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代物流是运输服务贸易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运输服务贸易既有共性,又有自己的特点。考察国际货代物流服务贸易,应从我国外贸进出口角度和结构出发。
外资海外总部通过指定货掌握货代主动权
今天,全球经济一体化使跨国公司的全球生产和采购成为现实,其内部货物流转量大且稳定。由于这些外资设立的生产型企业往往是专注于生产,最终的销售决定权集中在海外总部,这样就导致这些设在中国的生产基地在选择国际货代物流服务上没有自主权。
海外总部与母国的货代企业或是大型的跨国货代物流企业订立年度合同,指定这些货代物流企业操作运输环节业务。从中国出口的货物采用FOB条件等运费到付方式运作,向中国出口的货物(对中国而言是进口)采用CIF条件等运费预付方式运作。产生的运费直接由海外总部与母国的国际货物代理企业或是大型的跨国货代物流企业结算。而中国的货代物流企业没有机会参与、分享指定货的丰厚利润。这就产生了大量的国际货代物流服务贸易逆差。
在实际运作中,这些母国的货代物流企业或是大型跨国货代物流企业再将业务转包给其在华的子公司。由于运费在海外结算,排除了最主要的费用结算环节,如果母国的货代物流企业为了降低操作成本,在海外就通过设立办事处等方式,由办事处将外围业务委托给中国的货代物流企业、报关行、车队,寻找当地最低的价格。这是外资办事处违规经营屡禁不绝的原因。
加工贸易是国际运输服务贸易逆差的重要原因
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占外贸进出口的比重一直居高不下,近十年来基本是半壁江山。以2011年前7个月的数据为例,1~7月,一般贸易进出口10653.6亿美元,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7308.3亿美元,加工贸易仍占我国外贸进出口的四成左右。
由于加工贸易的主导权在海外发包方,海外发包方同样采用上述外资海外总部的运作方式:从中国出口的货物采用FOB条件等运费到付方式运作,向中国出口的货物(对中国而言是进口)采用CIF条件等运费预付方式运作。
出口FOB条件、进口CIF条件成交货物的增多,不仅使中资国际货代物流企业缺乏货源,还造成了中国船公司等承运人市场份额的减少,造成运输服务贸易逆差。而且,由于中资货代物流企业不掌握货权,很容易滋生无单放货等欺诈事件,影响中国外贸进出口的安全运行。
本文节选自“中国国际货代物流业发展报告(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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