的计算原则是:承揽人运送货物的,以定作人实际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实际交付的日期;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货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该日期必须考虑到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单证戳记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承揽人在交付定作物的同时,还须交付定作物的附从物,如定作物必须具备的备件、配件、特殊的维护工具以及定作物所必须的图纸、技术资料等等。同时,工作完成后,如果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零配件等尚有剩余,则承揽人亦应退还给定作人。
工作成果附有所有权凭证的,承揽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时,一同交付所有权凭证。根据本条规定,为了便于定作人的验收和检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使用说明书、结构图纸、有关技术数据。质量证明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工作成果质量的数据、鉴定证明等。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外,还应当交付工作成果的附从物,如工作成果必备的备件、配件、特殊的维护工具等。如果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尚有剩余,承揽人也应当退还定作人。
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积极配合,由承揽人运送工作成果的,为承揽人的交付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需要定作人自提的,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承揽人的通知,及时提取工作成果。根据工作性质无需承揽人实际交付的,定作人应当对承揽人完成的工作作出承认。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接收工作成果并进行验收。定作人超过合理期限受领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存或者留置工作成果,并有权请求定作人支付未付的报酬、材料费以及保管费等费用,并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拒绝受领后,应当承担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十一、签订“第十一条 加工物的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定作人在接收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应当对工作成果及时进行验收。验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检验上作成果是否按照约定的时间或者合理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定作人的要求。验收往往是双方当事人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报酬等费用的前提条件,因此,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定作人在接到工作成果时,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确认交付的上作成果合格的,定作人应当接受工作成果,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费用。如果经检验,工作成果有质量问题或者数量短缺的,定作人应当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检验,工作成果有严重的质量缺陷的,定作人可以拒收并通知承揽人。定作人在检验中发现定作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揽人,未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发现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三十日内通知承揽人。在验收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或者数量等发生争议,可由国家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定作人未及时检验,或者在检验发现问题后怠于通知,或者在收到工作成果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承揽人的,视为工作成果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要求。
十二、签订“第十二条 报酬的结算方式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一)报酬的结算方式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二、签订‘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的注意事项”。
(二)报酬的支付期限
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是定作人最基本的义务。报酬是指定作人获得承揽人技术、劳务所应当付出的代价。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前提是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不符合质量、数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者相应减少报酬。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以合同约定的币种、数额,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如果承揽合同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报酬支付期限,定作人按照补充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支付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如果合同对报酬支付期限未约定,根据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担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
十三、签订“第十三条 定金条款”的注意事项
定金是合同担保的形式之一。需要采用这种担保形式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写明交付定金的数额及时间。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交付定金的时间应在承揽人进行加上定作之前。
十四、签订“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的注意事项
1.承揽人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59条规定:“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顷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有义务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如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补足材料、修改图纸等,若其不履行该义务,经承揽人催告仍不履行,承揽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承揽人通知、催告并宽限一定的时日,定作人仍不履行其义务,承揽人为完成工作投入的资金、劳动力费用等因不能交付工作成果而无法收回,此时,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
这时的承揽人解除合同是由于定作人的违约行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是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之一,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因此承揽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定作人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解除合同是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合同解除是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解除制度,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也可依法律规定而解除。法定解除的原因一是因遭遇不可抗力,二是一方违约,此时法律赋予另一方解除权使得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合同法定作人可根据自己需要单方解除合同权利,即所谓“随时解除”。这是由承揽合同性质所决定的,承揽是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订立的合同,当定作人在合同成立之后由于一定的事由认为这种“特殊需要”变为不必要时,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承揽合同则终止履行。但是为防止定作人任意行使解除权,应当让定作人承担因自己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这样既尊重了定作人的合理意见,避免了给其造成浪费,又未让承揽人承担因解除合同带来的不利后果,符合公平原则。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四、签订‘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的注意事项”。
十五、签订“第十五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加工
物”的注意事项
本条是关于承揽人留置权的约定。承揽人的留置权,是指承揽人依法享有的在定作人不依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时,留置定作物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承揽人与定作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揽人留置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承揽人与定作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承揽人留置定作人的定作物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定作人在该期限内履行义务。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与定作人协议以定作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定作物优先受偿。定作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应归定作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定作人补偿。
十六、签订“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
违反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违反承揽合同,不管是承揽人,还是定作人,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1.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1)不能完成工作或不能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不能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或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该工作成果的,应当偿付违约金。
(2)迟延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据此承揽人迟延交付工作成果,应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利息。承揽人偿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
(3)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应承担的责任
承揽人在履行合同时,要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的,应当按质论价,减少报酬,定作人不同意接受该上作成果的,承揽人应当按定作人的要求修理、重作,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赔偿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4)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明确禁止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擅自进行更换,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承揽人违反这一规定的,应按定作人的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5)保管不善应当承担的责任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并应承担在其占有期间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如果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管不善,致使材料毁损、灭失的,要赔偿定作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也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之前,或异地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由定作人代为保管时,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或由承揽人偿付定作人代为保管而实际支付的费用。
(6)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按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不能未经定作人同意就把自己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在定作人不解除合同的条件下,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当然,如果定作人不同意承揽人把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7)违反保密要求的责任
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如果承揽人违反保密约定,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或者向第三人泄露
秘密的,应向定作人交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2.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1)解除合同的责任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就是说,定作人可以在承揽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解除合同,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必须赔偿损失。
(2)逾期付款的责任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在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如果定作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报酬或价款,承揽人可以变卖该工作成果,用所得价款扣除其应得的报酬或价款。定作人还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
(3)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按合同法第258条的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包括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同时,定作人变更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交付地点或接收单位,并因此使承揽人多支出费用的,应由定作人承担。
(4)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的责任
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如果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定作人应当负责更换、补齐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应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5)未如期接受工作成果的责任
定作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接受工作成果,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定作人除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人对该工作成果所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如果该项工作成果是由运输部门代运的,定作人还应当赔偿承揽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五、签订‘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
十七、签订“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六、签订‘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的注意事项”。
十八、签署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九、签署合同时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