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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8/15 15:04:0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分  类】 工商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05年10月31日
【实施时间】 2005年10月31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5]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3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39号),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准入领域
  1、除法律、法规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入;凡允许外资企业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入。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前置性审批外,其他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2、鼓励支持私营企业参与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的投资和经营,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3、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市政道路建设、园林街道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4、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旅游观光等领域,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5、私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6、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担保、安全评价、质量认证、商标代理、社区居民服务、金融服务、信息产业等新兴行业;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会计审计、科技服务、法律咨询等行业,发挥中介组织服务市场经济的作用。
  7、支持各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凡符合条件的,均可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根据投资人的身份和出资财产的性质,按现行登记法律、法规规章核定企业类型,符合个人合伙条件的,按个体工商户登记;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按合伙企业登记;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按有限公司登记。
  8、港澳居民在我省申办个体工商户的,不需经过外资审批,可直接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9、支持私营企业开展筹建活动。对项目建设周期长、需要有较长筹建过程方能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可以核发一定期限的营业执照,以方便企业在筹建过程中开设账户、签订合同、采购筹建所需物资等,经营范围核定为“项目筹建(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放宽私营企业准入条件
  10、鼓励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对申请设立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的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0万元降低为3万元。
  11、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创业。上述人员申办私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适当降低。从事生产、商业批发的,由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从事商业零售的,由30万元降低为15万元;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的,由10万元降低为3万元。
  12、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为解决初创的中小私营有限公司资金不足问题,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一次性缴付有困难的,经投资者申请,其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上部分可以分期注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付未缴部分的50%以上,两年内全部缴清。投资人以全部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后,即可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和向其他企业投资。
  13、放宽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比例。凡投资人以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高新技术成果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投资人协商确定。
  14、放宽私营有限公司冠用“河北”名称的注册资本条件。私营有限公司冠用“河北”名称,注册资本由300万元降低为100万元,其中从事农业产业开发项目的,由3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科技型、服务型、出口创汇型的有限公司由3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承担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持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获国家和省名牌产品的,可不受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
  15、放宽私营企业名称的行业限制。企业申请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表述行业特点的,其注册资本由1亿元以上降低为300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所涉及的行业由5个以上降低为2个以上。
  16、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经营场所的产权人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凭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依法登记的市场主办单位、居(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7、放宽私营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0万元以上降低为2000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由原来的5个以上降低为3个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原来的1亿元以上降低为3000万元以上。
  18、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可以保留原企业名称;前置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继续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支持规模型私营企业发展。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在省、设区市、县(市)之间自主选择注册登记机关和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实施绿色通道工程,提高服务效能
  20、下放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权。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备案、验照工作,由县级工商局下放到工商所,方便经营者就近申办个体工商户。
  21、减少私营企业名称核准环节,实行即时办理制度。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直接核准,即时办理,不再层层报批。
  22、改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审核程序,大力推行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由过去的受理、审查、核准三个环节简化为“一审一核”两个环节。对其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企业经营(营业)期限等简易事项的变更登记,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
  23、实行登记注册限时办结制。认真落实省政府“双提”工程,提速工作过程。对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自受理之日起由法定的30日办结改为5个工作日办结;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自受理之日起由法定的15日办结改为2个工作日办结。
  24、积极推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新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办理年检验照手续提供便利,强化服务,提高效率。逐步扩大巡回、上门年检验照的范围,大力推行预约年检验照、网上年检验照、滚动年检验照;减少年检验照内容,简化审查程序,实现审查、核准、盖章、贴花一次完成;扩大免审范围,对设立不足半年和守法经营、信誉优良且连续两年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可免予审查,直接通过年检验照。
  25、创新登记手段。建立登记网站,实行申请格式文本网上下载,逐步实现企业名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年检的网上申请、受理、核准,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四、发挥工商综合职能作用,扶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做大做强
  26、发挥登记管理职能,帮助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私营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壮大实力,组建企业集团。
  27、发挥商标管理职能,实施名牌战略。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注册商标,使用商标和地理标志;建立省、市、县三级商标培育、认定、举荐体系,开展著名商标评选活动,培育地方名牌;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
  28、发挥培育市场的职能作用,协助政府做好市场体系发展规划。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市场开发和建设,参与农副产品批发和集贸市场经营,发展农产品拍卖、网上交易,发展各类农业经纪人,活跃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
  29、发挥合同监管职能,开展合同帮扶活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加强合同培训,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培养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合同管理,帮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解决合同纠纷;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提高其社会信誉和竞争力,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
  30、发挥广告管理职能,积极指导帮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谋划广告宣传战略,推动企业加大对名牌产品、企业形象的广告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在全省选择500家重点私营企业进行广告宣传指导和谋划,引导企业广告宣传活动健康发展。
  31、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在各级个私协会建立法律、信息、培训等服务机构,为广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法律援助、信息咨询、维权投诉、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产品展销、学习培训、出国考察等多项服务;引导个体私营经营者积极参与扶贫开发、社会救济等公益事业;充分发挥个私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身素质,引导个体私营业者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为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减免有关费用,扶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32、对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创办小企业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33、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镇退役士兵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可酌情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34、对在农村从事零售活动的流动小商小贩(不需前置许可的)以及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免予工商登记,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35、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经营的,允许自愿登记注册。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六、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市场监管,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36、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及时查处有关商标侵权案件,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7、通过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和市场巡查等监管方式规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促其诚信经商,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加强对食品、药品、保健品等涉及群众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业,旅游、娱乐、餐饮、洗浴、美容、摄影、修理等涉及群众生活的行业,会计、审计、劳务、留学、婚介等中介组织行业的监管,严厉查处制假售假、以次充好、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38、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诚信建设。实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其市场准入、经营情况、市场退出等行为进行信用评价,按评价结果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并进行信用激励、信用惩戒、信用公示,教育和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39、转变工作作风,做好服务工作。积极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办者宣传有关政策法规,主动提供咨询服务,为其排忧解难;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对外办公窗口,实行政务公开和首办责任制,做到制度公开化、表格标准化、用语规范化,实行申请、咨询、受理、审批一站式办公,做到咨询解答一次讲清、材料不齐一次告知、材料齐全一次办结。
  40、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和监督举报制度,坚决执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五条禁令”,严禁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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