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P.是OVERLAND COMMON POINTS的缩写,是我国对美国签订贸易合同,在运输条款中经常见到的一个词语,是用来说明海上运输目的地的术语,译作“陆路共通点”。 所谓“陆路共通点”,是指美国西海岸有陆路交通工具与内陆区域相联通的港口。美国内陆区域,是以落基山脉为界,即除紧临太平洋的美国西部九个州以外,其以东地区均为适用O. C.P.的地区范围。O.C.P.的运输过程就是我出口到美国的货物海运到美国西部港口(旧金山、西雅图)卸货,再通过陆路交通(主要是铁路)向东运至指定的内陆地点。
O.C.P.运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运输方式。它虽然由海运、陆运两种运输形式来完成,但它并不是也不属于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是由一个承运人负责的自始至终的全程运输;而 O.C.P.运输,海运、陆运段分别由两个承运人签发单据,运输与责任风险也是分段负责。因此,它并不符合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它是一种国际多式的联营运输。总之,O.C.P.运输是“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货物的接送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
O.C.P.是一种成熟的国际航运惯例。美国O.C.P.运输条款规定,凡是经过美国西海岸指定港口转往内陆地区的货物,如果按照该条款运输,可以享受内陆地区运输的优惠运费率,即陆路共通点运费率(O.C.P.RATE),比当地运费率(LOCAL RATE)约低3%--5%,同时可享有比直达美国东海岸港口每尺码吨约低3.5美元的海运费,内陆转运费、码头费、装卸费等已附含其中。因此,采用O.C.P.运输,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利。
O.C.P.运输只适用于美国或加拿大内陆区域。所以,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签订贸易合同时应在运输条款中予以明确,同时也要明确是集装箱运输,O.C.P.运输 方式;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以CFRCIF美国西岸港口作为价格条款。为方便制单结汇,信用证也要作出相应规定:
“自XXX(装运港)至XXX(美国西部港口)O.C.P.XXX(内陆地点)”,其英文如下:
“Shipment from XXX to XXX O.C.P.XXX”
在O.C.P.运输单据中必须注明O.C.P.字样。以卸装港美国西雅图(Seattle),最终目的地是 底特律(Detroit)为例。提单中卸货港栏填制Seattle O.C.P.,目的地栏填制O.C.P.detroit,货物品名、唛头及货物包装上也应注明Seattle O.C.P.detroit,在提单中间空白处也要加打O.C.P.detroit,以便在装卸、转运时识别。
采用O.C.P.方式运输,即使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分散在美国内陆区域的几个地方,只要把所有货物品名并列在一份提单上,且在最终目的地处注明O.C.P.陆路共通点,承运人将合并计算 含装卸、仓租、码头及内陆转运在内的海运部门安排货物的内陆转运工作,收货人在指定目的地提货,从而大大方便了收货。
在实际的信用证业务中,有的信用证明确了O.C.P.条款,要求提单注明O.C.P.XXX,但在有的来证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提单中却常常标注O.C.P.XXX,议付银行也不会以单证不一致而拒付。
总之,全面而正确地理解O.C.P.,无论是对进出口商拓展贸易,还是对承运人合理安排运输都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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