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实施电子报检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5/11 16:29:00

 电子报检是检验检疫实施“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放行”新“三电”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报检单位通过安装企业端电子申报软件将报检数据经互联网进入检验检疫综合管理系统,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数据的审核是采取“先机审,后人审”的程序进行,对报检数据企业发送电子报检数据,电子审单中心按计算机系统数据规范和有关要求对数据进行自动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反馈错误信息;符合要求的,将报检信息传输给受理报检人员,受理报检人员人工进行再次审核,符合规定的将成功受理报检信息同时反馈报检单位和施检部门,并提示报检企业与相应的施检部门联系检验检疫事宜。

  1.出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回执的要求,在检验检疫机构施检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

  2.入境货物电子申报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报检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对口岸已报检通关再到货物到货地检验检疫的,应在报检时提交《入境货物通关单》副本(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或复印件,不必再进行电子申报。3.电子报检人对已发送的报检申请需要更改或撤消报检时,应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4.报检企业接到报检成功的信息后,按信息中心的提示与施检部门联系检验检疫。在现场检验检疫时,持报检软件打印的报检单和全套随附单据交施检人员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施检人员通知报检企业立即更改,并将不符合情况反馈受理报检部门。

  5.计费由电子审单系统自动完成,接到施检部门转来的全套单据后,对照单据进行计费复核。报检单位逐票或按检验检疫规定的时间缴纳检验检疫等有关费用。

  6.签证放行由签证部门按规定办理。

  7.电子报检人应确保电子报检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送无效报检信息。报检人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与提供的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保持一致。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电子报检人须在电子报检申请中同时提出。

  8.实行电子报检的报检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出境报检单具体填写要求

  报检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一般要求用打印机打印。

  1.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2.报检单位:填写报检单位的全称。

  3.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的日期。

  4.发货人:根据不同情况填写。预验报检的,可填写生产单位。出口报检的,应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

  5.收货人:按外贸合同、信用证中所列买方名称填写。

  6.货物名称:按合同、信用证上所列名称及规格填写。

  7.H.S编码:填写本批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8.产地:指货物的生产(加工)地,填写省、市、县名。

  9.数/重量: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数/重量填写。重量还应填写毛/净重。

  10.货物总值:填写本批货物地总值及币种,应与外贸合同、发票所列货物总值一致。

  11.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本批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材料的种类及数量。

  12.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名称和号码。

  13.合同号、信用证号:填写外贸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用信用证结汇的还应填写本批货物对应的信用证号码。

  14.贸易方式:填写本批货物的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填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退运货物、过境货物、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保税区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口留购货物、展览品、样品、其他非贸易品、其他贸易性货物。

  15.货物存放地点:填写本批货物存货地点、厂库。

  16.发货日期:填写出口装运日期,预验报检可不填。

  17.输往国家和地区:指外贸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合同中注明的最终输往国家或地区。

  18.许可证/审批号:对已实施须办理出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19.生产单位注册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号或加工厂库注册号码等。

  20.启运地:货物最后离境的口岸及所在地。

  21.到达口岸:货物的入境口岸。

  22.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3.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入此栏。

  24.标记及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25.用途:填写本批货物的用途。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26.随附单据:按实际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随附的单据种类划“√”或补填。

  27.报检人郑重申明:报检人员必须亲笔签名。

  28.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29.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姓名。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提单系统知识之背面条款
下一篇:航空运单填写技巧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