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如何留置提单下的货物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10/18 21:20:27

 提单 下的货物留置权产生于 提单 条款和法律规定。

  通常 提单 背面条款中会有一条承运人留置货物的条款规定,即在拖欠运费、滞期费、亏舱费或其他债务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即拒绝放货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

  中国《海商法》第87条对承运人的留置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承运人对于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垫付的费用等,在债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债务人的货物。新《合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行使提单下的货物留置权有什么要注意的问题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使留置权的主体是“承运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海商法》甚至都没有明确“实际承运人”是否也有权利行使货物留置权。那么,实际承运人有没有权利留置货物呢?这要取决于提单的规定。

  二是行使留置权的限度,仅为“合理的限度”。所谓“合理的限度”是指不能因为行使留置权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比如说,发生的滞期费估计为10万美元,承运人为了迫使货方早日支付滞期费,使留置的货物价值为100万美元,则构成不合理。由此造成的货方停产损失或向第三方违约的责任,则应由承运人承担。

  三是责任或债务主体是被留置货物的所有人。也就是说,被留置的货物所有人是债务人。因为 国际贸易 中的船载货物是流动的和可以转让的,所以在行使留置权之前,船载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可能已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而不再是承运人的债务人,如托运人或租船人等。又例如,在多式联运的情况下,行使留置权要特别小心。不然的话,因错误行使留置权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承运人将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托运人签发多式联运提单,同时从实际承运人那里取得 海运 提单。 海运 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的条款和适用的法律可能不同。四是行使留置权的形式并无法律规定。通常,承运人应当向货方,即向债务人发生留置货物通知。

  但是,根据中国《海商法》,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另一个前提是债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我认为应理解为:承运人因债务的产生应向货方即债务人要求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仍不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承运 人才 可以行使留置权。此一前提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几乎无法起到保护货主的作用。

  货主遇到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审查其合理性。通常的回应应当是向承运人提供适当的担保,而不要匆忙确定赔偿金额。提供担保并不意味对责任的承认和对权利的放弃。匆忙确定赔偿金额将可能产生不能反悔或权利放弃的法律后果。法律是“文明社会”的“游戏规则”。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建筑合同 ARCHITECTURE CONFIRMATION
下一篇:形式发票能否代替销售合同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