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法律顾问的价值分为三个阶段:制度设立和完善阶段,价值创造阶段,战略决策阶段。目前诸多国有企业的总法律顾问的价值体现还处在第一个阶段,其核心工作仍然以进行诉讼或仲裁为主,在企业中仍然扮演着救火队长的角色,解决企业突发的各类法律风险。
自国有企业从2004年起开始推广总法律顾问制度起,这一制度到目前已经经历了整整10个年头。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最严重的时候应运而生,从无到有,在处理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减少国有企业经济损失方面起了重大作用。
笔者从2001年进入国有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亲身经历了这一过程。国有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从以前单纯的应付诉讼到参与公司合同管理,再到建立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法律事务工作逐渐得到公司的认可和重视。这些都是所有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积极努力的结果。
但是目前法律事务工作以及总法律顾问的价值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和体现了吗?笔者认为,从各方面看,国有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以及总法律顾问的价值体现只是刚刚开始,未来的空间还很大。之所以这么认为,是因为总法律顾问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价值定位,不同的价值定位决定了总法律顾问的企业价值。
总法律顾问的工作困境
目前诸多国有企业还未从大量的诉讼案件中脱离出来,总法律顾问的核心工作仍然以进行诉讼或仲裁为主,在企业中仍然扮演着救火队长的角色,解决企业突发的各类法律风险。所以,总法律顾问的业绩考核也仍以诉讼结果为工作业绩的主要标准。比如完成多少件诉讼案件,执行回来多少案款,减少多少诉讼损失等等。
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方式就是参与合同签订的审核过程,但是鉴于各类企业在市场活动中的地位不同,总法律顾问就合同签订提出的审核意见被采纳率不高。有的是因为业务人员没有理解法律意见的要点,不知道怎么执行;也有的是业务部门觉得根据法律意见再次谈判,费时费力,影响业务办理效率;还有就是法律意见与企业经营活动脱节,难以实现。
总法律顾问现在基本能按要求参与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及重大决策的相关会议;但是关于重大经营活动或重大决策的业务发起部门没有提请法律审核的习惯,还停留在直接提交决策会议的阶段,总法律顾问虽然参加会议,但是仅仅通过在会议上对事项的了解和判断而发表法律建议和意见难免挂一漏万。这样一种通过参加会议进行法律审核的方式导致法律审核流于形式,直接影响总法律顾问在企业决策会议中的地位。
此外,一些企业的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总法律顾问没有参与总体结构设计,各管理部门仍是出现问题之后补充文件规范,这样容易导致企业规章制度纷繁复杂,前后矛盾,无法准确执行的混乱状况。特别是劳动人事相关的规章制度多数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阶段,不能有效地通过劳动人事管理激发职工的积极性,使企业陷入职工只进不出的困局。
除此之外,总法律顾问的工作困境还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领导对法律工作的认识缺位,对法律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不少企业领导把总法律顾问看作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服务支持性机构设置,认为法律工作与公司的价值创造和盈利没有直接关系,所以法律事务的重要性也仅仅停留补救作用上。
第二,企业其他部门对法律工作了解不全面,总认为法律事务是阻碍其他部门工作,停留在给其部门找茬的印象,不愿意主动要求法律人员参与其管理工作流程。
第三,总法律顾问和其他法律工作人员对企业主要业务研究不深,不能深入融合到企业的管理环节,无法为其他部门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其他部门也就认为,法律部门不同意但也没法不做,所以还是按部就班地做。
第四,企业法律工作专业人员严重匮乏,致使很多工作无法有效推广实施,特别是法律全面风险管理,需要把法律风险管理融入到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但是没有足够的人员很难实施。
总法律顾问价值创造的三个阶段
上述总法律顾问的工作状况和困境实际上是总法律顾问的价值定位决定的。企业对总法律顾问的定位和总法律顾问对自身在企业的定位共同形成了上述的局面。笔者认为,总法律顾问作为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人的结合,就兼具着这两个身份的使命,也受着这两个身份的约束。以这个特点,总法律顾问的价值也分为三个阶段:制度设立和完善阶段;价值创造阶段;战略决策阶段。
当前总法律顾问的这个局面也是总法律顾问的价值在第一阶段时的普遍状态。总法律顾问价值创造的第一个阶段是制度建立和完善阶段,其承载着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时的价值期许,就是解决诉讼过多的问题。所以不管是企业对总法律顾问的定位还是总法律顾问对自身在企业中的定位都是围绕这个问题而进行的。笔者认为,总法律顾问要突破目前的工作困境,必须重新进行价值定位,把总法律顾问的价值定位从第一个阶段推向第二阶段、第三阶段。
总法律顾问第二阶段为价值创造阶段,就是应该把总法律顾问定位在直接参与企业的价值创造和利润增长核心业务上,这样才能体现总法律顾问的企业高级管理者的价值。
总法律顾问为企业创造价值增加利润的主要方式有:参与企业的市场营销部门工作,保障企业市场营销的成功率和减少市场营销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债权的及时回收,减少企业债务支出;保障企业合法运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保障企业合法用工,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设计更合法有效的企业内控程序,简化企业内部工作效率,降低企业内部管理成本;设计企业整体规章制度框架,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设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和管理制度,防止侵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积极追讨其他组织或个人侵权责任;设计企业合同管理制度,防止合同管理漏洞;设计企业合同核心条款,避免过高违约责任,并为追偿对方违约责任创造有利合同条件。
总法律顾问只有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才能把法律工作深入渗透到企业管理之中,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增长利润。
总法律顾问价值创造的第三个阶段是战略决策阶段,就是企业在战略决策时,都是依法决策,依法执行;总法律顾问成为战略决策制定和执行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总法律顾问不仅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企业法律事务,也作为法律人引领企业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和运作。
在一个法治社会,公司的任何经营行为都是受到法律规范的,所以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和管理都应该有法律事务的参与。法治社会要求法治企业的参与,要求法治政府的监管。那么总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就能发挥战略决策的指导作用。当然,这不仅需要企业和总法律顾问自身的努力推进法治企业的建设,更需要全社会法治的建设。
总法律顾问如何重新定位自身价值
总法律顾问要突破当前工作状态的困境,就必须重新定位自身的价值,包括企业内部对总法律顾问的价值定位,也包括总法律顾问对自身的价值定位。
笔者认为总法律顾问应该从几个方面主动作为:
1、加强法律知识培训,特别是企业领导法律意识的培训。未来的市场将是逐步规范法治化的市场,市场规则实际就是法治规则。因此,首先要树立依法治企的理念。
2、立足目前把法律事务看做企业主营业务服务支持性措施的基础,主动把法律服务送到企业管理的每个环节。让企业各部门在接受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了解法律工作的性质是为他们保驾护航,而不是故意设置障碍。
3、多为企业各部门提解决方案,而不能只提问题不提方案。
4、让企业各部门在接受法律服务的同时信任法律事务工作,接受法律服务频繁后,就会依赖法律服务,更会产生新的法律服务要求,主动要求法律服务支持。比如主动制作合同示范文本供各部门选用,制作常用函件格式文本供其他部门选用,在使用过程中,其他部门会明白使用法律事务部门提供的文本会省时省力,减少法律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5、主动为企业定期进行法律风险梳理和评估,出具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建议和意见书供其他部门参考。
6、主动为其他部门提供其管理业务方面的最新法律法规信息,促进共同学习,改进企业管理模式,促进企业管理与时俱进。
7、主动为企业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意见,并提供法律依据,帮助其起草和修改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作者:徐寒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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