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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应用和作用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1/17 11:27:00

调解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应用和作用
         
 
  调解,作为与诉讼、仲裁相并列的一种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和协助下,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友好地解决纠纷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与诉讼和仲裁方式相比,调解不仅可节省大量时间和金钱,具有更经济更快捷的特点,而且通过这种非对抗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方当事人的合作关系可得以继续维系和保持,达到互利共赢的结果。
   一、调解方式
  调解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手段,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与仲裁、诉讼相结合,在仲裁、诉讼过程中由仲裁庭或法庭担任调解员的角色,主持争议各方就有关争议进行调解,属于非独立的司法调解。如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调解没有必要或不会成功,可随时要求终止调解,继续进行诉讼或仲裁,直至做出判决或裁决。
   2、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独立的非营利性民间调解机构,由该机构调解员主持调解,属于独立的民间调解。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可随时以书面声明要求终止调解,则调解程序终止。
   二、调解机构
  1、境内调解机构介绍
  中国最具代表性的国际商事纠纷民间性调解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CCPIT)调解中心及其各分(支)会的调解中心。调解中心成立于1987年,总部设在北京。目前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设有四十余家分(支)会调解中心。
该调解中心已先后与德国、美国、英国、瑞典、韩国、加拿大、香港、澳门、日本、意大利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签署了有关联合调解的合作协议,成立了多家联合调解中心,以联合调解的方式解决中方与外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该中心每年办理各类商事争议案件4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到80%以上,案件当事人涉及40多个国家和地区。
2、境外调解机构介绍
当不同国别的合作各方签署协议时或发生争议后,各方都力争在其本国境内适用本国法律解决纠纷,最后各方妥协的结果是共同选择一个中立的第三国或第三方司法管辖区解决争议。各国一般都设有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调解中心,如阿根廷调解中心、美国仲裁协会纽约调解中心、德国汉堡调解中心、英国纠纷解决中心(CEDR)等;
   三、调解收费
     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到外地察看调查的,调解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等实际开支,按合理的费用标准向当事人收取。 如调解程序因故中止,调解中心可根据调解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实际开支,适当返还当事人预交的部分调解费。
欧美国家的调解中心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初始立案管理费与调解员个人小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收取,当事人同时应承担调解员为调解事项所花费的通讯费、差旅费、食宿费等实际开支。如美国仲裁协会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规定,调解立案费为一方当事人325美元,同时各方当事人应支付调解员个人按件或按小时收取的调解报酬。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所有调解费用一般由涉案各方当事人平均承担。在调解程序开始之前,ICDR应就可预见的总调解费用做出预估并向各方当事人预先收取,在调解终止后,ICDR应向当事人提供财务说明并退还余额。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调解比仲裁收费更低廉,为节约成本起见,如果不是一定要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可首先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总之,调解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手段,以其快速省时、收费相对低廉、程序灵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具有高度保密性及有利于维护各方合作关系等优点正得到商业社会越来越多地认可和采用,以合作替代对抗也符合当今商业发展的趋势和潮流,是一种极具发展前景的争议解决机制,可被企业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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