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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与法  
全民审议刑诉法 人大内外有不同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9/21 10:32:20

摘要: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甫一公布,各种意见纷至沓来。坐在会场内审议草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场外的法律界、新闻界、知识界人士,分别关心哪些问题?不同学科背景、工作履历的委员们有何种表现?面对各种意见和批评,全国人大将如何招架?

非法律专业的委员发言更精彩

有委员建议写入沉默权、律师在场权、看守所中立,法律界和公共知识分子更关心秘密拘捕。有学者表示,讨论的时间太短,有些香港的委员还没反应过来。

北大教授贺卫方再也不必一个人挨骂,这回有人“陪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跟他一起上某著名左派网站,文章标题问二人:“人民”二字刺痛了谁的眼?

任茂东提出,将刑诉法第一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中的“人民”改成“人权”,他认为,“人民”一词很模糊,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刑事诉讼程序应该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在内全体公民的正当权益;贺卫方曾主张“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

刑诉法学者陈瑞华认为任茂东的建议专业独到,非常好奇任委员到底是什么学科背景。公开资料显示,任茂东毕业于航海技术专业,曾任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司长。

有“非专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坦言,很多法律太专业,他很难提出真正有价值的意见,更担心“部门利益可能悄悄地塞到法律中去”。作为刑诉法专家的陈瑞华,特别希望有委员前来咨询。

目前近160名人大常委会委员中,法律专业人士屈指可数,如人大副秘书长李连宁、沈春耀,法工委主任郎胜、副主任信春鹰等。此次被邀请列席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的几位全国人大代表,多来自法律实务部门,如湖南省高院院长康为民,贵州省检察院铜仁分院副检察长霍瑛,香港大律师谭惠珠等。

全国人大没有公布委员的发言记录,从媒体公开报道可见,在人民大会堂里,非法律专业人士的发言精彩程度,不亚于专业人士。草案中没有写入的沉默权、律师在场权、看守所中立,都由他们提出。

“我们已经禁止了罪恶之树,但仍然食用毒树之果,”任茂东认为,草案虽规定“不得自证其罪”,但嫌疑人被提问时“应当如实回答”条款与之矛盾,应删除。沉默权的确立,就差这“临门一脚”。

物理学系毕业的蒋树声副委员长提出,国外有“律师在场权”,他建议除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等的大案件外,可以通过侦查机关批准,审讯过程中让律师在场。

看守所由谁来管,经济学博士金硕仁认为,放在司法行政部门比较合适,“为什么看守所体制要改革?因为公安部门是侦查部门、是办案部门,办案和管理犯罪嫌疑人分开为好。”

上述观点,均与刑讯逼供有关,这是场内众委员最关注的现实问题,有委员说起被冤杀妻坐牢11年的佘祥林,有委员还提到侦查人员使用老虎凳、用竹条打手掌等体罚和虐待手段,“非常不人道”。

场外的律师和法律学者,对窃听和秘密拘捕等手段的使用表达了担心。尤其是拘留后不予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特殊情形,是否可能导致秘密拘捕泛滥,在网上引发激烈争议。历史学者雷颐、社会学者于建嵘、政治学者张鸣等,也对此表示极大关注。

场内的委员注意到了侦查技术的使用问题,主要为专业人士。人大常委会委员何晔晖、列席的人大内司委委员戴玉忠都提到,对侦查手段应严格审批。他们都曾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级官员。

秘密拘捕的议题,在8月30日草案对全社会公布之前,还未被媒体报道,更没有成为热点。8月28日,一位参与立法论证的学者对南方周末记者说:“讨论时间很短,香港的委员还没反应过来。”

不过,港澳人士关注到同样规定“特殊情形”的律师会见权。草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贿赂等三类犯罪案件,会见须经侦查机关许可。列席的香港大律师谭惠珠说,她希望以后有一天就算是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也不需要经过批准,可以见他的当事人,但是这需要假以时日。人大常委会委员、澳门立法会副主席贺一诚说,应直接规定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可委托辩护律师,而不是“第一次讯问后”。

