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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业务合同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1/4 12:14:00

广告发布业务合同
   广告客户或代理单位名称(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告发布单位名称(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期间发布_____广告。
    二、广告发布媒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单位广告规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广告采用___________样稿(样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样带)。
    五、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六、广告样稿(样带)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七、广告单价______元,加急费_____元,其它费用______元,扣除优惠______元,扣除代理费_____元,播出次数______元,总计________元。
    八、甲方应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广告发布费付给乙方,付款方式____。
    九、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广告的编排方式和发布时间表:

 

 
广告编排方式(广告发布总条、次、时段、版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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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客户或代理单位(甲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挂:
邮政编码:
图文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广告发布单位(乙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挂:
邮政编码:
图文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根据需要,双方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对本合同进行鉴(公)证。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广告的基本要求
    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应注意我国广告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广告的基本要求。根据广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广告的基本要求有:
    1.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我国的国旗、国徽、国歌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为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形象,我国法律规定,国旗、国徽、国歌既不能作为商标标识,也不能在广告中使用。
    2.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国家机关包括管理国家事务的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它们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广告法禁止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
    3.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明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因此,广告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宣传描述时,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这一类用语,以免引起消费者的错觉或造成认识上的模糊,同时也可以达到保护其他竞争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4.不得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法律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维护社会安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论是广告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还是广告的具体内容,均不得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不得妨碍社会安定,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
    5.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确立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树立公民良好的道德观念,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的内容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6.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东西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良好道德风尚所不能容许的,同时也受到我国法律的禁止。为防止对人们的心理健康和社会道德风尚造成危害,净化广告内容,广告法明确要求广告中不得含有不健康内容。
    7.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都一律平等,不得歧视。因此,法律也不允许广告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的内容。
    8.不得妨碍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
    自然资源和环境受国家法律保护,国家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广告宣传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都不能妨碍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
    9.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如我国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即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等形式使用公民肖像。
    二、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的主体资格要求
    (一)广告主
    1.广告主必须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广告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是否做广告,以及为什么商品或服务做广告,属于其经营自主权,他人无权干预。但前提是做广告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与其被核准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经营范围是企业、个人生产经营的商品品种和服务的项目,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核准,依法取得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是其开展业务活动的依据和具体内容。
登记机关在核定其经营范围时,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并且要看是否与其注册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和技术力量相适应。所以,经营范围一经确定,商品生产经营者只有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其行为才有效,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生产经营者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重新核定经营范围。
    2.广告主应委托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广告主应当委托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资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是依法设立的。即符合设立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条件,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领取了合法经营的营业执照,二是广告经营和广告发布者有合法的经营范围,广告主所委托的业务正好在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经营范围之内。
    3.广告主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广告主的主体资格证明
    广告主自行或委托他人从事广告活动应当提供“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一是指事业单位,如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当具有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等等。二是国家特殊管理,实行许可证生产和许可证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如广告经营者以广告主的身份出现,进行自我宣传时,应当具有或提供其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化妆品广告应提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作药品广告应提供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等;作食品广告,应提供卫生许可证,等等。
    (2)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
    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是指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以及确认广告内容真实的其他证明文件。具体包括:①标6月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②实施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广告,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出具的申请做广告的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证明。⑧标明质量认证标志的广告,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授予的认证证书。④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家
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证书。⑤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广告主应具有或者提供商标局授予的商标注册证。⑥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⑦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获奖证书。
