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检验检疫
检验人员应及时赴现场,对申报货物运输工具、货物等实施检验监督。
(1)核对运输工具牌号,检查箱体、货舱是否完好,有无进水、漏水等造成货物水湿、霉变、污染等情况,检查箱/舱内是否有异味、异常,是否清洁,符合贮存卫生,有温度要求的温度是否正常等。
(2)检查货物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其包装状况是否良好,有无破损、渗漏、污染等情况,核对其名称、产地、标记/唛头、数/重量、批次/日期标注等是否与 报检 资料相符。
(3)如实做好现场检验监督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取证、拍照或摄影,并经货主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一并归档。
2、抽/采样
(1)抽/采样原则:按GB/T 6679 有关规定执行,保证样品的代表性。从样品的采集至送抵实验室的整个过程不得有任何污染,以维护检样的真实性。在未发现进口半硬糖果有不符合食品卫生和检疫卫生的情况下采用随机抽样;在检查中发现有不合格的或怀疑可能被污染的进口半硬糖果采用选择性抽样。
(2)抽/采样工具及容器:抽/采样工具、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防止容器不洁污染样品。需要检验微生物的样品,其抽/采样工具、容器必须经灭菌处理,并按无菌操作进行抽/采样。
(3)抽/采样量:原则上按千分之一比例采样,每个品种采集样品数不得少于三件,每件样品重量不得少于0.5公斤。
(4)抽/采样凭证:检验监督工作人员携带样品离开车站、仓库、码头、机场、工厂(场)等抽/采样地时,应当规范填写《抽/采样凭证》、《样品退还告知书》,并注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采样日期,无抽/采样的注明无抽/采样, 报检 人和至少两名检验监督工作人员双方签字。第一联交 报检 人,第二联为内部存根。
3、感官检验:
感官检验产品应具备特有的色、香、味及形态,无异味,无肉眼可见杂质。同时在《现场检验检疫记录单》上做好相应的感官检验记录。
4、标签检验:
进口半硬糖果标签检验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执行。
5、分样、送检:
样品采集后,检验监督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样、制样。制作《分样单》记录分样情况。需要封样的,应当采用统一的规范样品袋和封识。检验监督人员应根据检验检疫有关规定,贸易合同、协议要求、货物原产地、货主申请等,参照食品品种和输出国的食品卫生状况,确定检验项目并在LRP2000上选择填写送检项目和方法。抽取后的样品应及时送检,应根据所抽取样品固有的特性,在不改变其形态、特征情况下,在密闭或保温或干燥的状态下进行传递。样品移送前应当加贴“样品标签”并由移送单位按要求填写,样品由样品传送部门及时送至检测部门进行检验。样品交接要有交接记录,并根据样品所有人要求在样品上注明是否退还样品,记录由移送单位及样品接收单位分别保存。样品接收单位需要对样品分样的,应当有分样记录。
6、样品管理:
样品应有专人管理,样品管理人员应根据样品种类和保留期限,对样品进行登记造册,填写《样品登记表》,标明报检号、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存样起止时间等,密封保存,储存在洁净、避光,符合温、湿度条件的环境中,防止受潮、霉变、虫蛀、腐败、变质等。留样的样品应加贴“样品标签”。
样品处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抽取的样品经检验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证书发出后保存六个月或本案结束。
7、检验监督结果的判定及处理:
(1)结果判定: 根据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和现场检验检疫、实验室检测结果,对货物做出最终评定。
①现场查验发现货证不符的,可直接判定为不合格,不再实施抽样和检验;
②现场查验发现包装、渗漏及污染的,可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可以不再实施抽样和检验,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产品作进一步的感官、微生物及理化检验,以最终检验结果判定是否不合格;
③感官检验发现产品的色、香、味、形态、组织、净重、杂质等存在严重异常情况的,可直接判定为不合格,不再实施微生物和理化检验;
④施检部门根据实验室微生物、理化项目检验或毒理学实验数据,做出合格与拟不合格判定,除微生物检测项目以外,理化项目的检测和毒理学实验可以允许扩大比例抽样复检,以最终的复检结果作为判定依据。
(2)结果处理:
施检人员应在检验结果确定后及时在CIQ2000中做结果登记,结果登记时须选择录入正确的CIQ代码,并在检验检疫完毕及时完成证稿拟制。
检验合格的,放行,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合格《卫生证书》(格式9-2); 检验不合格的,出具中英文对照的不合格《卫生证书》,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反欺诈项目不合格的,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退货、销毁处理; 品质项目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可根据报检人申请,按规定程序经检验检疫人员审核,重新做出评定,合格后准予进口;或根据报检人的申请,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再加工、技术处理,合格后允许进口销售使用或其他处理,否则,按退货处理;标签检验结果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欺诈项目以外不合格的,可在分支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无法技术处理合格的,判定为不合格, 作退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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