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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业务涉及的货运单证及其制作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11/25 20:38:51

    海运业务涉及的货运单证及其制作

  •   一 托运单(SHIPPING NOTE--B/N)有的地方称为"下货纸",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据。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托运。托运单制作应注意: 

      (1)目的港:名称须明确具体,并与信用证描述一致,如有同名港时,须在港口名称后注明国家,地区或州,城市。如信用证规定目的港为选择港(OPTIONAL PORTS),则应是同一航线上的,同一航次挂靠的基本港。 

      (2)运输编号,即委托书的编号。 

      每个具有进出口权的托运人都有一个托运代号(通常也是商业发票号),以便查核和财务结算。 

      (3)货物名称 

      应根据货物的实际名称,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更重要的是要与信用证所列货名相符。 

      (4)标记及号码,又称唛头(SHIPPING MARK),是为了便于识别货物,防止错发货,通常由型号,图形货收货单位简称,目的港,件数或批号等组成。 

      (5)重量尺码。重量的单位为公斤,尺码为立方米; 

      (6)托盘货要分别注明盘的重量,尺码和货物本身的重量,尺码,对超长,超重,超高货物,应提供每一件货物的详细的体积(长,宽,高)以及每一件的重量,以便货运公司计算货物积载因素,安排特殊的装货设备。 

      (7)运费付款方式。一般有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和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有的转运货物,一程运输费预付,二程运费到付,要分别注明。 

      (8)可否转船,分批,以及装期,效期等均应按信用证或合同要求一一注明。 

      (9)通知人,收货人,按需要决定是否填。 

      (10)有关的运输条款,订舱,配载信用证货客户有特殊要求的也要一一列明。 

      二 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 

      是接受了托运人提出装运申请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凭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的单据。装货单既可作为装船依据,又是货主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的主要单据之一。 

      (1)收货单(MATES RECEIPT--M/R), 又称大副收据,是船舶收到货物的收据及货物已经装船的凭证。 

      由于上述三份单据的主要项目基本一致,故在我国一些主要港口的做法是,将它们制成联单,一次制单,既可减少工作量,又可减少差错。 

      (2)装货清单(LOADING LIST) 

      是承运人根据装货单留底,将全船待装货物按目的港和货物性质归类,依航次,靠港顺序排列编制的装货单汇总清单,是船上大副编制配载计划的主要依据,又是供现场理货人员进行理货,港方安排驳运,进出库场以及承运人掌握情况的业务单据。 

      (3)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 

      又称小提单。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随同有效的担保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证。发放小提单时应做到:(1)正本提单为合法持有人所持有(2)提单上的非清洁批注应转上小提单。(3)当发生溢短残情况时,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或其代理获得相应的 签证。(4)运费未付的,应在收货人付清运费及有关费用后,方可放小提单。 

      (4)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OF GOODS),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证明已收到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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