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些当事人往往隐瞒事实,制造虚假病历或债权债务等假证据,欺骗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幻想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堂而皇之骗取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和相关权利。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两起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案件。
伪造假病历 妄想多占便宜
卜某(女)与宁某系东西邻居,两家以前曾因琐事发生过纠纷。2010年4月5日,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卜某及其丈夫郭某随即与宁某厮打在一起,宁某之妻李某上前拉架,随即四人又厮打在一起。有人报警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双方遂停止厮打。在此次殴斗中,卜某、宁某、李某均不同程度受伤。
纠纷发生后,卜某将宁某及其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宁某及其妻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000余元。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卜某对其主张的损失提供了医院检查费及药费单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日照中院法官张琳在开庭审理时发现,卜某提供的单据中,部分发票颜色与正常票据颜色不一致,十分可疑。法官随即依职权到卜某进行治疗的医院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病历及核实医院所开单据,医院无以上单据的流水号,更没有入账记录,卜某的单据系伪造。
在张琳表明所调查的事实后,卜某承认伪造单据的事实,并书写了悔过书。
法院最后认定卜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083.66元,结合双方在纠纷事件中的过错,判决宁某及其妻子赔偿卜某541.84元。同时因卜某伪造证据,法院对卜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一审判决后,宁某、李某向日照中院提起上诉,日照中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欠条假签名 要钱被判驳回
金某系某工程公司经理,其在中铁十四局第一工程公司承揽了部分建设工程,韩某受金某雇佣从事劳务合同。工程完毕后,双方因人工费用问题发生纠纷,韩某认为金某尚欠其人工费1000元,金某认为给韩某的人工费已经付清。因双方协商不成,韩某将金某诉至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韩某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一份欠条予以证明,欠条内容为:“今欠韩某人工费壹仟元整(1000元) 金某 2009年7月15日”。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金某否认该欠条系其出具。而韩某坚称此欠条系金某开具,双方争得不可开交。
法院遂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欠条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机构对欠条中的笔迹进行了鉴定。最终鉴定结果是:欠条字迹不是金某所写。法院遂依据该鉴定结果,判决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韩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中院提起上诉,日照中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虚假证据严重侵犯正常司法秩序
日照中院民一庭法官张琳说,这类行为多发于涉财产权益案件中,并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离婚中的财产分割为主,有的涉及巨大财产利益。
该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自己伪造有关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如借据、还款协议、债务担保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
现实中,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隐蔽性强,甚至有的双方当事人事先合谋串通,法官如果对证据材料审查、案件事实查明着力不够,虚假证据被发现的可能性较低。
法官在办案中发现,有的虚假证据手法多样,甚至故意“炮制”虚假诉讼。如王某等12人诉黄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被告根本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却串通一气由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种类型的虚假诉讼最具典型性。
当事人在诉讼中恶意伪造证据、“炮制”虚假诉讼等行为,意欲通过法院的判决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和司法秩序。
■社会观察
加强打击力度 维护正常诉讼秩序
日照中院民一庭庭长傅廷文介绍说,关于民事纠纷中伪造证据行为的定性,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存有争议。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此种行为的处理结果不一,有的以无罪处理,有的将其作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司法拘留、罚款等处分,但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
从法律制度角度看,法律对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据缺乏有力的制约机制,造假者被发现后多以罚款或拘留了事,违法成本极低。巨大的利益诱惑与极低的违法成本导致当事人敢于铤而走险。
现实中,个别基层法院法官面对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对一些必须查实的情况没有进行深入调查,“识假”经验不足,有可能使虚假诉讼行为人蒙混过关。
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遏制恶意虚假诉讼,在对造假者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要做好相关工作。
人民法院要提升法官甄别证据材料真假、查明案件事实真伪、把握当事人真实意图的经验和技巧,特别是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及简易程序审理的涉财产案件更要加强审查,及时发现虚假诉讼的各种反常现象,避免虚假诉讼者得逞。
同时,建议以修改刑法条款或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将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刑法治理范围。对情节较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案件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增大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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