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所得税涉外适用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1/17 11:04:00

所得税涉外适用

          
 
一、涉外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相结合的方法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人,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11项,具体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帖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和地方政府允许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对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在减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增加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后的余额计税;(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税;(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计税;(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计税;(5)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计税;(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计税。(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税;(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 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11)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分别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2)个体工商户的街道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3)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四)涉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可以由纳税人自行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由支付单位或个人税源扣缴纳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就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税收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人员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其中,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包括:(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取得的手续费;(3)个人转让使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收益;(4)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个人所得税;(5)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免征个人所得税;(6)外籍人员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合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7)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及持有B种股票或海外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B种股票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8)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为联合国援华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援助国派往我国专门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的专家、根据两国政府签定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工资由对方国家负担的文教专家、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其工资薪金由对方支付的文教专家、根据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其工资薪金由对方国家政府机构负担的专家,其薪金、工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涉外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
    根据居民管辖和从源征税相结合的原则,中国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的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份达到25%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法规的股份有限公司及由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另一类是外国企业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二)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20%。
(三)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需分期确定的,(1)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商品开出发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特殊所得税额的计算,(1)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得外国企业,其来源于中国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额,无需减除成本等其他费用。(2)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其应纳所得税额。(3)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所得额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5)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的尹纳税所得额为该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也就是该清算企业的清算所得。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年度。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以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使劲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四)税收优惠和税收抵免
    1、税率优惠,目前我国实行的税率优惠可以根据优惠税率的高低分为两类:一类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使用范围,包括A、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B、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城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项目、外商投资在35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期限较长的项目及能源交通港口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C、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金融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的运营资金在1000万美金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为限;D、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E、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F、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为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为是新技术企业的外少年宫投资企业;G、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杀过投资企业。另一类是适用减按24%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A、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旅游度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B、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城区,以及设在对外开放的沿海、沿边和内陆省会城市与长江沿岸城市的外商投资企业;C、设在对外开放的沿边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定期减免税优惠,A、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B、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C、在海南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从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D、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E、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或总行拨入分行的运营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F、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G、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的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已减按15%征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H、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届满以后仍然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2)税收抵免,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3)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缴回已退的税款。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下一篇:涉外企业的税收政策——营业税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