    (3)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广告法第34条规定,广告主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的广告,在广告发布前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这一规定是对特殊商品广告实行发布前的审查制度。生产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特殊商品的企业,在发布广告前,必须经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审查,取得有关广告审批文件后,方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广告宣传。
    4.使用他人名义、形象应征得他人书面同意
    (1)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
    (2)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主要有:①产品质量法禁止生产的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②食品卫生法第7条规定的11种禁止情形,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
生标准规定的10种食品。⑧药品管理法禁止生产、销售的药品。④兽药管理条例禁止生产、销售的假兽药、劣兽药和未取得批准文号,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兽药。⑤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禁止销售的化妆品。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禁止制作、出售的淫秽物品,以及禁止出租淫书、淫画、淫秽物品的服务。此外,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毒品、色情服务、枪支和民用爆炸物品,也不得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1.广告经营必须依法登记
    从事广告经营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是广告市场准入原则的体现。
    (1)广告经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广告经营者包括从事广告经营的所有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其规模、能力、经营范围的不同,可分为综合性广告公司,广告设计、制作公司,兼营广告设计、制作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和广告个体工商户。不同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具备不同的资质条件,广告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一般为:①具有市场调查机构和专业人员;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人员以及广告设计、制作、内容编审人员;③具有专职的财会人员;④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还应具有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2)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有的专业条件
    ①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②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熟悉有关法律的广告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③具有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力量、设备条件;④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此外;申请广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本人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方可从事广告经营。
    具备条件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必须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办法、城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经核准,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具有广告经营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全国性广告公司以及承办外商来华广告的兼营单位,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临时性广告经营的单位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从领取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方可以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未经登记或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不得办理广告业务。
    广告法特别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三、签订“一、广告发布日期”的注意事项
    示范文本第一条是广告发布日期的约定,当事人应充分协商,填写广告发布的开始日期,以及广告发布的结束日期。示范文本第十二条还有发布时间表一栏,双方应根据上述约定的发布日期,在发布时间表一一注明。广告发布日期应与发布时间表应完全一致,不能相互矛盾,以免发生差误。
    四、签订“二、广告发布媒介”的注意事项
    广告发布媒介,是指广告发布单位在为广告主,刊载、传播广告信息时,而使用的载有广告信息的物质或工具。广告发布媒介即广告的载体,是广泛传播广告信息的工具。
    根据广告发布媒介的不同自然属性,分为:(1)印刷品广告,主要包括报纸广告、杂志广告、传单广告等;(2)电波广告,主要有电视广告、广播广告等;(3)邮政广告,如销售广告,说明书广告、产品目录广告、年历片挂历广告等;(4)珍惜品广告,如上艺品广告、纪念品广告等;(5)户外广告,主要包括路牌广告、招贴广告、霓虹灯广告、橱窗广告等;(6)交通具广告,主要指在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所作的广告等。对于上述广告发布媒介,当事人在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时,要明确加以约定,切不可签订无广告发布媒介的合同。如果想选用几种媒介,应该每一种媒介签订一份合同。不宜在合同中混合选用多种广告发布媒介,以免发生错误。
    五、签订“三、单位广告规格”的注意事项
    根据广告发布媒介的不同,单位广告规格计算方面也不同。如报纸、杂志以面积计算,或以文字计算;电视是以时间—一秒来计算;路牌、标牌则以广告牌的大小或单位块数计算。这些都应在合同中详细注明。
    六、签订“广告发布样稿和样带”的注意事项
    示范文本第四条是关于广告发布样稿和样带的约定。广告发布样稿、样带是广告主或广告代理人向广告发布单位提供的、以便在发布广告时用于放大、制版、排版、复制、编辑的文稿、图稿、录像带、录音带等广告样式。广告发布样稿、样带是广告发布业合同的必备的附件,应与合同一起保存,样稿、样带未经广告客户代理单位同意,广告发布单位不得作任何改动。
    七、签订“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审查”的注意事项
    示范文本第五条是关于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审查的约定。签约本条款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广告内容与形式的要求
    1.广告准则对广告内容与形式的一般要求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准则的这一要求,是为了保证消费者能够从广告中了解到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并防止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制作、设计、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中表明推销产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实践中,有一些经营者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吸引消费者购买自己的商品或者接受自己的服务,在广告宣传中许诺附带赠送礼品,以促进销售。但有的经营者在广告中并不明确附带赠送什么礼品或者赠送的数量,使一些消费者产生误解,还有的经营者故意在广告中不明确赠送内容,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广告准则要求广告表明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在广告中适当地使用有关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和引用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广告的感染力,更好地扩大商品或服务的影响。但是,广告不得使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得断章取义,不得含糊其辞,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广告对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还应当表明出处,便于增强广告的说服力,便于广告监督管理。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专利号是专利局在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时在专利证书上载明的与其他专利相区别的号码;专利种类是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广告法要求在广告中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主要目的在于使消费者了解广告宣传的专利的有效期和类别。对没有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已取得专利权。对于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不得用作广告。申请人依照专利法规定提出专利申请,是取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专利权授予前也受到专利法的临时保护。但是,提出专利申请并不意味着必然能获得专利权。为避免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广告法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做广告。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广告的形式与内容都应具有自己的特色,直接体现出介绍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这一广告的主题,把广告与其他信息(如新闻)区别开来,使消费者能够清楚地辨明哪些是广告、哪些不是广告。我国广告法基于这一要求,同时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如广播电台、电视、报刊等,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二)广告审查
    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是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于保证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预防虚假广告和违法广告,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目前,我国只对部分特殊商品的广告实施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管理,其他广告的审查则由广告经营者负责。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指出,将“改革广告审查制度、完善广告监控系统”,要求“到2000年,对电视、广播、报刊和户外等媒介发布的广告全部实行发行前审查。”我国广告法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广告主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依照《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宣传药品的主要成分、

