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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醉酒人命丧高速路,高速路管理方被判令担责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3/25 12:57:00


 

人民法院报讯 岳先生驾车正常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路上惊现醉酒行人,刹车不及发生车祸,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岳先生的车辆没有进行年检,岳先生被法院判决承担事故20%的责任。岳先生认为自己进入高速公路后,由于护栏多处倒塌没有及时维修,造成行人现身高速车道才引发事故,将高速公路的管理方首发集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事故给他带来的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岳先生起诉称,2009年8月他驾驶车辆进入京平高速,在本应封闭的高速车道内,他与行人田先生发生碰撞,造成田先生死亡。田先生的家属将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他赔偿田先生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他认为自己在进入高速公路后,与首发公司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关系,他支付了高速公路使用的费用,支付了合同对价,首发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本应提供安全、快速、封闭的通行条件。但是由于首发公司疏于管理,防护栏多处倒塌没有及时维修,使得行人能走上高速公路,致使他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与田先生发生碰撞,给他造成一系列损失。为此他起诉要求首发公司承担法院判决给他造成的损失13万余元。

  首发公司认为,公司没有过错,法院判决岳先生进行赔偿,是依据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岳先生的车辆没有进行年检,其赔偿死者家属是因为其自身过错。公司平时不定期对护栏进行维修,有人故意破坏护栏强行进入高速公路,公司难以阻止。不同意岳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属经营性收费,岳先生驾车驶上高速公路,与首发公司形成有偿服务合同关系。首发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防护栏多处倒塌没有及时维修,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未提供安全、封闭的通行条件,其不作为行为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公平原则,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判决首发公司承担赔偿金额的70%,为94076元。(李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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