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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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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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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2/7 12:41:00 |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在这里是指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形式渊源。在现代,国际货物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包括: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和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一)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有确定内容的、对一般的国际贸易活动或其一特定领域的国际贸易活动具有调整作用的行为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国际货物贸易法的重要渊源,是由三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 2.为有关的国家所认可; 3.为有关的当事人所接受; 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公布的。后来,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行的是从2000年年1月1日起生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2.《华沙—牛津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是由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华沙会议上制定,后又经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的,关于CIF货物买卖条件的统一规则。 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早在1919年,美国的一些商业团体就制定了一套关于对外贸易的定义。后来,在有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成员参加的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原来的“对外贸易定义”进行了修订,其成果即为《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RevisedForeignTradeDefinition,1941)。 除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国际贸易惯例外,在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其他领域中,也有一些国际惯例。就现在而言,这些国际惯例主要存在于国际贸易支付领域、国际保险领域和国际运输领域。 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供各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现行的是1993年公布并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 2.《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也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供各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托收统一规则》是由国际商会于1967年制定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rulesontheCollection of Commercial Paper)修订而来。《托收统一规则》由《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ICC Publication No.322)公布于1978年,并于1979年1月1日起生效。 在国际保险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TheYork-AntwerpRules)是由国际海事委员会(InternationalMaritimeCommittee)制定的,供保险公司处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所发生的共同海损理算事宜。现行的是1974年5月修订的、并从同年7月1日起生效的版本,称《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由来已久,至今已有200余年的历史。现行的是于1982年1月1日公布、并于1983年4月1日起生效的版本。 在国际运输领域,国际惯例主要有:《巴黎规则》。 鉴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之间的明显对立,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88年4月22目的年会上决定成立一个分委员会,专门探讨上述三个“规则”的协调统一问题,1990年6月,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在巴黎举行。在这次大会上,来自41个国家的500余位教授、法官和律师等对上述分委员会所提交的一份报告进行了讨论。后来,在对该报告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得到大会通过的文件,称《巴黎规则》。 应当注意的是,《巴黎规则》不是国际条约,只具有习惯或惯例的性质。 (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 经过各国及诸如联合国和罗马统一私法国际研究所等国际组织和国际机构坚持不懈的长期努力,从20世纪中叶起,陆续产生了一些旨在建立国际货物贸易统一规则的国际条约。 从现在的情况看,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主要集中于三个领域中:其一,是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领域;其二,是国际货物运输领域;其三是国际支付领域。 关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条约主要有: 1.《国际货物贸易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贸易统一法公约》(TheConventionRelatingtoaUniformLawontheInternationalSaleof Goods, 1964)是由罗马统一私法国际研究所起草,并于1964年4月25日在诲牙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公约。该公约已于1972年8月18日起生效,但其仅有比利时、英国、意大利、德国、荷兰、以色列、圣马力诺、冈比亚和卢森堡9个缔约国,故在世界上影响不大。 2.《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TheConventionRelatingtoaUniformlawontheFormationof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64)也是由罗马统一私法国际研究所起草,并于1964年在海牙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公约。该公约是《国际货物贸易统一法公约》的补充,是关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成立的统一实体法规则。该公约已于1972年8月23日起生效,但其仅有比利时、英国、意大利、德国、荷兰、圣马力诺、冈比亚和卢森堡8个国家。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1980)是作为前两个公约的替代而诞生的。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成立时,前两个公约尚未生效。所以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68年的第一次年会上,便讨论了这两个公约的前途。后来,经征询各国政府的意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69年得出结论,认为前两个公约不会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支持。同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设立了“国际货物销售工作小组”,以具体进行在修改前两个公约的基础上,拟定新的公约草案的工作。后来,在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于维也纳举行的联合国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已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由于该公约现在确已成为世界性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公约,故本章中将对其作较详的阐述。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效期间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效和期间公约》(UNConventionontheLimitationPeriodin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 1980)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并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审议,在1974年6月的联合国会议上通过。