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援引]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外国企业对其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保护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对其正常业务活动提供方便。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常驻代表机构的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和进出中国国境,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违反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活动,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进行检查和依法处理。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未尽事宜,应当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