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离不开“关系”吗?(法律博客:王军)
10月26日下午,在昌平听了方流芳老师讲的法律职业论理课。在律师的执业实践中,常有客户询问律师是否与审案法院的法官能拉上关系,更有许多律师常常以自己与法院或者法官的关系招揽客户。
一个试图或者习惯于向客户兜售其与法官的“关系”的律师是不是真的值得信赖?方老师用这个问题挑起了争论——学生们与他之间的辩论。
许多学生认为,关系在中国显然是有用的,所以律师采取这个策略可以吸引到客户。但方老师认为,这种对关系的信奉实际上是一种没有根据的迷信。技术上讲,律师所声称的“关系”究竟能否和多大程度上影响案件判决是完全无法事前确定的;伦理上,一个靠出卖其与法官的“友谊”而赚钱的律师,一个试图通过“关系”不正当影响司法的律师,他的道德品质是有问题的,客户信赖这样的律师,极不明智。
方老师的问题和论辩试图引导同学们反思普遍存在的“关系神话”。他认为,一个坚持不利用“关系”为客户服务的律师反而更值得客户信赖,这样在律师一定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这不是浪漫主义的反其道而行之,而是理性的选择,即使单单从开拓市场的角度说。
同学们似乎并未立即被说服。不可否认,困惑是有根据的。现实中的当事人们未必如此理性地去分析某个擅长“关系”的律师是否真正可靠,他们也许只是随大流地去找“有关系”的律师。现实中无所不在的“关系文化”已经将关系迷信推上无可置疑的地位。也的确有一些案件,律师靠“关系”扭转局势或者大获全胜。
但我想,即便一个律师通过关系为客户打赢官司,也未必赢得真正的尊重。我的经验告诉我,事实上,客户们对深陷“关系网络”的法院和法官以及律师,是打心里鄙视的。他们赢了官司,但会摇头、叹息、苦笑。即便他们仰仗关系,也不会从心里尊重法院和律师。关系和兜售关系的律师只不过是客户们花钱雇佣的工具和枪手而已。虽然,他们深感无奈。但律师别指望自己也表现出无奈而变得无辜。
可悲的是,在这个大的网络中,在法律人群体中,许多法律人只是想自己赚到钱就好,并不去管别人尊重不尊重,真尊重还是假尊重。因为,投入个人成本去维护或者提升法律人全体的名誉是不划算的。结果就成了人人竞相采取败坏集体名誉的方式谋取个人好处。
但是,这样下去,最终受害的显然还是法律人自己!
为什么这个群体至今还没有败坏到无处立足的地步?我想,就是因为还是有很多法律人个体在自己平凡或不平凡的工作中坚守信念和道德,赢得了人们的尊重,从而为这个职业群体立下根基。那些不在乎声誉的法律人实际上是在免费分享别人的声誉。他们是搭便车者。
我们每个个体虽然看起来影响力有限,但每个人做好自己的份内之事,其力量也会有排山倒海之势。
方老师对兜售关系的质疑,绝非仅仅是出于职业伦理的立场。不依赖“关系”而凭专业的法律服务也能成功。例如,我知道的一些基督徒法律人,他们业务水平高,有职业操守,内心丰盛,通过自己的服务获得有尊严的生活。一个年轻法律人面对浮躁而复杂的社会,如何赢得自己的一席之地,如何求得有意义的人生,没有信仰又欠缺理性思考而仅仅是盲从,必然如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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