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劳社[2008]4号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一、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根据中央、国务院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逐步解决全省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企业之间不合理的津贴补贴水平差距,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规范工作,按照省纪委等6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规范后的离(退)休补贴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隶属关系,按同级行政机关同类人员的标准和实施时间执行。 二、规范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各企业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各项津贴补贴项目。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退休人员补贴”。规范津贴补贴后行业及企业原有自行设立的其他各种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今后也不准自行设立津贴补贴项目。 三、规范后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和执行时间。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在统一归并和规范的基础上,先确定近期标准,以后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逐步提高补贴水平。起步阶段企业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和执行时间为: (一)规范后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包括行业驻外地单位和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县级单位)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暂统一按照省直机关同类人员补贴标准,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起步阶段省本级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各职级补贴标准见附件1。 (二)各市、县、区企业离(退)休人员补贴,根据当地的统一部署,按照当地行政机关同类人员补贴标准和实施时间执行。当地行政机关已经发文件对公务员(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进行规范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尽快部署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规范工作,做到同步实施;当地行政机关公务员(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尚未发文件统一规范的,以后在发文件时可一并对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工作进行部署。 四、资金来源。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规范后,离(退)人员补贴的资金来源,仍按冀办字〔2001〕10号、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审批程序。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规范核准工作,由所在单位填报汇总后的单位审批表(附件2)和花名册(附件3),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执行,同时由单位将本次规范的离(退)休人员补贴情况填入登记表(附件4),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存入本人档案。 六、其他事项。本次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后,离(退)休人员原按月享受的离休人员护理费、离休人员交通费以及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年1-2个月的生活补贴、年终加发的一个月生活补贴、年度冬季取暖补贴、死亡后一次性丧葬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继续按现规定标准、发放方法、列支渠道进行发放。离(退)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年终加发的一个月生活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以离(退)休人员归并、规范后的基本离(退)休金项目和标准(含历次调整增加部分)为准。 附件:1、省直机关和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起步阶段补贴标准表 2、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规范津贴补贴单位审批表(略) 3、河北省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规范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花名册(略) 4、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调整离退休金情况登记表(略) 附件1 省直机关和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起步阶段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级标准: 离休人员: 正厅级1760 副厅级1504 正处级1312 副处级1184 正科级1088 副科级1024 科员960 办事员896 建国前老工人: 高级技师1120 技师1056 高级工992 中级工896 初级工、 普工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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