功效(功能)、适用症(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进行审查。广告主申请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书、包装;商标注册证;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发布进口药品广告的,还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等资料。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持有经过国家或者一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办理广告证明手续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国内广告主申请办理《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证件:营业执照(副本);生产或经营准许证,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产品说明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国外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应当提交所属国(地区)政府医疗器械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证明文件和产品说明书。
    广告主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农药广告,应出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农药广告审批表》上批准的广告宣传内容发布广告。农药广告内容的审查机关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农药广告内容的程序是:在全国性的报刊(包括全国性专业报刊)、广播、电视上刊播广告的,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利用其他媒介刊播、设置广告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的药检或植保部门办理。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刊播农药广告,参照上述程序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发布食品广告,依照《食品广告管理办法》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规定,必须持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食品广告证明》;未持有该证明的,不得发布广告。申请办理《食品广告证明》,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还应当附有批准证明。经营进口食品的企业发布进口食品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办理《食品广告证明》;国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发布食品广告,应向其广告代理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办理《食品广告证明》。办理进口食品的《食品广告证明》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和材料:所属国家(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国境口岸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说明书、包装(附中文译本)。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出具《食品广告证明》时,应当查验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在15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食品广告证明》;对不符合《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出具《食品广告证明》。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主申请发布烟酒、兽药等产品广告以及医疗、金融等服务广告,均应提交有关资料,报请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八、签订“广告费”的注意事项
    示范文本第七条是关于广告费的约定。
    (一)广告费的构成
    广告业务活动是由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所组成的。这些广告业务活动又分别由不同的广告活动主体承担进行。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或是自行设计,委托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都要支付相应的广告费。广告费是指开展广告活动所需要开支的各种费用。广告费是构成广告市场的一大要索,是广告的商品性质的集中体现。没有广告费就不可能有广告活动。也就构不成广告市场。根据广告业务活动的环节,以及广告活动的不同行为主体,广告主需要支付的广告费包括:支付给广告经营者的广

告调研费、广告设计费、广告制作费、和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媒介费两个方面;在实行广告代理制的情况下,广告主还要支付给代理其广告业务的广告公司一定比例的代理费。广告业务代理费是广告主对广告公司服务的报酬,是广告公司收入的来源,参照广告业务代理费15%的国际惯例,我国确定的广告业务代理费的收费标准是承办广告业务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0%;承办外商来华广告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5%。在各类广告费构成中,由于广告主选择的媒介不同,不同媒介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费的高低是不同的。一般而言,电视广告要比报刊杂志广告复杂,设计制作成本也较高。除了不同媒介广告本身的影响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广告设计制作能力水平,不同大众传播媒介的发行量、覆盖面,或是收视(听)率、发布时间等因素,也是决定不同媒介广告费用高低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约定广告费时应注意的问题
    1.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
    2.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谓收费标准是指广告经营者对其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对其提供的发布广告的服务所规定的具体收费依据。如某电视台规定的在某个时段内,播出的广告每一单位时间收费多少,就属收费标准。所谓广告收费办法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作出的关于广告收费用何种货币结算、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的规定。如广告经营者为广告主设计制作广告时,要求广告主先预付一部分定金,广告设计、制作完成后,广告主付清全部费用,就属广告收费办法。
    九、签订“广告发布费的支付时间千口方式”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二、签订‘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的注意事项”。
    十、签订“十二、广告的编排方式”的注意事项
    广告编排方式,是指广告发布时所采用的具体安排方法,即广告发布时安排的总条数、次数、时段、版面等等。如在报纸上发布广告,可约定共安排发布20次,每次选在周末版的第四版,采用整版版面等。再如在电视上发布广告,可约定共发布100条,每天安排播出三次,每一次安排在哪个时段等。这些广告编排方式由广告主或广告代理人与广告发布单位具体协商确定,合同中应明确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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