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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宣告专利无效理由谈专利申请文件的规范撰写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对一项专利权的取得、保护的影响表现在各个方面,对一项专利权能否形成、专利权人能否获得有效的合法、最大化的法律保护,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均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规范撰写提出了详尽的要求。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又详细列举了十二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其中有五项是关于专利申请文件不符法律要求而导致专利无效的理由。这从另一侧面要求了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规范化,以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专利权不符法律规定而申请宣告其无效,己成为专利侵权抗辩的主要手段之一。无论专利权人还是非专利权人,对宣告专利无效理由均有进一步了解的必要,对照无效理由,澄清相关概念,寻找或预防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漏洞。
一、关于宣告专利无效请求的理由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详细列举了“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理由”,共十二项,可分为六类,分述如下: 1、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三性”规定;(2)或不符合第二十二条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条件。 2、专利申请文件不符法律规定: (1)说明书及摘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披露及公开不充分; (2)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示、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4)独立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5)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3、分类不明确,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有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定义的规定。 4、属于不授予专利权范围。即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畴,不授予专利权。 5、重复授权情形。违反“同样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专利法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6、违反“在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应向专利复审委提交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上述无效理由中,关于所请求专利技术不具备专利性条件,一般较难以取证,举证成本较高;因不符合单一性或分类等情况,在实际操作中也较少发生。然而,针对专利申请文件本身缺陷提出宣告专利无效请求,无需另行取证,且也是专利权人时常疏忽的。“以彼之矛,攻彼之盾”,是专利侵权抗辨人最经济、最有效的反击手段,也是专利权人最痛悔的专利保护失败。
二、关于无效理由中“专利说明书公开、披露不充分”的理解。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如果专利说明书达不到“清楚”、“完整”且“能够实现”,则成为被宣告无效理由之一。 如何认定一份专利说明书“清楚”、“完整”且“能够实现”呢?审查指南对此进行了详尽解释。 首先,专利说明书清楚、完整、能够实现,是对公开、披露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的要求。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有益效果。一件专利的说明书须列出发明或实用新型所需解决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问题,同时在说明书中公开上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并清楚客观地写明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上述三部分共同构成一项专利内容,不可分割。 其二,专利说明书“清楚”,包括两方面要求:一是主题明确,说明书应明确说明该项专利技术“做什么”和“如何做”,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对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二是用词准确,不得含糊不清,产生歧义或重复。 其三,专利说明书“完整”,是指说明书应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五个内容,不得缺少任何有关理解、实现专利技术的内容。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其四,专利说明书“能够实现”,是指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内容,不需创造性劳动,即能再现该专项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说明书所陈述的预期的技术效果。即专利技术的“能够实现”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解决说明书列示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一是直接并必然地产生说明书所列示的“有益效果”,缺一不可,否则即不能达到说明书公开充分的标准。从某个角度来说,专利权人在专利说明书中所陈述的“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施专利技术有益效果”,就是其自己为该专利技术方案公开是否充分所设置的实质性标准。 在申请授权时,专利申请人为突出所申请的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往往随意或尽可能地夸大该发明创造可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有益效果。这导致今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需要强调的是,在实践中,众多代理人对专利技术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可认定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没有异议,而对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能或不一定能产生预期“有益效果”,是否构成公开不充分,却有异议。这需要进一步的具体分析。一项专利技术的有益效果是确定其是否具有“显著进步”或“进步”的重要依据,在专利授权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以此作为判断专利技术创造性的依据之一。因此,把专利权人在申请授权时所描述的“有益效果“,尤其是具体的、量化的技术实施效果,作为审查其技术方案能否实现的内容之一,作为技术方案是否公开充分的标准之一,是公平合理的。
三、关于“权利要求书之独立权利要求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理解和适用。 在专利制度中,说明书起到公开技术方案的作用,而权利要求书是说明专利保护范围的。因此,在专利申请授权过程中,专利申请人为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在权利要求书中,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中,列示尽量少的技术特征,或尽量使用宽范围的上位概念,这引发另一类可能导致专利无效的隐患。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对权利要求的内容及其撰写作了规定。实践中,人们往往忽视作为宣告无效理由之一,即独立权利要求不符合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但这往往是多数劣质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的普遍问题。(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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