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定损 究竟咋个算法 严剑漪 2012年7月24日,一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举行的“规范市场秩序 保障合法权益——机动车保险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引起了保险、法律、汽车界人士的热切关注,全国首家金融审判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在会上发布了《2010-2011年度机动车保险案件审判白皮书》,该白皮书详细分析了机动车保险纠纷的各种成因,包括缔约双方未审慎签约、订约双方履约不规范、理赔配套制度未健全、诉讼代理有待规范等现实问题,其中车辆定损引发的纠纷引起了专家们的重视,法院数据显示,因原、被告双方的定损差距过大最终导致保险人迟延理赔的案件占全部车损案件的八成。车辆定损,究竟应该怎么个算法?如何算?谁来算?
奔驰“浸水”险赔25万
深秋的一个早晨,家住浦东的徐先生驾着自己的奔驰车前往江苏宿迁办理业务,不料半路上下起暴雨,雨水越积越多,最终奔驰车被淹熄火。
徐先生立即打电话报警,交警到场出具了事故证明,证明车辆发动机损坏,予以更换。与此同时,徐先生给自己的保险公司也打了电话,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定损员查勘现场后,仅就发动机的清洗费用进行了赔付,对发动机却不予定损。
发动机要更换,怎么不定损呢?徐先生与保险公司做了多次沟通,但保险公司始终不松口,无奈之下,徐先生只得自己将车开到修理厂进行修复,花了25万元更换了发动机。
三个月后,徐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修理前需要会同协商,否则保险公司拒赔。而且原告的修理费这么高,又是自行修理,没有定损评估,我们不认可。”保险公司在法庭上一口回绝了徐先生的赔偿要求。
徐先生辩称,双方的保险合同中规定:“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5万元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到底应该参照哪个依据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事故系暴雨造成,暴雨与事故造成投保车辆的发动机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对相关损失作出核定,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中始终没有为保险车辆出具定损单,显然超出了合理期限,因此法院认为其应承担法律责任。
徐先生终于有惊无险地拿到了25万元理赔款。
奥迪“漏油”只赔四千
老刘就没有徐先生那样幸运了。去年1月,老刘开着自己的奥迪车去外地办事,刚开不远就发现车上的油灯不停闪烁,老刘立即停车熄火。原来是车底漏油,他二话不说就给保险公司报了案。
“更换配件名称:油底壳、液压密封胶、发动机下护板、机油;修理项目:拆装;损失合计3933.18元。”定损员熟练地在估损表上记录着。
老刘凭直觉感到定损数额有问题,修理费3933.18元,如果加上施救费500元,保险公司才理赔4000多元,那么低?
老刘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而是自己委托了一家评估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车辆损失金额4.5万余元。但保险公司并没有认可这份鉴定结果,而是向老刘出具了一份说明,说明中不仅坚持原来定损单上的金额,并表示“对于多出的损失项目、损失金额不予认可”。
老刘以原告身份走进了法院,状告保险公司要求理赔5万余元。
“评估是需要交警部门向鉴定机构提出委托的,原告擅自委托其他评估部门,没有通知我们保险公司到场,程序不合法。”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辆估损表”修车协议第四条“需经承保公司同意认可签字后,方可追加修理项目,否则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追加部分”之规定,老刘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同意其自行委托评估公司对车辆进行损失鉴定。现保险公司对老刘自行委托评估鉴定的金额不予认可,故判决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评估价抑或定损价
2010年5月的一天,小彭像往常一样开车前往公司,没想到在转弯时撞上前面的货车,不仅自己受了伤,还被交警部门认定负全责。之后,在交警的主持下,小彭与货车司机达成和解,小彭承担两车的修理费及现场施救费,保险公司派了一家公估公司前来进行查勘、评估。经评估,车辆定损为5.8万元,评估费300元。
小彭拿到评估结果后,依照这个结果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没想到,当自己拿着发票去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公估公司有权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评估,但不能超过一定的限额,在单个配件超过500元或总损失超过3000元的情况下,需要我们公司来核定。您注意一下,评估报告的下方已经注明‘不作为理赔依据’,你也没有在上面签字,所以不能据此理赔。”
保险公司自己委托的公估公司都不能说了算?小彭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彭申请理赔前,保险公司始终没有对公估公司的价格进行核损,直到小彭申请理赔后2个月才另行出具定损单,此时保险车辆已修理完毕,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公估定损的异议曾告知小彭或期间与小彭积极协商,保险公司这一不合理的严重迟延核损行为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及时核定义务。至于保险公司与公估公司之间的授权价格约定,属于内部委托,和保险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进入诉讼才据此否认公估价格,保险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车辆定损费5.8万余元、评估费300元。
确立有效定损机制是关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建议
