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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9/23 18:10:32

冀卫纠字(2000)第4号
(2000年6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降低药品流通成本,提高药品采购的透明度,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遏制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河北省公费劳保医疗(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使用量较大的临床常用药品,除临时急需、品种单一不适宜招标采购的以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的药品种类可从抗生素和心血管类药品入手,逐步扩大范围。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仍按有关规定采购。

  第三条 招标采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按药品质量、合理报价、优质服务、社会信誉等情况从优选择中标,投标人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凡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定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均可自行组织,也可由多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招标采购;医疗机构也可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五条 药品招标采购是招标投标法人之间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无法人资格和不具备国家法律规定资格的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能参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招标或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有关专家评标标的能力;

  (四)有支付购药款的能力。

  第七条 招标采取的下列方式:

  1、公开招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电子信息网络等谋介手段公开发表招标广告,邀请所有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邀请招标:一次采购药品数量较少,或所采购药品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获得的,可向有能力承担药品供应的三家以上药品经销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八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依据临床用药需求,组织有关人员编制药品招标计划,并据此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3、投标人申请投标;

  4、招标单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申请人;

  5、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6、投标人编制标书;

  7、投标人按规定密封报送投标书;

  8、招标人单位当众开标,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9、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药品购销合同。

  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招标须知;

  2、招标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等;

  3、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投标书的编制要求评标、定标原则;

  5、投标的方式、地点、截止日期和开标的时间、地点、程序;

  6、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7、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其交付方式;

  8、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合格并收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填写投标书。投标书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加盖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印鉴,采用双层密封信封,密封后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按要求将投标书直接送达或邮寄到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直接送达或邮寄到招标单位的投标书及其任何说明函件,不予接受,原封退回。

  第十二条 投标书送达或邮寄到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如需调整投标内容,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应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直接送达或邮寄,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时,应同时向招标单位交付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十四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十五条 开标时间一般应定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仪式必须公开进行,经投标人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并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他内容。投标人应出席开标仪式,招标单位可邀请当地新闻和公证部门派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废标;

  (一)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规定加盖印鉴;

  (三)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四)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五)投标书对同一药品同时填报两个以上报价;

  (六)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并且未书面声明哪一投标书有效;

  (七)投标人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八)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由受聘的相关临床医学、药学专家组成。参评药品较多时,可按药品所涉及的专业将专家分成若干个小组,但每组不得少于5人以上的单数。所有参加评标的专家,由招标单位的法人代表在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从招标单位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确定后,应立即通知其进入指定地点参加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地点对外应当严格保密,评标工作采取全封闭式的管理,所有参评人员在评标定标工作期间不得与外界发生任何联系。

  第十八条 评标定标的原则是:在质量可靠、疗效确切、服务优质和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前提下,以价格最低的药品中标。评标前,招标单位应根据此原则制定出具体的评定标准或评分标准,并按照这个标准组织评标人员对投标书逐个进行全面权衡,认真评定。招标单位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设置标底,供评标人员参考。投标者如哄抬标价,致使标价居高不降,招标单位可以重新组织投标人报价。对经过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GSP认证的药品经销企业提供的药品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

  第十九条 评标定标可用无记名投票或打分的办法,无论投票或打分,都应在评标委员成员对投标文件和投标书充分讨论后进行。

  第二十条 评标定标时间不超过3天。定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单位据此确定中标人后,应尽快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知所有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应写明单位名称和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

第五章 合 同 签 订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的唯一依据是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效的补充文件和信函。供需双方签订合同,招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公证人员应在场。合同应注明采购的药品名称、数量、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供需双方必须认真执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不得以招标投标文件以外的条件未获满足为理由,拒签合同。中标人拒签合同,其已提交的投标促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拒签合同,除退还中标人的全部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按投标保证金的数额给中标人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购药款项一律通过银行转帐结算。药款付清后,招标单位应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无故拒收中标药品,除退还中标人的全部投标保证金处,还应按投标保证金的数额给中标人以赔偿。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医疗机构自行招标采购药品或医疗机构联合招标采购药品的要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前,其资格要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联合认定,否则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卫生行政部门与招标机构之间不得存在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 采取医疗机构联合招标形式的,应建立联合招标采购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该小组由所属医疗机构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派的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汇总所属医疗机构的药品招标计划,代表招标单位行使权力并履行职责,协调供需双方的关系。采取联合招标形式的医疗机构,应在招标前7日内将招标小组。在招标工作期间,招标小组实行集中办公。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应组建评标专家库,进入专家库人员的条件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身体健康,从事临床工作满十年,专业扎实,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投标单位没有利害关系。省、市、县(区)级医疗机构的专家库应具有相应规模。招标单位缺少符合上述要求的人员,可从外单位或外地聘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形式的招标采购,在实施之前,都应由招标单位的纪检监督部门牵头,建立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该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对招标采购实施全程监督。任何招标经办机构都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招标采购,不得搞内定、变相“暗箱操作”、“假招标”,更不得借组织招标之机谋取私利。如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监督小组应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中标药品在医疗机构与中标人签订购销合同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物价政策确定零售价格,降低其虚高成分,并及时向患者张榜公布,不得随意加价销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实行药品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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