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久前有地方政府发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可“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甚至可“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经舆论发酵,引发民众对70年大限后房子归属问题的集体焦虑。当地政府为此发出通告,表示“期满收回”只是针对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况而言。
这一解释并未驱散民众的担忧。土地到期后是无偿还是有偿续期?如果有偿,政府将怎么收这笔钱?还有,商用地到期后又将面临怎样命运?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他曾参与《物权法》立法,目前又在参与正在进行的《土地管理法》修订。
他一再强调要尊重《物权法》得来不易的立法成果,指出应明确收回那个须知。
应尊重《物权法》立法成果
记者:你怎么评价那个“70年期满后土地可无偿收回”的须知?
王卫国:这一事件只是在某一个地块出让的时候,当地政府部门就一次拍卖发的一个须知,只是一个对竞买者发布的一个意思表示,不是正式的政府文件。正式的政府文件要么是通知,要么是规定,要么是条例,政府文件没有用须知形式的。
我认为这个须知中的内容跟《物权法》明显冲突,《物权法》中明确规定自动续期。从历史上看,在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上,我们的法律是在不断完善进步的。最初是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无偿由国家收回,这种无条件无偿收回制,对房屋所有权采取完全剥夺的办法。所以一出台就饱受批评,因此在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改为到期前可以提出申请,申请以后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需要,那么政府就收回,如果没有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可以批准续期,批准续期以后再签订新的土地出让合同。并且如果政府要收回,对土地上的建筑物要给予补偿,即“申请续期收回补偿”制。这就比1990年进了一步,第一给你一个申请续期的机会,第二要收回的话也是有偿的。
在《物权法》制定时,到二审稿的时候,采用的都是“申请续期,有偿收回”这一制度。但是当时大家讨论当中认为这个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到期以后如果要大家都来申请续期的话,需要消耗大量的行政成本。而且可能有的住户申请了,有的没有申请,政府没法处理。后来经过讨论,把申请续期制度升级为无条件自动续期制。
要知道,《物权法》中自动续期这个制度定下来意义非常大,使得人们对房屋有了一个稳固的长期产权预期,也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尊重和关怀。
记者:事情出来后,当地政府发布通告说,“期满收回”的说法,只是摘选自《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部分语句。
王卫国:这个解释只是说这不是政府发布的一般性规定,政府没有这样大的政策调整,只是政府在拍卖土地中做的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引用了合同中的规定。但即使不是一般性规定,只是合同里的,合同这么规定也是不对的。
70年后应有偿续期
记者:《物权法》虽然规定自动续期,但并没有说明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据说,《土地管理法》最初的修订稿中曾经明确为“无偿自动续期”,但之后的征求意见稿中却改为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你认为这一改动是否意味着国家立法更倾向于有偿续期?
王卫国:应该不会是无偿续期。因为现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这个制度是不可动摇的。国家关于国有建设用地的一个指示是,今后要尽量地减少划拨土地使用权,除了公共利益才走划拨程序外,其余一律都是要出让的。我主张在收税时,公民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免税面积。土地应该首先给公民一个基本的居住保障,所以这个保障性面积是免税的。(据《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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