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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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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8/15 15:02:00 |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分 类】 工商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7年08月18日 【实施时间】 1997年08月18日 【发布部门】 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作出的重要决策。为全面落实中央《决定》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中央《决定》,充分认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减轻企业负担,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一直十分重视。今年初,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减轻企业负担作了总体部署。各级、各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必须看到,当前“三乱”问题还比较严重,危害性很大。它严重损害企业利益,蚕食国有企业效益,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阻碍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助长不正之风,损害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必须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
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意义十分重大。一是有利于控制物价,抑制通货膨胀,巩固和保持良好运行的经济环境,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二是有利于为深化企业改革,搞活大中型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三是有利于保护税源,增加财政收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控制消费基金膨胀;四是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维护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的“三乱”问题,决定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整治。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政治的高度、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特别是在目前企业面临困难较多的情况下,更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加以治理,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认真进行清理整治,全面落实中央《决定》精神
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必须按照中央要求,对向企业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进行全面的清理整治。在清理整治中,各地、各部门态度要坚决,措施要有力,确保不走过场。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具体包括:1、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计委(包括原国家物价局,下同)、财政部和省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2、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向企业实施的罚款项目,一律取消;3、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指农村集资办学、集资办电、修路、建住房等)之外向企业的集资项目,一律取消;4、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项目,一律取消;5、各种摊派一律取消。6、下列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必须立即停止执行:①除国家计委、财政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规定的;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的;③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
(二)全面清理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和基金项目。
1、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①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外,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授权行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收取的管理费;②收取管理费、登记(注册)费、手续费和审查费时,另行收取的有关证书工本费;③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制发的,有经费来源的证照收费,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和省政府制发的证照收费;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外,对证照进行年检、查验的收费;⑤未经中央和省编制委员会批准,自行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环节检验收费;⑦新产品定型鉴定,除收取检验(检测)费外,另行收取的其他费用;⑧所有对企业的评比活动(包括对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产品进行评比、评选、评序、评奖、评优、评展等)的收费或变相收费;⑨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⑩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外,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代其他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费用;以及其他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2、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具体包括:①违反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号)规定,制定的证照费标准;②超过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审批的直接消耗费用的登记(注册)费和审费标准;③超过服务成本的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其他一切企业反映强烈、确需降低的收费标准。
3、取消重复收费项目。同一性质、内容相同、多家交叉、重复收费的项目要予以取消。
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清理整治要区分责任,抓好落实。1、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负责对自立项目的清理。各地和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违反规定自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要彻底进行清查,清查结果要分项列出清单报省主管部门和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分别由省和各市发文宣布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和省直各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2、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省立项目的清理。经省政府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清理。凡是不合理的重复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凡是需要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的项目,要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集资和罚款、基金项目分别由省计委、财政部门负责清理,需要保留的集资和基金项目必须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审批,否则一律取消。这项工作要在今年底前完成。3、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和垄断行业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清理。清理的重点是中介服务收费和垄断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组织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年审、咨询、评估时,不得向企业收费,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4、清理向乡镇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冀发〔199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清理整治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暂停申报新的集资、基金项目。
三、针对突出问题搞好专项治理
在全面清理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的同时,对企业反映强烈、明显加重企业负担且带有相当普遍性的五个问题进行专项治理:1、市政建设乱摊派;2、发展教育乱拉赞助;3、维护治安占用企业人员;4、各级、各类社团组织过多;5、对企业检查评比过滥、过频。
为确保专项治理取得预期效果,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大力度,改进方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1、要建立健全落实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的问题谁纠正的原则,五个方面的专项治理分别由省建委、教委、公安厅、民政厅和经贸委负责。各责任部门要建立专项治理小组,由一名领导同志主抓,具体负责治理的实施。2、要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深入企业,有针对性地搞好调查研究,真正搞清摸透问题的范围、程度及成因。在此基础上,依据中央《决定》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案,明确具体治理措施和工作目标,并由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予以公布,以接受企业和全社会的监督。3、要坚持自上而下抓落实。开展专项治理要从源头抓起,从省直部门做起。凡是省直和各地都存在的问题,省直要率先纠正,为各地做出表率,增强说服力。同时,要从上向下延伸,一级抓一级,一直抓到底,强化检查,加强督导,保证本系统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4、要统一确定治理的时限。专项治理既要分阶段、按步骤稳妥地开展,又要积极主动,抓紧时间,不能疲塌拖延。今年年底前,各项治理要基本完成,并取得显著成效。省里将采取一定方式逐项进行检查验收。
开展专项治理要与普遍自查自纠紧密结合,以点带面,切实增强整体效果。多次调查情况表明,除专项治理涉及的部门外,其他一些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因此,省直和各地的所有部门,都要重视自身的问题,效仿专项治理的有效做法,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使各种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四、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管理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今后各地、各部门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须由省主管部门或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并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向企业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向企业的集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向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财政部、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基金项目报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违反规定,越权审批,擅自向企业收费、罚款、集资和收取基金。
(二)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罚款、基金的财务管理。凡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罚款要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取消和禁止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入的提留分成办法。集资、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规范收费行为。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认真执行《河北省减轻企业负担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79号),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签发的《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依法纳税的要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标准和规定时间向企业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做好收费年审工作。要逐步建立“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要逐步推行收费管理的行政处罚制度。向企业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定期向职代会报告企业各种交费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中央《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省委、省政府确定,今年11月份对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落实中央《决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中央明令取消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是否已取消。从明年春节后开始,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中央《决定》全面清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应该清理的有关文件是否已清理,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中央《决定》中规定的“九个严禁”是否得到切实执行,应该处理的案件是否处理,企业负担是否真正减轻等等。在检查中,对企业反映强烈的行业、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这两次检查,由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统一组织,省物价、财务、计划、经贸委、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
各级有关部门都要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不得刁难和阻挠。重大案件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有关部门处理。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要把减轻企业负担作为重点,严格监督、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监察部门要把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作为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违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顶风作案、贪赃枉法、打击报复举报人,以及刁难企业并使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各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这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对违反中央《决定》精神,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数额较大,情节恶劣的,要公开曝光。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减轻企业负担,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是健全组织,加强领导。要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和部门责任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既要重点抓本级,又要一级抓一级。出了问题,当地主要领导要负责,本系统的上级机关也要负责。同时,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和组织。省政府已经成立由郭世昌副省长为组长的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各市也要建立相应机构,明确一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工作抓得好的要表扬,工作迟缓、治理不力的要通报批评。要把能否做好治理工作作为年终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是搞好协调,密切配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由省监察厅牵头,省物价局、财政厅、计委、经贸委、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局参加,全面负责治理向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省监察厅要切实负起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三是各级领导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要深入企业了解真实情况,倾听职工群众意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各项工作都要有布置、有检查。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抓好典型,总结经验。要真抓实干,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决定》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那些不认真治理,走过场,边清边犯、顶着不办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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