部分建议和评论

建议第一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改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权”。“人民”一词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刑事诉讼不是保护人民,而是保护全体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的正当权益。

——任茂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刑诉法修改草案中我最想狙击的条款是,秘密窃听可以作证据。从此,两人通话将有第三个人在听。

——斯伟江 律师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建议改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裴怀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拘传时间由12小时延长至24小时,侦查员们都笑了。众所周知,对于初次接受调查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头24小时是最难熬的。基于人的生理周期的理由,这一条规定可以看作是对变相刑讯逼供的认可。

监视居住,根据我的经验,几乎成了变相羁押的代名词。很多当事人宁可被逮捕进看守所,也不愿意跟办案人员甚至武警睡在一起。草案规定变本加厉,事实上是把过去的错误做法合法化了。这一条的厉害,今年以来已经有多起个案证实。一句话,非常恐怖。

——张培鸿 律师

建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之后增加:“或者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证言”。
——沈春耀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一部关系自由和生命的法律,值得我们关注。民意应该发挥在立法,而不是个案。

——张青松 律师律师:不要因为说了不算而不发声

“本次刑诉法修改后,影响了未来十年至十五年的人权状况,更决定了未来十年至十五年刑事辩护的环境。”“希望刑辩律师的这片痴心,不会被立法者忽略。”

律师是场外最关注刑诉法修改的群体。在北京,自草案公布以来,包括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等知名律师,已主持召开多场座谈会专门研讨刑诉法。

黑龙江律师迟夙生将草案285个条款逐一在微博上发布,“每一段我都把它切碎了之后给一个评价。”她还添加了一些表情符号,比如,与刑法306条(律师伪证罪条款)呼应的刑诉法38条(草案改为42条)依旧保留,迟夙生给了一个拇指朝下的手势。

此前,因“北海抓律师案”,迟夙生抱着头破血流的思想准备,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亲赴广西。“如果北海这事这么做,大家都不吱声,那(刑诉法修正案)通过的时候就非常可怕了。”

目前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中,共有11位律师。迟夙生正组织她的律所,加班加点,对草案“逐条、逐款、逐项、逐目、逐字、逐标点符号地研究”,准备以律所名义提交修改意见。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正在收集广州市律师的意见。

陈舒说,人大对代表的意见都会回复,她对这一权利格外珍惜。2008年新律师法尽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但吸纳了她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提交的建议。

刑诉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全国各地的律协、律所正在加班加点,赶在月底前把意见上呈全国人大法工委。律师张青松所在的律师刚刚开完研讨会,他在微博上说,会上律师们“兴致勃勃,斟字酌句,仿佛真正说了算一样。希望刑辩律师的这片痴心,不会被立法者忽略”。

原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各方面意见将汇总至法工委,做成简报,发给所有常委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他估计刑诉法这次大改的资料得不下十多份。

12月的“二审稿”会是什么样,由专事立法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决定。在下次常委会召开之前,法律委员会将召开一次甚至多次会议。张春生说,负责具体工作的法工委汇报时,采纳和不采纳的情况都要说清楚。

法律委员会将在下次常委会召开时,汇报相关情况。它必须考虑“一审”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意见,部门与地方意见,公众意见,还要特别重视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

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人将列席法律委员会的会议,提出独立的审议意见,当它的意见与法律委员会发生冲突时,应联合向委员长会议汇报,由它裁夺。张春生告诉记者,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中国特色制度设计,主要联系公检法等部门,目的是让法律委员会更加超脱。

“二审”讨论法律案,仍分组进行。列席“一审”的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说,常委会的机制是“集体行使权力”,个人发言谈不上有多大影响,最主要的还是建议合理,被采纳的可能性就大。

