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民法顾问 婚姻家庭 | 劳动争议 | 损害赔偿 | 医疗纠纷 | 消费者维权 | 涉外和基本理论  
消费者维权  
业主连丢摩托车物业有责被判赔偿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1/5 15:46:00

法律规定,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性企业,收取业主管理费后,就与业主形成物业服务关系,就必须尽职尽责为业主提供服务。因物业公司过错导致业主人身和财产受到伤害或损失,必须承担责任。日前,某物业公司因收取业主物业费后未做好分内之事,被法院终审判决赔偿业主丢车损失3500元。

  业主连丢两辆摩托车

  退休职工张先生家住广安门外车站西街,张先生因先后在小区内丢失了两辆残疾人摩托车,且就赔偿事宜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原宣武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车辆损失3500元后,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一中院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理由是“张先生作为业主交纳了公共秩序费和保安费,现张先生的摩托车在小区内被盗,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对此事件具有一定过错。”

  物业公司被认定有错

  原宣武法院查明,张先生自2003年至2008年向物业公司交纳清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保安费。张先生的两辆摩托车先后在小区内丢失并报警。张先生就赔偿问题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张先生第二辆摩托车原价5180元,更换车棚、发动机费用3700元,共计8880元。

  原宣武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与张先生达成的物业服务约定,导致张先生第二辆摩托车被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先生作为摩托车车主,未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对车辆丢失具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

  据此法院按张先生60%、物业公司40%的过错比例,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车辆损失3500元。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为自己辩护
下一篇:房产投资暴利不在 房价年涨幅低于5%将亏损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家具甲醛超标该如何维权?
·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非无缺陷
· 住宿被夹两床之间 诉宾馆索赔被驳...
· 超市夸大宣传苦丁茶保健功效被判赔...
· 旅馆未尽安全义务 依法承担赔偿责...
· 销售假冒化肥岂能容 无良企业诉求...
· 广东首例淘宝网店商业侵权案一审宣...
· 药品质量纠纷的侵权责任认定和法律...
· 超市自助储物柜物品丢失,超市是否...
·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一些公共场所为何禁止拍照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对海晶牌特种食盐...
· 市民在超市买到过期汤 华润万家:...
· 消费者是否享有“无条件退货权”?
· 国内机场昨日安检升级致部分乘客误...
· 三元鲜牛奶被疑改生产日期 公司承...
· 新车装二手货构成欺诈,如何双倍赔...
· 月饼征税引热议 多数职工难接受
· 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
· 新铺地板凹凸不平,可出具检验报告...
· 律师诉摩托罗拉夸大待机时间及零配...
· 卫生部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