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民法顾问 婚姻家庭 | 劳动争议 | 损害赔偿 | 医疗纠纷 | 消费者维权 | 涉外和基本理论  
交通事故  
石家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一览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9/18 15:11:13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一览表

  管辖权争议

  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

  上级公安部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事后报警证据提交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

  检验鉴定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应在勘验现场结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时间

  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 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

  尸体处理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 ,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名尸体,1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书

  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

  事故调解

  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10日;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10日

  事故诉讼

  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

  民事诉讼一般的诉讼时效为2年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

  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王立军案一审开庭 检方称其有重大立功表现
下一篇: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一览表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石家庄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交通事故...
· 2014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
· 十类交通事故纠纷最高院最新裁判规...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赔偿的情形汇总
· 交通事故营养费如何主张?
· 交通事故后车辆减损价值如何赔偿?
·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标准如何确定?
· 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
· 出借未投保交强险车辆 车主交强险...
·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商业保险代位赔...
· 交通肇事罪责任体系图示
· 出借未续保交强险车辆车主承担连带...
· 【推荐】交通事故案件中商业险中的...
· 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如何计算?
· 出租车司机被害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
· 【推荐】如何办理诉前财产保全
· 机动车学员考试中受伤的责任承担
· 醉酒人命丧高速路,高速路管理方被...
·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超过交强险限额...
· 交通事故营养费如何主张?
· 怎样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