近年来,随着车险市场的不断拓展,法院受理的各类车险理赔纠纷急剧增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萌告诉笔者,为进一步督促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该院金融庭2010年至今向相关保险管理部门及保险公司发出各类司法建议15份,其中涉及定损问题的6份。
对于保险监管部门,该院提出建议:第一,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明确约定选择有定损资质的公估机构的方式,而且要进一步明确有利双方行使知情权的定损程序,并可设置对公估报告的异议期;第二,如在已订立的合同中对委托定损程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尽可能与当事人协商,避免各自委托评估、扩大争议;第三,对既没有约定也不能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保险权益人、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
对于一些保险公司,该院则建议:第一,对保险公司同意委托且有价格认证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有异议,保险公司应在收到鉴定报告后及时向被保险人、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第二,对依法或依约可以进行拒赔或减赔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第三,如无拒赔或减赔的合理理由,保险公司应根据上述鉴定机构确定的事故损失金额及时进行全额理赔。
“解决车损中迟延理赔问题的前提是确立有效的定损机制,车辆估损问题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探讨,从定损的性质、权利义务的内容、定损标准、定损机构全方面进行分析,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合法权益、引导市场发展。”陈萌表示。
定损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深度访谈
为了进一步探究车辆定损市场的现状,笔者采访了对车险理赔相当熟悉的资深人士——上海律协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飞翔、上海瀛泰锦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波,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罗杰。
问:定损最直接的参与者就是定损员,目前保险公司是如何挑选定损员的,有没有统一的资格培训?
周:作为保险公司员工的定损员,他(她)的选定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约束,而是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自行选定。比如保险公司会选择一些具有汽车保险及法律法规知识,熟悉汽车构造、碰撞机理、车辆修理等一定专业背景的人员做定损员,但有时也会选择没有上述专业背景的定损员。至于培训,多数保险公司会组织内部培训和上岗考试,不过也有保险公司存在不培训的情况。
王:机动车定损员有全国性标准——汽车估损师认证书(OSTA证书),作为保险公司,首先应该挑选符合上述资格的从业人员为定损员,但实践中这种情况尚未普及,定损员从业能力良莠不齐,需要保险公司不断加强业务培训,比如汽车结构基础、汽车保险基础、车辆识别和估损资料等等。另外,定损员的职业操守也非常重要,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定损员恶意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情形。
问:除了定损员,定损机构也非常重要,目前定损机构有哪些?为什么定损标准会出现五花八门的情况?
王:定损机构一般包括五大类:保险人定损、关联方4S店和汽修厂定损、第三方公估人定损、物价部门强制定损、司法鉴定。定损标准应该是统一的,但执行起来则五花八门,主要原因有:定损主体不同,造成谁主导定损、结果将对谁有利;定损标的不同,进口车辆、特种车辆,4S店和制造商的权威难以撼动;定损方法不同,是修理还是更换,往往成为定损分歧的最根本原因;另外,零部件的单价,不同采购主体的采购价格不尽一致。
问:定损是保险公司的权利还是义务,抑或其他?
王: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指定损的性质。从逻辑角度,定损从属于保险理赔环节,称其为保险公司的义务并无不当。但同时,保险公司设置定损条款,进行定损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定损行为来降低因被保险人不诚信所带来的经营风险,防止保险诈骗行为的发生,在当前社会整体诚信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中加入定损环节,是十分合理的。如果否认保险公司定损行为的合理性,完全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修理费用赔偿,那么将出现大量的保险诈骗案件,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会大大增加,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所以,我认为,定损对于保险公司以及被保险人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问:在处理定损纠纷时您有哪些建议?
杨:我建议法院可考虑建立公估公司库,在委托鉴定时摇号选取,以法院作为委托人。可以考虑两个配套措施,一是关于公估费用,可以考虑确定一个基本收费标准,并在判决或调解时参照一般的评估、鉴定费用一并处理。二是设定一些考核措施,即如果多次出现不合理公估结构的公估公司将被调整出法院的公估公司库。这样的话,可以充分发挥公估公司快捷、专业的优势,又能避免公估公司受到不当影响。应该说,能进入法院的公估库将大大提升公估公司在业内的公信力和市场竞争力,公估公司一定会重视这种选任,其报告的公信力会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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