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7月1日至8月29日,短短两个月,孟某等10人制造以加速故意撞向变道车辆造成追尾的“碰瓷”案高达43起,高峰时一天作案3起,除崇明、金山和奉贤外,他们的作案地点几乎囊括了上海市所有区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个“碰瓷”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故意制造大量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辆轿车一天发生3次交通事故,很多人可能都会产生疑问:“这司机有驾照吗?”事实上,职业“碰瓷”团伙成员不仅拥有驾照,有的还曾是专职驾驶员,驾驶技术堪称“精湛”。2010年7月1日至8月29日,短短两个月时间,上海一个“碰瓷”10人团伙疯狂作案43起。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团伙成员定罪量刑,被告人分获四年零四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追缴违法犯罪所得。
2010年7月5日下午2时50分许,孟某驾驶租来的福克斯轿车伙同纪某、周某、李某等人在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翔封路路口东侧,故意加速撞击前方变道的雅阁轿车右侧,随后向雅阁车主索要1000元修理费。
当日晚上8点多,当孟某一伙驾车行驶到浦东新区东方路进北园路时,他们又发现了新的“目标”——一辆本田轿车,故技重施后索得950元。短短的几个小时,孟某等人就有近2000元入账,但他们并不满足,继续开车在路上寻找下一个目标。
终于,晚上11点多,新的“目标”出现了。此时,被害人王某正驾车行驶在闸北区海宁路、河南北路路口,孟某等人瞅准这个时机,加速撞了过去。随后,孟某等人又以修理费名义索得800元。
2010年7月7日14时20分许,沪青平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两车追尾事故。当时,驾驶员姜先生驾驶着灰色三菱轿车在高速路上由东向西行驶,当其由右车道向左车道变道时,车子忽然被另一辆车牌为皖AD6415的轿车撞上。停车检查的姜先生觉得很纳闷,自己在变道前看过后视镜的,同方向行驶的车辆明明在自己身后较远的位置,自己的车辆应该可以安全变道的,怎么会追尾了呢?但从现场看起来确实是因自驾的车辆由左侧车道突然变更到右侧车道时未让内侧车辆先行所致,自己确应承担全部责任。
这时,从后面的轿车上下来4名男子,大声嚷嚷着要姜先生赔钱。姜先生报警后,经过协商赔偿对方1000元。
俗话说“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处理事故的交警在随后的执法过程中,发现车号为皖AD6415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有故意驾车肇事嫌疑。
随着调查的深入,一起“碰瓷”大案终于浮出水面。原来,孟某、纪某、周某等人从2010年7月开始驾驶租来的汽车上路作案。当在路上发现有人驾车变更车道时,他们突然加速故意撞向前车侧后方,造成变道车辆未让车道内行驶车辆先行的假象,故意制造由对方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以此向被害人索取钱物。
从2010年7月1日到8月29日,短短两个月,孟某等10人制造以加速故意撞向变道车辆造成追尾的“碰瓷”案高达43起,高峰时一天作案3起,除崇明、金山和奉贤外,他们的作案地点几乎囊括了上海市所有区域。该团伙10人均系同乡关系,他们无意中曾听说“碰瓷”可以轻松赚到钱,于是受到启发,不远千里从老家安徽租车开到上海,利用“变道车辆必须避让直行车辆”的交通规则,专门在马路上寻找变道车制造交通事故,而作案工具就是租来的轿车。
嘉定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个“碰瓷”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故意制造大量交通事故。他们所采用驾车突然加速撞向正在正常变道行驶车辆的方法,有可能使受到撞击的车辆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其行为已经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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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以往的案件中,“碰瓷”行为多被定性为敲诈勒索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这起案件中的被告人最终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刑。
负责审理此案的嘉定区法院刑庭主审法官分析说,认定本案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性既包括对象的不特定性,也包括对象特定但是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具有不特定性。本案被告人客观上针对的是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变道行驶中的其他不特定车辆。被告人实施加速撞击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方车辆因突然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进而造成更大交通事故,以及不特定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遭受损失。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本罪是一种危险犯,被告人行为的目的以及是否实际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第二,本案被告人均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他们为了获取非法钱财,不惜以他人的生命和财产权利作代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是一种性质严重的故意犯罪。
第三,被告人以获取非法钱财为目的,以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同时他们实施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碰撞其他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又危害了公共安全,对他们的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最高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较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法官说,基于本案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被告人孟某、纪某、周某、李某有立功情节,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均能自愿认罪,被告人单某能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及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等情节,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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