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与海关总署关税司的专家学者联合撰文,就我国关税征收中的几个问题发表了看法。
一、我国关税的财政地位 关税收入历来是各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当前,发达国家的关税在财政方面的作用和地位明显衰落,而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在本国财政中的地位和所占比例都比较高。我国关税的财政收入中的地位相当重要,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关税在财政收入中仍占有重要地位。如,2003年海关税收为3711.8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7%,占中央财政收入的30%;2004年海关税收为4474.05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7%,占中央财政收入的30.05%;2005年的海关税收超过5200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6%,占中央财政收入的30.1%。
二、关税税率不断降低但关税收入却大幅度增长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我国的关税税率由2001年的16.4%,逐年降低至2005的9.9%,全国关税收入却由2001年的2492亿元,逐年增加到2005年的5278.36亿元。导致关税税率不断降低而收入连续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一是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外贸出口高速增长,为关税收入提供了充足的税源。二是实行科学征管与综合治税相结合,征管质量显著提高。三是深入开展打击走私专项活动收效明显。四是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普遍提高。上述情况充分说明,中央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是正确可行的。我国加入WTO后应履行降低关税的义务,但降低关税不等于不要关税。
三、目前我国关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关税税率在不同商品间的设置不均衡,落差较大,财政作用体现不充分,与调节作用不协调;二是关税的减免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因人为因素导致了尺度不一和有失公平,且名目繁多,审批程序复杂,效率低下;三是关税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在执法意识、公平意识、责任意识等方面,还有不少问题。
四、对我国关税制度未来发展的建议 一是在功能上应向调节作用回归,逐步减弱财政功能。既要服务于国家宏观政策的需要,也要迎合世界各国关税改革的潮流;二是应改革关税制度比较单一的状况,广泛使用从价税、从量税、混合税等,使税制更加多样化;三是进一步降低税率,但同时应采取更有力、更灵活的国际贸易的应对措施,适应倾销和反倾销斗争的需要;四是改变行政审批制度,实行适度的政策性减免,拓展法定减免税、临时减免税的功能;五是加强与完善关税立法,创新征管机制,增强法制理念,着重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 原载中国法学会编《要报》2006年第9期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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