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商务部(DOC)12月18日终裁中国输美应用级风电塔筒存在倾销和补贴后,相关法律程序正式进入到下一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将对此案的产业损害部分作出最终裁决。
对中国涉案企业来说,ITC的终裁结果既可以是“落井石”,也可以是“防火墙”:如果中国产品被ITC认定给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的话,“双反”税将必征无疑;但若裁决结果相反,此案将被推翻。
前景到底如何?美诉华风塔产品贸易救济案代理律师、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杨晨12月20日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鉴于目前美国国内风塔产业的经济数据并不乐观,在“实质性损害”方面打赢的可能性较小,因此“目标是要向美国证明中国产业对其没有损害威胁”。
但在为申辩材料搜集证据,要求近百家中国风塔企业提供产业数据时,杨晨却吃了不少的“闭门羹”。这或将为此案前景再次蒙上阴影。
终裁关税为何提高?
本月18日,来自大洋彼岸的一纸裁决让中国风电企业心生寒意。DOC当日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应用级风塔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在美国销售此类产品时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为44.99%~70.63%。此外,DOC还裁定中国输美的此类产品接受21.86%~34.81%不等的补贴。
与初裁结果相比,倾销和补贴幅度在终裁时都有所提高:倾销幅度从初裁的最低20.85%提高至44.99%;补贴幅度则高于初裁的13.74%至26.00%。
对于其中原因,杨晨表示目前还不得而知,得等DOC在一周后发布的披露材料中解释。但他认为,有可能是中国企业的某些主张没有被采纳,也不排除是计算错误,根本原因还是“游戏规则”的问题。
杨晨表示,以反补贴为例,大部分税率都在原材料采购,特别是钢铁采购环节,而目前的游戏规则本身就不公平,对钢铁类产品尤其不公平。
在反倾销方面,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表示,美国选取了乌克兰作为替代国计算出口产品正常价值,中乌两国风电塔企业在涉案产品各生产要素投入与成本方面具有巨大差异,中国企业被人为“计算”出高额反倾销税。
杨晨透露,在详细信息披露后,如果中方发现其中存在明显错误,可以责成DOC进行更正,但他同时强调,可改的“错误”只能是技术性的,涉及DOC关于此案性质上的裁决不可更改。
在“双反”初裁结果公布后,机电商会曾在今年7月30日发布的声明中强调,中国风电产业对美出口稳步增长的内在原因,是中国风电装备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已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一定的生产规模优势;外部原因是美国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
证据缺失源于企业不配合
虽然DOC的裁决板上钉钉,但ITC关于产业损害的裁决仍让中国企业看到一丝希望。
杨晨表示,12月17日,ITC刚刚开完听证会,目前正在组织材料的过程中,预计明年1月会进行投票表决,最终裁决中国风塔产业是否对美国产业有实质性的损害或存在威胁。“坦白说,彻底打赢无损害抗辩不太可能,因为目前美国国内产业的经济数据不是很好。我们的目标是要向美国证明中国产业对其没有损害威胁。”杨晨说。
如果能在这一点上打赢,中国企业将从中获益良多。年底前美国对风电下游产业有相当部分的补贴,因此,中国风塔企业都赶在补贴政策结束前集中对美出口,导致明年的对美出口量减少。“如果ITC认定中国风塔产业对美国同类产业没有威胁,那么中国企业今年出口的风塔产品将不会被征税。由于明年对美出口量较少,因此即使被征税影响也不是很大。”杨晨说。
但一个问题是,ITC的裁决依据是各方递交的材料。中方需要向ITC阐明的是,中国国内风塔产品的产量、消耗量、库存、订单等数据证明未来是不会对美国产业造成冲击的。但就在千方百计需要企业配合提供相关数据时,杨晨却频吃“闭门羹”。“我联系了近百家企业,但很多中国塔筒生产企业并不对美国出口,所以没有动力和兴趣配合我们。”杨晨说。
商协会一方也鞭长莫及。由于塔筒在整个风电产业中属于配套产品,所以商协会并没有关于塔筒的专门数据。在商协会不断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手段召集会员企业共商对策的时候,很多企业同样选择了沉默。
数据缺失让杨晨向ITC递交数据的代表性大打折扣,也令证据的权威性大大降低。“今天美国盯上的是塔筒,明天就可能是风机,而后者是中国企业对美出口的大户。因此,如果企业没有抱团反击、唇亡齿寒的意识,总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话,对方永远都有办法找你麻烦。”杨晨说。
根据ITC的数据,2010年,美国共有12家厂商生产应用级风塔,提供工作岗位1695个,美国市场规模9.031亿美元,进口占比达42.3%,加拿大、中国、墨西哥、越南、韩国和印度尼西亚是美国前几位的进口来源地。DOC的数据显示,美国2011年从中国进口的此类产品价值约为2.22亿美元。
此次“双反”裁决的主要对象天顺风能曾表示,只要“双反”税高于20%,美国客户就会选择中国以外的风塔进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