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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出海”须防范八大非市场风险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6/11 12:18:05

中企“出海”须防范八大非市场风险

来源: 商报网-国际商报  文章作者:张广荣  

  2012年4月9日,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具体包括9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树立使命意识、坚持合法合规、强化道德规范、恪守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与当地融合、加强风险规避、严抓质量考核、创新经营特色。

  笔者认为,上述《通知》中关于境外企业文化建设9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特别有利于防控中国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中遇到的风险,尤其是可以有效降低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中的“非市场风险”。

  那么,什么是“非市场风险”?其到底又有哪些类型呢?本文尝试作一较为详尽的总结分析。

  笔者认为,为更细致地对风险加以研究和降低风险,可以将境外投资(或称海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走出去”的风险划分为市场风险和非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对所在行业或产业的国际国内发展状况、市场价格涨跌、金融汇率、经济危机等形势预判错误或应对措施不力而发生的风险,具体包括成本价格、汇率、主权债务危机等方面的风险。

  非市场风险则是指市场风险之外的风险。依据我国企业实践,“走出去”的非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企业内部运营管理风险、文化差异风险、企业道德风险、东道国政治动乱风险、东道国政策与法律风险、合同条款风险、项目价值风险、自然灾害风险8种类型(实践中,上述8类风险均已对我国企业造成了实际的重大影响和损失)。

  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非市场风险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重要威胁。笔者通过多年来的持续跟踪关注,在之前研究的基础上,对近年我国企业在“走出去”实践中遭遇的非市场风险进行了具体类型划分,希望能够对相关企业有所警示和裨益。

  企业内部运营管理风险

  企业内部运营管理风险是指因我国企业的内部运营管理出现问题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对民营企业而言,主要是决策易粗糙草率的情形;对国有企业而言,主要是决策程序、考核激励、监督是否健全适当、到位的情形。上述情形往往使得企业缺乏风险防范制度设计,或制度设计不科学、不严密。

  如2004年中航油在新加坡亏损5.5亿美元的案例。中航油作为上市公司,本应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但公司的奖惩机制却明显鼓励高管过度投机和冒险。该公司当时规定每年将10%的盈利奖励给老总,但却没有相应的惩戒条款。单向激励下,公司总裁年薪一度高达2300万元,但过度投机最终导致了5.5亿美元的巨亏。再如2008年中信泰富亏损146.32亿港元的案例。

  文化差异风险

  文化差异风险是指我国企业及管理人员与东道国当地政府、社区、员工由于中外文化上的不同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实践中,中外不仅有语言文字上的区别,在待人接物、处理事情上更是深深烙有各具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印记,文化的差异往往在不经意间即招致纠纷和损失。

  由于投资方不尊重东道国当地风俗文化而发生纠纷,在这个问题上,有一个经常被提及的例子:大量日本企业在20世纪末期到美国投资经营,有一家企业的12个美国女工起诉抗议日方总经理对她们实施歧视待遇,比如要求她们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为客人端茶倒水”的事务,官司从1982年打到1989年,导致日方企业亏损很多,原因就在于日本企业把本国的管理模式、行为举止等照搬到了美国。在日本等亚洲国家,“为客人端茶倒水”是女员工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在美国人看来这就是对她们的歧视,因此她们要求日方对所有女工进行赔偿。此后,日本企业吸取教训,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东道国推行本土化,不得不在营销和人力资源等部门几乎全部雇佣美国人。

  文化差异往往带来管理理念和行为的不同,实践中,部分中国企业非常易于将一些不良的文化习惯延伸到国外使用。如在拉美地区与工人、工会发生争执之后,往往并不通过合法手段予以积极合理解决,而是采取贿赂收买工会头目等违法方式处理,易造成无穷遗患,最终致使问题升级。再如,在非洲的赞比亚,中国企业管理人员枪击当地员工的事例,被国际媒体广泛报道,影响极坏。

  企业道德风险

  企业道德风险主要是指“走出去”的企业因为有商业贿赂、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因为承担社会责任不积极而产生风险损失的可能性。

  我国改革开放和实施市场经济时间不长,市场规则不完善、企业道德意识弱,有一些企业往往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许多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差,在“走出去”时把上述“坏习惯”带到国外,引起东道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不满,最终引发风险造成损失。从媒体公布的情况来看,企业道德风险所导致的风险损失不胜枚举。

  东道国政治动乱风险

  政治动乱风险主要是指东道国参与的任何战争或者在东道国内发生的革命、颠覆、政变、罢工、内乱、破坏和恐怖活动以及地方武装的冲击等事件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政治风险是与东道国主权有关的不确定因素,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存在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因为这些国家易产生政局不稳、政权更迭等情况。政治风险产生的根源十分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政策不稳定性、民族主义、社会不稳定、武装冲突、区域联盟等。

  当前在非洲、拉美、亚洲等我国企业已进行境外投资的地区均存在政治动乱风险。无论何种原因,一旦在东道国发生政治动乱风险,我国企业均将面临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如在委内瑞拉和赞比亚等与我国较友好的国家,甚至也出现了敌视我国投资的现象。

  以2011年发生政治动乱的利比亚为例。利比亚是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重要市场之一,目前我国在利比亚承包的大型项目总共约50个,涉及合同金额188亿美元。在13家央企的投资中,囊括了房屋建设、配套市政、铁路建设、石油和电信等领域。在利比亚战事之下,我国企业承受巨额的损失,但却缺乏挽回损失、获得救济的权利工具。形成较大损失的两个直接原因,一是企业投保的保险覆盖面仅为合同金额的5.68%,并且保险方仅限于我国国内的国有保险公司;二是我国尚未与利比亚签订任何形式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

