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民法顾问 婚姻家庭 | 劳动争议 | 损害赔偿 | 医疗纠纷 | 消费者维权 | 涉外和基本理论  
家庭  
婚前财产约定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3/13 11:33:00

婚前财产约定 

 

近日,有朋友咨询到婚前财产约定的问题,我在这里谈一下我的看法,仅供各位参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结论: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双轨制”,约定财产制优先。所以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这种做法是允许的!但是约定的方式必须是书面形式,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

建议:
    1、基本内容应包括对双方婚前财产状况及权属的确认、婚后双方财产所得形式归属、家庭公共事务及子女抚养花费分担、一方发生意外时财产继承方案等等。离婚后财产处理条款应居于次要位置,切不可喧宾夺主。如果你的条款全是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那么这个协议就差不多变成了离婚协议书了)。
    2、在涉及离婚后财产处理条款时,应该事实就是、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否则一味地强调自我、防御过度,极易伤害对方的感情,即使能勉强达到目的,但会给婚姻留下极大的隐患;(有不少婚前约定为如果对方提出离婚那么应该是“净身出户”,这种做法显然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一种违背,笔者认为这是无效的一种约定)。

    3、涉及离婚后财产处理条款时,事先最好能咨询专业律师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合理界定相应的项目内容及额度;

    4、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除了采用书面形式之外,最好有第三人见证,以免对方反悔。
    5、有条件的话双方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协议的公证手续,原则上双方协议一经签字即可成立、在一定条件,比如结婚时或离婚后生效,但经过公证后的协议效力最高,如房产赠与原则上是不可撤销的。
    6、如涉及房产过户问题,应明确过户的条件及时间,并在条件及时间成就时,及时办理过户,彻底杜绝隐患。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劳务派遣,你了解多少
下一篇:劳动合同中禁止约定的条款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婚后购房父母出资,如何认定?
· 涉外婚姻家庭案件代理技巧
· 丈夫向他人借款归自己用 妻不知情...
· 农民工工资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公房购买时儿子作为同住人曾经出过...
· 死亡赔偿金能用来清偿生前债务吗
· 妻子起诉要讨回12年前丈夫转账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
· 川大女博士跳楼案一审 法院:同性...
· 借钱抽奖奖金归谁
· 妻子偷办土地使用权证 丈夫状告丈...
·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 2个家庭养女儿27年后才知抱错 ...
· 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
· 妻子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院推定非亲...
· 合同中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无效
· 代替他人结婚(对方未达到法龄),...
· 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应该注意什么?
· 怎样理解家庭暴力?
·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 从法律视角审视家庭暴力下的女性
· 监护人侵权责任案中监护人诉讼法律...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