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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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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许可合同的税费、不可抗力、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合同生效与合同期限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2/9 11:45:00 |
十一、税费 在国际许可合同中,关于当事人各方纳税义务等事项的条款,通常称“税费”条款。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纳税主体应当如何纳税,完全是由对纳税主体或纳税客体有管辖权国家的法律强制性地规定的。交易的当事人作为纳税主体,以任何形式规定自己的纳税事项,都是不能排除法律对其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的。 然而,在国际许可合同中却通常可以看到税费条款。之所以如此,原因主要在于:1.当事人为了避免他们之间在税费事项上所可能产生的误解,要重申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2.当事人试图以他们之间在纳税义务事项方面所达成的协议,重新规范他们各自纳税义务的范围。严格地说,由于上述第二种原因而在许可合同中所规定的税费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在法律上有效的税费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各自独立承担法律对其所规定各项纳税义务。 第二,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取得征税国政府诸如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 十二、不可抗力 在国际许可合同中,一般都有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不可抗力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影响; 第二,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第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当事人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四,允许遭受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延缓合同义务的最长期限; 第五,第三方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 十三、法律适用 在国际许可合同中应当规定法律适用条款,以表明当事人双方对适用于他们合同的法律所作的选择。然而,困难往往在于:当事人双方通常难以在法律适用方面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确已达成关于法律适用的协议,那么,他们所选择的法律就或者是许可方国家的法律,或者是被许可方国家的法律,或者是某第三国的法律。 当事人在拟定法律选择条款时,应当考虑到法院所在地国家或/和仲裁地国家国际私法规则和制度对他们法律选择的影响和制约。 十四、争议解决 国际许可合同中通常都有争议解决条款。在争议解决条款中,首先要明确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一般有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 就争议解决方式而言,调解可以与仲裁或司法诉讼结合在一起采用;也可以独立地或者采用仲裁方式,或者采用司法诉讼方式,但是,不能同时即采用仲裁方式,又采用司法诉讼方式。 在采用仲裁方式时,通常要有仲裁条款。在采用司法诉讼方式时,通常要有法院选择条款。在仲裁条款中,应当明确地规定仲裁地点、仲裁事项的范围、仲裁规则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内容。在法院选择条款中,应当明确规定所选择的法院的名称或地点,以及交由法院审理的争议事项的范围等内容。 十五、合同生效与合同期限 (一)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合同当事人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开始产生的时间起点。对于确定国际许可合同的生效时间而言,合同的签字日期和批准日期(在合同需批准才生效的场合)是十分重要的。 如果双方当事人所属国的法律均不要求以某种批准为国际许可合同生效的条件,通常以合同的签字日期作为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如果当事人双方签署合同的日期不同,通常以后签署的日期作为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但是,如果合同规定须以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确认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则合同在上述确认实际作出之日才开始生效。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属国的法律要求以某种批准为国际许可合同生效的条件,则作出该种批准的日期通常便是合同生效日期。如果当事人双方所属国的法律均要求以批准为国际许可合同生效的条件,而当事人双方国家的批准又不是在同一日期作出的。那么,通常以后批准的日期作为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从合同生效日期开始到合同失效日期为止的整个期间。应当注意的是,一些国家的法律对国际许可合同的期限作了限制。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期限的约定不得违反此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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