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参与酒店委托管理协议谈判的几个要点
一、关于业务计划书的预先认可制度
所谓业务计划是指酒店管理公司,在每个财务年度以前,对经营总收入、部门利润、资金使用、酒店经营成本、经营利润等重大经营指标所作出的预测和安排,这个计划集中体现了酒店管理公司的管理思想和方法。业主在谈判时应注意:第一,是业务计划预先知情权的获得,即对酒店总经理所制定的业务计划,有一个预先的知情,通常要求酒店管理公司提前六十日,向业主提交业务计划书,供业主充分论证;第二,当业主有充分理由质疑业务计划时,酒店管理公司是需要安排一个特别的协商回应机制,来解除业主的顾虑。
二、关于经营业绩的测评制度
一般地,酒店管理公司业内可以接受地测评方式有两种,指从酒店开业后进入稳健经营年度起(通常是从酒店开业后的第三年度),一种是以同区域内一定数量可比竞争酒店的平均单房的日租收入(Revpar)为测评标准;另一种是以酒店公司预先制定的业务计划中的经营毛利润(GOP)为测评标准,约定当酒店管理公司无法在一个时限内,实现上述标准的一个比值时,存在一个酒店管理公司的“赎买”机制,即酒店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支付一个业绩测评的差额款项,来获得委托管理公司的继续。
三、关于业主代表的派驻制度
业主代表派驻应遵循几个原则:第一、谨慎确定业主代表的任职资格,尽可能让“内行”去监督“内行”;第二,业主代表由业主任免,并向业主负责,对于在酒店任职的业主代表,在日常的管理事务上,还应当向酒店总经理负责;第三、在不影响或者干预酒店管理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的情况下,赋予业主代表进入酒店,查阅经营计划和财务资料,列席总经理会议的权力,但不应当给予特权。
四、关于酒店物业的转让和抵押担保制度
通常,酒店管理公司对于业主股份转让或其他方式的重组,以及酒店实物资产的转让,会设定一些条件:第一,股份或资产的受让人,不应当是酒店管理公司的竞争者,或被竞争者控制的其他实体或个人;第二,股份或资产受让人,不是酒店管理公司所在国家法律或法令规定的受禁人员;第三,业主有义务在交易前,促使股份或资产的受让人,还应当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一个协议,表明新的业主将接受原委托管理协议的条件,使酒店管理公司继续“平静”的经营酒店。
相同的,抵押权人需要与酒店管理公司也签订一个能确保其平静经营的不干扰协议。目的在于,抵押权的行使,不干预酒店管理的继续。
五、关于地区专营权的范围划定
这不是一个必设的条款,地区专营权条款是否在委托管理协议里面出现,取决于业主的偏好和投资计划的安排。
六、关于技术协议服务的地位和标准
第一,技术服务团队的地位:与业主聘请的其他专业团队一样,为业主建设符合品牌标准的优质酒店提供专业,因此应与业主聘请的其他专家、顾问、根据项目的进度相互配合工作。
第二、技术服务成果和提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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