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五个涉税疑难问题
这5个涉税疑难问题,是中国税网税务专家团对在现行财税政策下,税企双方有争议,或对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涉税实务难题的一个权威答复,供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学习。
1、抵款车辆低价卖给职工如何税务处理? 问:我单位有几辆抵款回来的车辆,抵车方是按其欠款金额抵款(双方签的协议规定,可用货抵款)。我单位准备将车辆按原抵款价(相当于市场价)基础上打九折卖给本单位员工,由员工按折后价交款给我单位。抵车方不开发票给我单位,直接开给员工,不存在我单位开票给员工,所以我单位不进资产,员工所交款与我单位应收账款间就有一折的差额,请问这一折的差额如何处理?如果直接做营业外支出,年终汇算时要不要调增,能否冲应付福利费?是不是要代扣差额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规定精神,对于职工低价购买企业应收账款折价的资产,其差额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的上述交易,实际上是两项业务,一是债务重组,二是处置债务重组所取得的资产。关于这项损失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企业所发生的损失(一折)可以视为职工工资性质的一部分,在税前扣除;二是如果作为职工福利费有些牵强,但是只要不超出职工福利费的比例也可以不调整,但会有一些风险;三是将之视为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准税前扣除。我们倾向第三种意见。 实际上,完成可以换一个思路考虑这个问题,如果抵债车辆如果变成由欠债企业处置,双方商量好抵债价格,在职工购买车辆过程中给以打折,这样,职工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这项损失表现为债务重组损失,经审批后就能税前扣除了。 2、商场的联营收入如何缴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商场(甲方),为了充分搞活经营,与一些个体商户(乙方,未办理有关证照)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协议中规定乙方占用商场一定的场地,自行进、销货,所进货物必须保证质量。在销售货物时由我方统一收取货款,我方每月按乙方的实际销售额的10%提取留利,货款余额则全部返还给经营商户。请问我商场的留利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支付的货款如何扣税? 答:商场留利究竟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应分析“联营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你商场与经营商户的联营协议,商场取得的收入是与销售额挂钩的,应当缴纳增值税。对于商户而言,由于商户与商场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商户应按商场向其返还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如果商户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按17%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金;如果商户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按其从商场取得的返还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对于商场而言,由于商场统一开具发票,不能按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形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加之商场不负责货物的采购,不能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金,应按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 3、国内企业在境外上市支付境外审计费等是否缴纳预提所得税? 问:国内企业在境外上市,国内企业为境外上市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国内企业所支付的境外审计费、律师费、以及外聘人员的工资等,通过国内企业汇给境外上市公司是否要缴纳预提所得税,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答:境外上市的公司支付给境外审计费、律师费、以及外聘人员的工资等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项目,不是预提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但是,上述收费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劳务的情形,企业所得税法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劳务所得的归属地。境外审计机构承担中国境内企业的审计业务,应委托中国境内被审计企业或境外审计单位的境内机构向被审计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合同,对于审计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外的,不在境内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审计劳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境外的,应事先划分境内劳务收入,按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如果被审计企业和境外审计单位的境内机构未将有关合同等向税务机关备案的,一律作为境内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境内被审计企业向境外审计单位支付的审计费用,如果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费用并出具有关票据和付汇凭据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4、企业重组中放弃股权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我单位有大量外债,在企业重组中,企业有的股东主动放弃股权退出,该股权给另两个股东平均分配,请问作为放弃股权的股东和收受股权的股东以及企业都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答:一、企业股东放弃股权,将股权在其他股东中分配,只是企业资本结构(或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不是企业的经营行为,如果不发生资本公积和注册资本的变化,企业基本不产生什么税收问题。企业是否有外债对企业纳税而言无关紧要,因为股东对企业的负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股权都放弃了,就没有什么可追究的了。 二、从另外两个股东而言,如果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即所有者权益可能为负数,这时按净资产作价,股权是没有价值的,两个股东所取得的股东放弃的股权,不用征税。如果该企业的净资产仍为正数,就需要对股东所放弃的股权作价征税。如果股东为企业,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免税改组的条件,应以股权的公允价值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如果股东为个人,应以公允价值视同为股息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如果视同红股分配,可以按面值征税。 5、个体户变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按“新增企业”缴纳所得税? 问:2008年前成立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当时由地税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2009年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变更算不算新办企业?算不算新注册成立的企业?现在应征企业所得税,由国税还是地税征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精神,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标准认定的新办企业。 财税[2006]1号文件规定,新办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标准: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008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即意味着投资者由原来承担无限责任转变为承担有限责任,实际上相当于注销原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尽管可以在工商部门取得设立登记,但只要非货币资产在新公司权益性投资中所占比例超过25%的,仍视为老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税务机关负责;如非货币资产在新公司权益性投资中所占比例低于25%,则按新办企业处理,并按照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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