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报报道 记者3月26日从商务部了解到,为执行我诉欧紧固件反倾销措施世贸组织(WTO)争端解决裁决,欧盟委员会于3月23日再推新措施,邀请铝箔等52项涉华反倾销措施企业提出复审申请。
这意味着曾遭受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9.5条不公平待遇的相关反倾销案件的中国企业,有可能通过提起复审这一途径推翻此前的不公正裁决。“9.5条”中关于单独税率的法律规定,使中国企业长期处于被动的应诉地位。WTO争端解决机构于去年7月28日认定欧盟此规定违反WTO规则。
受访的多名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欧盟邀请涉华反倾销措施企业提出复审,对中国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提请复审的企业有望获得重新裁决,但最终结果还取决于企业积极应诉与配合的程度。
久远案件也可复审
记者了解到,根据WTO裁决和欧盟关于执行WTO争端解决裁决的第1515/2001号法规,欧方决定邀请与当前所有正在生效的、与欧《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密切相关的反倾销措施(除紧固件措施外)的利害关系方,向欧委会提出复审申请,对现行相关措施进行审查,以便欧委会作出撤销、修改或维持措施的决定。
关于提出复审的条件,欧方称,申请方可以是在原调查中根据第9.5条规定被裁定拒绝给予单独税率的企业;或是曾因第9.5条规定导致的行政负担而不可能满足相关标准等原因而未能参与原调查或未能申请单独税率的企业。
关于复审的程序,欧方指出,申请方应当陈述自身满足上述条件,并同时提供现行措施所依据的调查期内对欧出口数量、出口价格以及欧盟反倾销法第2条规定的“比较”的相关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很多很久远的反倾销措施,甚至延续几十年的反倾销措施都可以通过这个机会提出复审申请。”商务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
欧方特别指出,如果上述与原审调查期相关数据因时间久远且难以核实,欧委会则可以考虑依据一个较近的调查期展开复审。在此情况下,申请方提供的信息至少应涵盖此公告前6个月。此复审公告不影响利害关系方依据欧反倾销法第11.3条申请的期中复审。
关于调查期限,欧方未予明确说明,仅声明将在合理时间内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并就及时提交的符合条件的申请启动复审。
据悉,欧方公告附件中列举受第9.5条影响的、正在执行的反倾销措施共55项,涉及中国、哈萨克斯坦和亚美尼亚等3个国家,其中涉华反倾销措施达52项。
有望争取到单独税率
欧盟是世界上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WTO成员之一,其《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关于单独税率的法律规定,长期使中国企业遭受不公平待遇。
所谓单独税率,是指在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为每一家应诉企业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并征收反倾销税,即采用“一国一税”的方法计算出口价格。
“若企业没有获得单独税率待遇,则只能适用于出口国全国范围的惩罚性高额税率,后者往往比前者高很多。”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漆彤对本报记者解释说。
被WTO上诉机构裁决违规后,欧方决定主动邀请涉华案件企业对相关措施申请复审。“企业可能通过提出复审争取到单独税率,以及整体调降反倾销措施水平等更好的结果。”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傅东辉对本报记者表示。“企业申请复审的最好结果是令欧方做出中方不存在倾销的裁决,”漆彤说,“最终反倾销措施通常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以前者为例,若取消反倾销税的话,企业的出口成本将会降低。”
但他强调,贸易救济调查很大程度上还需要企业的积极配合。
五矿商会法律部相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商会目前仍在研究,下一步将与相关企业就复审问题进行沟通。
新9.5条换汤不换药?
对于备受诟病的9.5条,欧盟近期也主动进行了调整。但在傅东辉看来,这一调整更像是“换汤不换药”。“欧盟对9.5条做了修改,原来审查单独税率的5条标准变成1条,实际上还是要审查。”傅东辉说。
漆彤也表示,9.5条实际上并没有彻底解决反倾销调查的问题,只不过在出口价格计算方面不再采用“一国一税”的方法。
商务部原条法司司长张玉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西方对中国企业施加单一税率的风险还存在。如果多家出口商存在公司和结构上的关系,或者政府对企业的价格和产量进行控制、指令或发挥实质性影响的话,进口国仍然可以把这些企业或企业组合视为“单一出口商”,并对其征收“单一反倾销税”。
傅东辉建议,中方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欧盟新修改的草案,但不要在此问题上与其打“口水仗”。“我们的重点应该放在阻止其按照修改草案的做法去实施。”傅东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