为配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物》的签订,在1980年4月的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对该公约进行了修订。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条约主要有: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ofLaw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1924)亦称《海牙规则》(Hague Rules),是1921年由国际法协会的海上法委员会在海牙举行的会议上制定的。后来,26年当时的主要海运国家在1924年于布鲁塞尔举行的会议上,对原《海牙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本正式定名为《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2.《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 《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TheBrusselsProtocol,1968)全称为:(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通常亦简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或《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是在对《海牙规则》修改基础上的产物,但有其独立的适用范围和规则。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onventionontheCarriageofGoodsby Sea, 1978)亦通称为《汉堡规则》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属的航运立法小组于1976年5月拟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草案》,并于1978年3月在汉堡举行的有78个国家全权代表参加的大会上正式通过的。该公约已于1994年生效。不过,主要的航运国家均尚未成为该公约缔约国。 4.《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ConcerningtheCarriageof Goods by Rail)通常称为《国际货约》,是由总部设于伯尔尼的国际铁路运输中央执行局制定,并于1961年2月25日由欧洲一些国家代表在伯尔尼签订的。现行的是于1970年2月7日在伯尔尼修改签订的,并于1975年1月1日生效的公约文本。 5.《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该协定简称《国际货协》,是由前苏联、波兰等东欧各国于1951年签订生效的。后来,中国、蒙古和朝鲜等国家又加入了该协定。现行的是1971年4月经铁路合作组织核准,并从1974年7月1日起生效的文本。 6.《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TheConventionontheContractfortheInternationalCarriageofGoods.by Road)是由欧洲经济委员会拟定,于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61年7月2日起生效的。 7.《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亦称《华沙公约》(Warsaw Convention),是法国、德国、比利时和奥地利等23个国家于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并于1933年2月13日开始生效的。中国于1958年7月20日递交了加入该公约的通知书;该公约于同年10月18日开始对中国生效。 《华沙公约》于1955年9月28日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文件称《修订华沙公约》(TheAmendedWarsawConvention)或《海牙议定书》(TheHagueProtocol)。《海牙议定书》于1963年8月1日起生效。 1960年9月18日,有关国家的代表又在墨西哥的瓜达拉哈拉对《华沙公约》进行了补充,并形成了一个新的公约,称《瓜达拉哈拉公约》(TheGuadalajalaConvention)。该公约已于1964年5月1日起生效。 1971年3月8日,美国等21个国家在危地马拉对经《海牙议定书》修改的《华沙公约》进行了修订,所形成的文件称为《危地马拉议定书》。 1975年9月25日,有关国家又对《华沙公约》体制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4个文件,分别称为“第1号、第2号、第3号和第4号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MontrealAdditionalProtocol,#l,#2,#3and#4)。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MultimodalTransportofGoods)是由联合国贸发会起草,并于1980年5月24日在日内瓦通过的。按该公约本身的规定,它将在第30个国家成为其成员国之日起的12个月后开始生效。目前,该公约尚未生效。 关于国际支付的条约主要有: 1.《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统一支票法公约》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TheConventionontheUniformLawon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和《统一支票法公约发里由联合国的前身——国际联盟在多年努力的基础上,于1928年草拟完毕,并提交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征询意见的。1930年,国际联盟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了统一国际票据法会议。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包括《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统一支票法公约》在内的6个关于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公约。 2.《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在1972年召开的第4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大会上,即决定开始进行统一国际票据法的工作。在1973年召开的第5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大会上,又设立了“国际流通票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的拟定工作。在1987年召开的第20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大会上,对上述工作小组所拟就的《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草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该《公约草案》。1988年12月,在联合国第43届大会上,正式通过了《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不过,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此外,在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管理合作方面,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法律文件是颇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虽然由于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存在着一些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有了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统一法律规则和制度,但是,这毕竟只是一定程度上的统一,目前还没有达到完全的统一。这也就意味着:国际货物贸易法中的一部分,是由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所构成的。 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具体形式和内容均有所歧异。不过,在形式渊源上,西方国家的国内法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1.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和商法典中的有关部分,如《法国民法典》第3篇第六章和《德国商法典》等; 2.普通法国家的有关制定法(如《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队》已为美国各州所接受的《统一商法典》)和判例法。在其他国家,关于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是成文法。在中国,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此外,在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等亦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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