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规章 | 地方法规规章 | 司法解释 | 国际条约惯例 | 司法判例 | 最新法规  
地方法规规章  
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8/15 17:40:00

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
【分  类】 综合规定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01年09月27日
【实施时间】 2001年09月27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27日

                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民主制度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劳动法、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厂务公开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将有关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实施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厂务公开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时准确和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劳动和社会保障、乡镇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厂务公开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的职责。
  各级地方工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厂务公开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企业有关部门负责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企业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实施民主监督。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对举报有功者,应当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营状况和规章制度;
  (二)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及企业的重大决策情况;
  (三)可以公开的企业重要基建项目、重大技术改造、工程投资、招标、技术引进、产品开发情况;
(四)大宗物资采购、处理和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企业用工、裁员,职工晋级,工资、奖金分配事项和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及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情况;
  (六)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七)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
  (八)高、中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待遇和民主评议情况;
  (九)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提取及年度使用情况;
  (十)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认为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除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
  (二)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
  (三)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五)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
  (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它事项;
  (七)企业经营者和工会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公开是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在醒目处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还可以通过厂情发布会、座谈会等其他形式进行厂务公开。
  第十一条 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依据本条例规定,公布应当公开的内容;
  (二)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对公开内容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是真实性、合法性;
  (三)企业应当根据职工的评议意见,制订整改措施,并对职工提出的重要问题给予答复或说明;
  (四)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对整改措施的实施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二条 属于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每半年公开一次,其他事项应及时公开,或根据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不改正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实行厂务公开的;
  (二)不按规定内容公开的;
  (三)搞虚假公开的;
  (四)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五)对职工的合理意见不答复的;
  (六)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七)打击报复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十四条 企业公开的事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厂务公开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对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
下一篇:河北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暂行办法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医疗机构住院病历书写规范细...
·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 中英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 河北省医疗机构住院病历书写规范细...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
· 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
·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河北省关于案件级别管辖的最新规定
·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
· 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行政问责制暂行办...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行政...
· 河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
· 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广...
·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
· 河北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2009...
· 河北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