今年通过的个税法修正案,原本拟将起征点从2000元提到至3000元,由于在法工委收到的23万条意见中,85%不赞成个税3000元起征,最终定为3500元。

周光权的经验是,对立法“不宜提太激进、太理想化的意见”,同意或反对立法草案要有清楚的立场,要讲理由,可以讲国外做法,但更重要的是紧扣中国实际,特别是对草案在实践中可能导致何种负面影响,要有切入要害的分析,并提出“相对合理”的建议。公众甚至对研究部门法的专业学者意见,也需通过比较缓和的方式提出。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涉及修改条文99条,拟提请明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审”时有人提出疑问,今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近50条,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涉及刑罚结构重大调整,但没上代表大会审议,应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限问题。

曾主持立法法立法工作的张春生告诉记者,关键在于是否触动法律的基本原则,而不是条文多少。他认为,此次刑诉法修改,一是面比较广,二是触及人权保护,“从代表大会扩大一些影响,恐怕有这个着眼点”。

“一审稿”除了有一款被往后挪之外,总则并无改动。而“一审”时将“人民”改成“人权”、确立沉默权等动议,实际上已触及原则性条款。

“无罪推定、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与社会制度无关。”“非专业”委员任茂东说。

“本次刑诉法修改后,影响了未来十年至十五年的人权状况,更决定了未来十年至十五年刑事辩护的环境。我们这一代律师,要负责,不要因为说了不算而不发声,我们至少可以做到无愧!”张青松道出了律师们的共同心声。

参与者否认刑诉法修改草案是“警察系统的全面胜利”

提要: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关于侦查权的内容,引发专业界强烈关注。一些人担心公民权利会因此受到伤害。有律师认为这是“警察系统的全面胜利”,但在全程参加修法的法律专家来看,初衷是为了限制公权、保障人权,但在某些规定的措辞方面确存有瑕疵,需要在后续审读过程中予以修订

侦查权扩张?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关于侦查权的内容,引发专业界强烈关注。一些人担心公民权利会因此受到伤害。有律师认为这是“警察系统的全面胜利”,但在全程参加修法的法律专家来看,初衷是为了限制公权、保障人权,但在某些规定的措辞方面确存有瑕疵,需要在后续审读过程中予以修订

本刊记者/李静睿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结束讨论一周之后,一些被忽视的条款突然引发了公众巨大的热情,其涉及的各方人士之多、讨论条文之细,可能连当年的《物权法》立法过程也难以与之相比。

一位全程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的记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会上的讨论平淡,现在公众高度关注的一些条款甚至根本没有在会上引发任何发言。他认为,这一方面是因为全国人大安排的讨论时间过短,另外一方面也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中既无专业律师,也无刑诉法领域专家,难以对专业程度很高的条文进行细致分析。

作为全程参与修法的三个专家之一、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犹豫良久后才接受了《中国新闻周刊》的专访。之前一天,他在回答侦查人员是否有可能因为条文的模糊性滥用职权时说“你要相信侦查人员办理这种案件都是出于工作,对案件负责的像恐怖活动,他们怎么会为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去滥用职权呢?”这句话引发了网上大规模的批评,让坐在电脑面前的他“难受了整整一天,实在不想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了”。

四年之前,《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就曾经专访过陈卫东,他对刑诉法是否能够得到大修,既充满期待,又感觉悲观,因为阻碍的力量过于强大。现在这个博弈多年才出台的草案被著名律师斯伟江评价为“进步处如小脚老太,退步的地方如奸夫狂奔”,这让陈卫东感到难以接受。他认为无论如何都应当肯定此次修法在限制公权、保障人权方面的进步,“事实上,我们自己都没有想到能改成这个样子”。但是他也同意,目前公众对修法的热情,毫无疑问将会对二读、三读的草案产生影响,“递交给人大常委会二读的草案肯定会再增加一些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最终的通过将经过全国人大全体会议的审议,而全国人大代表中律师专家云集,他们必将力争自己的切身利益,因此未来仍有变数。

