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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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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方法发明专利涉及对方商业秘密问题的诉讼处理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1/29 15:02:00 |
方法发明专利涉及对方商业秘密问题的诉讼处理
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商业秘密的保护。如前所述,原告起诉时非常可能对被告使用的技术方法的了解是不确切的、模糊的,侵权证据大多不充分。但根据方法发明专利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方法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那么,被告势必要公开其使用的技术方法,并且往往是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的技术方法,这就极易泄密。如何在诉讼中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是这类案件审理的难点之一。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后,法院主要可以在以下几个环节视情采取措施:(1)证据交换和开庭过程中对被告部分核心技术证据不予公开出示。被告在证据交换时,应提交了其方法技术方案等证据的同时,请求法院不向原告出示上述技术资料。合议庭评议后可以同意了被告的请求。笔者以为,本案决定是否将有关证据向对方当事人出示,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技术的本身属性。二是不向对方出示的证据材料仅限于被告的核心技术资料。三是被告提供的证据尽管不向对方当事人公开,但应当向法院和鉴定专家公开 。四是考虑到本案原被告技术对比以鉴定专家到被告处现场鉴定为准,被告技术不向原告公开某种程度上对原告实体权利并无损害。(2)鉴定过程中对被告核心技术的保密。首先,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保密。法院出具给鉴定机构的鉴定委托函中,明确要求鉴定机构对本案涉及的相关技术保密。如果鉴定专家接触被告的技术秘密后泄密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当事人的有关技术非鉴定必须的技术,可以不向专家公开。原则上被告应当向专家公开其使用的技术,保障专家鉴定的顺利进行。如果系鉴定所必须的技术资料或操作程序,被告不予公开或配合的,被告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的技术与本案鉴定没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不向专家公开。第三,隐去鉴定报告中涉及当事人技术秘密部分。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前,被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鉴定报告因涉及被告的技术秘密不向原告出具。合议庭讨论认为,原告申请整个鉴定报告不向原告没有依据,但鉴定报告中涉及被告核心技术部分可以隐去。但是,法院应当告知原告隐去部分内容的类别和大致概况。(3)当事人阅卷、法院的判决文书及归档中的对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保护。案件未审结前,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阅卷的,书记员应将其他当事人案卷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分拣出来,并将这部分证据不让阅卷人阅看。法院在制作法律文书尤其是判决书时,应当注意不要将一方当事人的核心技术的具体内容表述在判决书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因为,判决书无论如何是应当公开的。归档时,应当将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笔录等归入案卷副卷,保障案件判决后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被公开。 在决定一方证据是否向对方出示,笔者体会主要掌握三个原则:(1)当事人申请原则。法院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当事人的证据是否向对方出示,法院在程序的启动方面是消极的。法院主要审查当事人一方申请理由、对方抗辩的理由等是否成立。法院不应主动介入要求一方证据应向对方保密,除非该证据确实涉及国家机密或国家重大利益。(2)合议庭决定原则。当事人获取、了解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这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因,决定是否向对方出示是诉讼中的一项重大事项,应当由合议庭讨论决定,确保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合法。由合议庭审查决定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成立,如果一方申请理由成立的,决定那些材料不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应当审查被告要求不向对方出示的证据是否案件定案的关键证据,如果是关键证据的,是否造成原告抗辩无从着手。即便是当事人在交换证据和庭审时不出示的证据,合议庭亦应决定对证据的类别和概括抽象的主要内容披露到什么程度。(3)公平合理原则。专利法未对方法发明专利中保护被告的商业秘密作出规定,只有民事诉讼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而且,由于每个案件的技术含量、保密性均不同,难以对保密的内容、方式和程度作出划一的规定,因此,法官对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证据内容是否披露等程序事项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笔者以为,合议庭要在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找到平衡点,相关证据的披露程度要公平合理,能够使对方当事人行使正当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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