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外币结算货款,发生违约纠纷时,守约方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以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情
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间,原告欧纺维多利亚有限公司(美国企业,简称欧纺公司)与被告大丰恒卫针织品有限公司(简称恒卫公司)签订若干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欧纺公司预付货款,恒卫公司按要求生产交付床单等床上用品。合同签订后,欧纺公司按约以美元预付全部货款,恒卫公司部分合同未按约交货,货值28万余美元。2010年3月,欧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返还预付货款及按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恒卫公司认为应按美元利率计算利息。
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恒卫公司未按期交货违约的事实清楚,欧纺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及返还预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1999]8号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欧纺公司预付全部货款的情形下,恒卫公司未按合同数量交货,至少会给欧纺公司造成货款利息损失,其损失后果相当于逾期付款。欧纺公司要求恒卫公司承担相应货款利息不违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外币贷款利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且我国实行外汇管制,美元须兑换成人民币方可在我国流通。此种情形下,欧纺公司选择以人民币贷款利率为计算依据具有合理性,且其使用的折算汇率、利率均不超过同期基准汇率、利率,亦未计算复息,故对欧纺公司计算货款利息的方法应予支持。此种计算方法仅是一种参照适用,并不是严格意义的贷款利息,恒卫公司关于欧纺公司预付货款均为美元不是人民币贷款利率适用对象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法院判决:解除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返还未交货部分的预付货款28万余美元,赔偿按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8万余元。
恒卫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违约方返还预付美元货款时按何种标准计算利息损失。对此应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1.接受预付货款后不履约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合同法规定,因一方违约合同被解除后,守约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守约方预付货款、违约方不履行或逾期履行交货义务时的损失是否应当包括货款利息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过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方接受预付货款不交货与该司法解释中逾期付款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一方违约占用另一方货款,因此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预付货款情形下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无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适用该司法解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接受预付货款后不履约违约金。
2.国际贸易中参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计算相应违约金存在较大困难和不确定性
2000年9月21日开始,我国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人民银行不再规定外币贷款利率以及逾期利率。在以外币结算的合同纠纷中,法释[1999]8号司法解释原则上不能直接适用,但根据其精神,可参照国际金融市场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相应违约金。国际市场上利率是根据货币供求的变化随时在变化的(类似于股票价格),贷款利率参照伦敦同业拆借利率( London Inter bank Offered Rate,简称LIBOR),这个利率每天公布,再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在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基础上加上相应的比例。LIBOR可分为七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等不同期限的利率。因此外币贷款利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实践中当事人对LIBOR无具体约定时,法院对计算外币贷款利率的基准日期、种类、上浮幅度都有不同的做法,自由裁量权较大,裁判并不统一。
3.国际贸易中守约方有权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计算货款利息
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外币须兑换成人民币方可在我国流通,因此如中方当事人违约占有外币货款,其获得的利益应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的贷款利息。由于人民币利率高于国际市场普遍外币利率,因此在发生中方当事人违约情形时若以外币利率计算违约金,则违约方会因利率差获得不当利益。法谚云:任何人不得因违约获取利益。违约方获得的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的贷款利息理应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同时兼具惩罚功能,因此以人民币计算利息形式上超出了守约方实际的外币利息损失,但并不违背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功能。况且,外币利息损失仅是守约方损失之一项,其损失还包括其他交易成本、可得利益等直接和间接损失,在守约方仅主张利息损失的情形下,按人民币计算的利息一般也只能起到补偿作用而已。因此,守约方可以选择以人民币利率计算损失。在赔偿损失计算方法的确定上,由守约方作出选择有利于守约方获得充分救济。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了恒卫公司违约的具体情形以及欧纺公司对赔偿损失方式的选择,判令恒卫公司在返还预付款的同时赔偿欧纺公司按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未按恒卫公司主张的美元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既克服了以外币贷款利率计算损失的不足,又维护了诚实守信的国际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案号:(2010)盐商外初字第3号,(2011)苏商外终字第7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谭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