争论八十四条

草案的八十四条是这次争论的焦点所在:“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这一条在现有刑诉法中的表述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说,修改后的条文有一个“诡异的逗号”,引发了理解混乱,即“可能有碍侦查”到底是指前面两种严重犯罪情况,还是指所有公安机关认为“可能有碍侦查”的所有情况?但是他也进一步强调,由于在列出两种犯罪后的“等”字具有麻袋口意义(即“等”后可包含多种情况),因此逗号后是规定前文或者单列一类已无关紧要。

公众激辩的另一点则是:原刑事诉讼法的“有碍侦查”本身就已经有可能被公安机关滥用,现在为何还要前缀“可能”两字?

陈卫东说,在被大规模批评之前,他甚至都没有注意到这一条。他在仔细翻阅自己修法讨论笔记后向《中国新闻周刊》确认了两点:第一,修法的原意肯定是对案件范围加以限制而非扩大,旨在防止侦查权的滥用;第二,在他们最早的讨论中,并没有“可能”二字。陈卫东说,修法后把案件范围限定为两种严重犯罪,而所谓“等”字的麻袋口意义,“不管怎么‘等’,也只能限定为严重犯罪,不可能是普通犯罪”,因此“肯定比过去不加限制是一种进步”。但是他也承认,“加了‘可能’两个字,从形式上来看,似乎是给了公安机关一个更大的决定空间,这在下次讨论的时候还可以斟酌”。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也参加了多次修法讨论,他对《中国新闻周刊》确认,当时在讨论修改时大家的关注点都在于如何缩小不通知家属的案件范围,绝不是意在将模糊性变得更加模糊,但他也强调说:“我们在立法的含混性上吃过很多亏,有些条文因为一句话表述不清,而在实践中被无限扩大化地进行了适用,这样的情况已经发生过很多次。”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也在微博上说:“刑事立法语言中,有些表述不是不可用,但使用时务必应审慎、严谨,尤其是涉及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财产利益的条文,更要预防被执法者滥用或架空的风险,这些表述包括:‘等、其他、必要的、原则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即使立法本意为限权,一些人依然不同意这一条款。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任何例外情况都不应该成为不通知家属的理由,“这在刑诉法学界应该是一种共识,大家都认为这不利于保障人权的,也没有任何别的国家会有这样的规定”。

博弈侦查权

此次修法草案全文公布之后,很多专业人士对其到底是否真正体现了对侦查权的限制存有疑虑,如著名刑辩律师张培鸿就撰文直称“刑诉法修改草案是警察系统的全面胜利”,因为“进步的地方很少很抽象,退步的地方很多很具体”。陈卫东并不同意这一说法,他强调说,草案中有大量限制侦查权具体的规定:比如侦查机关逮捕之后,检察机关要对逮捕进行审查,询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律师在侦查期间除了特定的案件需要批准以外,别的案件都可以凭借三证进行会见,而且不得被监听等等。

但是他也承认,为了实现平衡,保障打击犯罪的力度,此次修正案草案中的确有将侦查权扩大的条文,主要体现在两条:第一是116条,“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二是147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其中前一条的规定回到了1996年的那一次修法之前,这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倒退。王敏远直言,在讨论过程中他曾经坚决反对这一条,“当时有很多人说,12小时不够,我当场就反驳说,如果12小时不够,那么24小时、48小时也不够”。在王敏远看来,羁押时间拖长,无疑等于变相的刑讯逼供。

陈卫东则解释称,这一条的修改是因为多少年来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刑警对此反映强烈,但是他透露说,在最初的讨论中,为了保障不出现变相刑讯逼供,有两个二选一的明确限定性条款:第一,任何24小时以内,累积询问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第二,犯罪嫌疑人连续休息的时间的不得少于6个小时。但是在最终的草案中不知为何并未体现这一点,他个人也建议下次讨论时应该加以细化。

