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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标准如何确定?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4/2 10:24:00

n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n  司法实务
    1、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缺少国家统一规定的鉴定标准。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统一鉴定标准,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而该标准原则上仅适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不适用,但实务中有的法院直接参照适用了该标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欠妥当的。首先,根据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1至4级残疾者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5-6级残疾者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情形却没有规定,等于间接地将7-10级残疾者排除在外,使其被扶养人无法得到生活费的赔偿,然而7-10级残疾者并不意味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其次,根据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中1-4级残疾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中5-6级残疾者所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一样的,不能完全体现受害人的伤害程度,有失公平。最后,该标准将年龄因素排除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之外,没有规定受害人达到多大年龄可以确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而可以给其被扶养人赔偿生活费。实务中有的法官在扶养人满60周岁后仍然考虑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计算夫或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这种做法有违生活常理。
2、《解释》没有规定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比例,无法操作。《解释》很笼统地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但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比例,则完全没有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主要有以下三种:(1)以伤残等级作为评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标准,直接按照伤残等级系数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2)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确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赔偿数额;(3)根据伤残等级和伤残部位等具体情况判断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酌情确定。这三种做法虽各有一定的道理,但不足之处也是很显见的。第一种做法尽管简便,但伤残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显然不是同一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且与《解释》的规定相违背。第二种做法因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没有统一鉴定标准,鉴定机构无法准确鉴定,加上须先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增加了诉讼成本和当事人的讼累。第三种做法则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执法尺度不统一,随意性太大。因此,这样的规定实在不具有可操作性。
n  诉讼方略
    将《解释》中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标准改为伤残等级标准来理解,并根据伤残等级系数按比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这样既方便操作,也具有确定性和一定的合理性。实务中,也有法院如此操作。
例如:
1、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0)卫民初字第295号“王红专诉杨小兵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案”  判决书:原告王红专伤残经鉴定为三处十级。......参照上述规定,原告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应为13231元/年×20年×100%×(10%+5%+5%)=52924元。......原告儿子王某某。原原告应负担的抚养费应为(8837×9×20%÷2)7953.3元。上述费用共计214043.94元。
【解析】其中8837为2008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为抚养年限,20%为伤残系数,2为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抚养费用。
2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0)浚民初字第27号“陈敏诉潘永兴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鉴定结论为:1.一耳中等重度,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评定为IX级伤残;2.轻度张口受限评定为X级伤残;......伤残赔偿金55570.2元[13231元×20年×(20%+1%)],......被抚养人陈越的抚养费16701.93元(8837元/全年×18年/2×21%)
【解析】其中8837为2008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为抚养年限,21%为伤残系数,2为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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