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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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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8/15 15:35:00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分 类】 税务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05年09月30日 【实施时间】 2005年11月01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5]第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9月23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三、将第八条中的“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修改为:“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 四、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它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五、将第九条第一项中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包括单位办学、私立学校等,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作为第九条第二款,并修改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备案。” 七、删除第二十条。 同时,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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