而在技术侦查方面,李贵方说,这一条事实上已经是博弈后的结果。在讨论时,检察机关曾经提出希望自己也独立拥有一套技术侦查的设备,这样在自侦案件中能够自己自主使用,但是最终未得到大家的认可,还是把设备仅仅保留在了公安机关,“如果检察机关也有自己的监听监控系统,公众的隐私权肯定会更加没有保障”。

陈卫东对此的解释是:从打击犯罪的能力来看,既然拿走了一些侦查机关的权力,就必然需要做出一些补偿性的规定,这一条就是在这样的前提之下通过。但是他也坦承现在这样公安自己批、自己秘密侦查的模式从制约上看并不理想,“讨论过程中曾经有人提出是不是由检察院来批,但是这样会不会存在更大的泄露可能?”他说,理想的状态是由法院来批,但是目前体制并不能做到这一点,“将来这一条肯定是要改的”。

专家称刑诉法修改致侦查权扩张 须引入司法权来制衡

提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时明确讲,“此次刑诉法修改既有对侦查权的监督与制约,但更多的是赋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更大的侦查权”。

侦查权的法治化

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修改确立的废除免予起诉、允许律师介入侦查、改革审判方式、确立疑罪从无等措施,给侦查机关带来了压力和挑战。但正是这种压力,推动全国公安刑侦工作改革和侦查能力的提升

《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此次修改在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以及特别程序等七大方面做了较大改动,在关涉侦查权力配置以及与此相关的公民权利保护方面引发诸多担忧。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时明确讲,“此次刑诉法修改既有对侦查权的监督与制约,但更多的是赋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更大的侦查权”。

扩张侦查权

强制措施是刑诉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此次修改没有得到有效约束,甚至加重。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原本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这次修改则将上限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对于监视居住,刑诉法修改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这三种例外以及如何解释“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引发公众担忧。

此外,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以及未能提供救济引发法学界和公众对公民权利可能遭受侵犯的质疑。

陈光中介绍说,2007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内部拿出了的刑诉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但由于“十七大”即将召开,立法搁置。据了解,搁置的原因在于,这次会议的政治报告有关民主与法制进程的阐述中,有五大问题直接与刑诉法修改相关:民主、人权保障、公平正义、宽严相济政策贯彻和权力制衡。

引人关注的是,同一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的时任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发文论述刑诉法修改,在“切实保障和尊重人权”部分,柯良栋提出,“在当前研究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时,有些观点自觉或不自觉地存在着一种倾向,即过于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忽视、轻视保护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过于注重强化、扩大律师的权利,而限制、削弱执法机关有效打击犯罪的手段。”

上述文章中,柯良栋强调在修改刑诉法时需要“从我国国情出发,要确保打击犯罪功能的实现,要正确认识审前羁押的必要性”。

柯良栋认为,“从国际经验看,人均GDP1000美元至3000美元时期,是社会结构剧烈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时期,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消极因素比较活跃,通常情况下违法犯罪数量会出现较为明显的增长。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采取积极、主动的刑事政策,不断适应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及时赋予执法机关更多、更有效甚至是特殊的措施和手段,防止出现更大规模的犯罪浪潮。”

争议法治化

由于柯良栋公安部法制局长的身份,他的观点被认为在公安机关内部具有代表性。

早在1979年刑诉法立法之初,赋予侦查机关较大的侦查权限被认为是打击犯罪的必要条件。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修改之时对庭审模式进行了改革,但仍然沿袭赋予侦查机关较大侦查权限的做法。

这种立法模式被认为有其现实背景。柯良栋认为,刑事案件发案已经从1996年的160余万起增加到2005年的460余万起。从有关经济发展和犯罪增长的轨迹看,我国犯罪数量仍然存在较大幅度增长的可能。

在柯良栋看来,执法机关受手段、警力、装备、经费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始终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如何进一步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效率,不仅需要各级执法机关做出不懈努力,更需要国家立法的有力保障。