  东道国政策与法律风险

  政策与法律风险是指因东道国相关政策调整、法律变动而给外国投资者(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政策风险主要包括重大外国投资政策的调整、政府禁令、政府违约、财政税收政策的调整、国有化政策(包括征用、征收、没收、报复性充公)等;法律风险主要有立法不全、执法不严、法律冲突等。

  最近的政策与法律风险以澳大利亚资源租赁税的出台最为典型。

  近年来,我国企业纷纷加快境外投资矿产资源的步伐,其中澳大利亚正是中国企业投资矿业的聚集地,赴澳投资的企业包括宝钢、首钢、中钢、鞍钢、中信泰富、五矿、兖州煤业等企业。2010年5月2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宣布,拟从2012年7月开始向在当地注册的资源类企业征收税率为40%的资源租赁税(之前,澳大利亚主要是依据产量对矿业公司征税,各州征收的特许税税率仅在2%~10%之间)。由此,按照联邦新的税收方案,资源类企业须将其开采不可再生资源所获利润的40%作为税收上缴联邦政府(新公司和小公司如果没有盈利则不需要缴税,小企业还将得到原地方性特许经营税的返还)。据计算,今后资源类企业所承担的全部法定税率总计可能将从目前的43%上升到2013年的57%。2011年6月,经过一系列谈判和政府高层更替,澳大利亚政府终于就备受争议的矿产资源税问题公布了草案。草案提议,矿产资源使用税仅针对铁矿和煤矿,税率设定为30%。尽管这一草案与澳大利亚政府最初酝酿的计划相比,资源税的征收比例已经从40%下降到30%,但这一新增的资源税,仍将对澳大利亚当地和赴澳投资的企业产生不小的影响。草案正式执行之后,除了将会增加在澳投资矿业的中国企业的成本之外,同时如果矿产供不应求的状况持续,矿产资源税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最终要由中国钢厂等矿石进口商买单(2011年1~4月,我国进口的铁矿石中有43%来自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是我国铁矿石的第一大进口国)。

  再如,最近几年,在拉美地区,从委内瑞拉到玻利维亚,再到厄瓜多尔,拉丁美洲国家石油和天然气工业国有化运动不断涌现,也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形成了巨大的政策与法律风险。

  合同条款风险

  合同条款风险是指在我国企业与东道国方当事人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中,因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够具体而产生理解差异,最终出现合同纠纷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实践中,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界定模糊极易导致我国企业产生巨大风险。

  例如,中国铁建在沙特的工程承包项目即是深刻教训。2009年2月10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旗下上市公司中国铁建与沙特阿拉伯王国城乡事务部签署了《沙特麦加萨法至穆戈达莎轻轨合同》,约定采用EPC+O/M总承包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加运营、维护总承包模式)施工完成沙特麦加轻轨铁路项目。截至2010年10月31日,按照总承包合同金额(66.5亿沙特里亚尔),中国铁建确认预计总收入为人民币120.51亿元,预计总成本为160.45亿元,另发生财务费用1.54亿元,项目预计净亏损41.48亿元。2011年1月,中国铁建在沙特轻轨项目中的损失锁定为13.85亿元。根据上市公司中国铁建的公告,之所以发生上述巨额亏损,是因为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际工程数量比合同签订时预计的工程量大幅增加。而根据媒体所挖掘到的信息,中国铁建在与沙特方面签署的合同中,并没有针对这个项目列出详细的工程量,即对工程合同细节——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缺乏具体量化的明确约定,这致使此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沙特方面不断提出增加工程量的要求,甚至提出新的功能需求,中国铁建经综合考量,为了将整个项目完成,不得不赔本继续推进项目进度。这次因中国铁建风险防范缺陷而导致的亏损,由中国铁建转给了母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项目价值风险

  项目价值风险是指由于我国企业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开发成本、影响项目开发的具体制约因素估计不足或误判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发生项目价值风险往往基于五个方面的原因:我国企业因急于扩张规模而“饥难择食”、企业及其所聘顾问专业水平不足、情势变更、被欺诈、违反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内审核程序。

  中钢集团对澳大利亚的境外投资实例中即出现了项目价值风险。近年来,中钢集团基于发展的“战略”需要,规模迅速扩大,在2009年收购澳中西部公司资产的过程中,以耗资13.6亿澳元(约合93亿元人民币)的较高价格,较快速地完成了这一敌意收购案例。但之后发现,该项目开发鉴于磁铁矿选矿技术难度大、运输赤铁矿石的港口和铁路基础设施开建遥遥无期(建设主动权掌握在其他企业手中,且预计需要资金高达52亿澳元或传闻中的70亿~80亿澳元)的现实困难,终致中钢不得不于2011年6月基本停滞该项目的勘探工作,裁减员工、关闭办事处。仅在此项目的前期勘探阶段,中钢的当期亏损就高达9281万元。

  自然灾害风险

  自然灾害风险,是指由于地震、海啸、火山、飓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重大流行性疾病的发生,造成我国企业跨国经营损失的可能性。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往往损失巨大,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时必须将其作为一个重要因素予以关注。

  尽管存在上述8类非市场风险已经在实践中成为常态,但是,应当指出的是,我国政府、企业、学者、媒体、公众等社会各界均应客观地认识到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风险是正常的。特别是在我国企业还处于“走出去”的初期阶段,应当容忍和允许企业在开展跨国经营中发生损失,交纳一些“学费”进行“试错”,这是成功的必要前提和成本代价。在风险不断发生的情况下,特别需要注意避免出现因噎废食、止步不前的情况。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对策措施,尽力避免风险,将损失控制在尽量小的范围。

  (作者为商务部研究院亚非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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