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成为每一辆机动车必须上的保险险种,那么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及对于第三者强制责任在何种情况下才予以认定呢?汽车驾驶员高先生因为在热车时汽车自行滑动被撞死,而引发了一起交通纠纷案。请看下面案例,也许会对保险公司和投保者有所启示。
案情回放
汽车自滑人被挤压当场死亡
高先生是某汽车公司的驾驶员。2008年2月14日8时25分,高先生与往常一样,来到汽车总站上班。因冬末春初天气较寒冷,高先生就先将停在本站检测台北侧停车场内的中型客车发动起来热车,之后,下车检查车况,不料该车突然自行向前行驶,情急之下,高先生用双手推顶该车,欲使其停下,但该车继续推着高先生往前行驶,最后该车车头撞在停车场内停住的一辆大货车车身右侧,而高先生被挤压在两车之间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于意外交通事故,高先生无责任,并组织车站和高先生家属就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车站方赔偿高先生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3875元。随后,该汽车公司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按照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险申请理赔。但是,保险公司认为,高先生是事故车辆的合法驾驶员,属于车上人员而不是受害人,故保险公司拒绝了汽车公司的赔偿请求,不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汽车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险赔偿汽车公司赔偿给高先生家属的赔偿款133875元。
律师说法
未履驾责致死也属承保对象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均在保险期内。原、被告争议焦点是:死者高先生从被保险机动车上下来,在车下遭受人身伤亡是否属于车上人员的问题,双方对此问题均有不同的解释。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受害人高先生在车下被夹撞致死,符合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条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汽车公司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133875元。
马颖秋律师评析: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里均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对象是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高先生是否为车上人员。高先生虽然是肇事车的驾驶员,但是,在发生事故之时,高先生未在车内,未履行驾驶员的职责。那么,高先生就被排除在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员之外,这样,高先生就成为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汽车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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