但对侦查权扩大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不同声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的观点是,刑事案件侦办中,限制、剥夺公民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力,侦查、扣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通缉等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全部拥有,权力和手段都非常集中,并且可以自行决定,自己执行。与此同时,侦查权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在他看来,对于上述问题的克服,一个重要的思路就是引入司法审查,用司法权来控制侦查权。

司法审查的基本含义是,羁押一个人、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必须由中立的第三方法官来决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毛立新将此称之为侦查法治,这位刑警出身的学者长期研究侦查能力与侦查法治化转型之间的关系。

与柯良栋的观点相反,毛立新认为,“侦查权力过大只会使得侦查手段简单化,使得科技成果的应用缺乏动力。对侦查权力作出限制,才是提高侦查能力增强打击犯罪能力的有效途径。”

他同样引述公安机关的统计数据,2001年至2007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总数分别为:445万余起,433万余起,439万余起,471万余起,464万余起,465万余起,474.6万起,增幅并不明显,且时有回落。

毛立新认为,自2002年以来,几类严重威胁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包括放火、爆炸、杀人等,已连续5年持续下降。而中国侦查能力增长势头十分强劲,“中国已建成全国在逃人员系统、现场指纹远程查询比对系统、全国失踪人口和无名尸体系统、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全国刑事犯罪DNA信息系统等7个全国性打击犯罪信息系统。”

不过毛立新提醒,不进行侦查法治化改革,上述科技成果可能得不到有效利用。“通过讯问得到线索再去寻找证据比通过科技手段来得容易,过多的依靠权力,侦查能力就没有办法提升上去。”

在中国法学会资助的《侦查程序改革》课题研究过程中,毛立新发现,在中国台湾地区,从1986年到2006年间,犯罪率从4.81‰上升到22.55‰,足足增加了4倍多。但这并未阻碍其推进刑事司法改革进程,恰恰相反,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许多重大变革都是在这期间完成的。

这些侦查法治化变革包括:1997、2001年先后将羁押权、搜查权由检察院收归法院,1997年增订沉默权之告知义务,1998年增订禁止疲劳讯问、夜间讯问及讯问时应全程录音、必要时应录像,2001年明文承认违法证据排除规则,2006年将指定辩护扩展至侦查阶段等。毛立新由此提出,侦查法治可以倒逼侦查机关提高侦查能力。

博弈立法

毛立新建议,对强制侦查应实行司法审查,赋予犯罪嫌疑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权,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技术性、秘密性特殊侦查手段纳入立法,实行羁押部门与侦查机关分离。在他看来,各方面因素均表明推进侦查法治化的时机已经成熟,“立法应当适度超前,推进侦查法治”。

不过,从2003年启动刑诉法修订以来全程参与刑诉法修订工作的陈光中教授并没有如此乐观,“此次修改,公安机关做出妥协,将非法证据排除、部分案件录音录像、警察出庭作证等内容写入已经很不容易。”

陈光中的观点是,“一步到位不现实,得一步一步来。比较务实的做法是,对侦查权的某些方面做出必要的限制,比如对防止技术侦查副作用设定救济措施。”

曾担任过基层公安局副局长的王耀刚目前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技术侦查上世纪80年代前主要用于隐蔽战线,到80年代后开始应用于刑事侦查,其背景就是刑事犯罪的手段逐步复杂。当时,对启动技术侦查在内部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

对于技术侦查合法化之后如何从程序上进行规范,王耀刚认为是立法亟须解决的问题。“比如在拘留后通知家属的规定上,应当改为除非犯罪嫌疑人自身原因如不说真实姓名,或者没有亲属的,其他都应当通知。此外,他们亦希望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当及时送看守所,而不是目前所规定的‘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全国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律师亦以个人名义提出了36条修改意见。对于“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没有必要再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韩嘉毅建议直接采取拘留、逮捕就可以。

韩嘉毅亦建议技术侦查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采取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他案件则不得使用。

文章来源:南方周末、中国新闻周刊
发布时间:201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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