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 类 |
内 容 |
时 间 |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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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责任的原则 |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
自现场调查之日起 |
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 |
十日内作出 |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能查获的, |
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十日内作出 |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 |
五日内作出 |
送达与告知 |
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
事
故
认
定
的
复
核 |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 |
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的情形 |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
审查内容及作出复核结论的期限 |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
复核原则及终止复核 |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 |
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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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
害
赔
偿
调
解 |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 |
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
公安交通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的期限 |
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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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开始时间 |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
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 |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
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的情形 |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