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或“疫情”)迅速扩张和蔓延,疫情发展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经营也带来潜在法律风险。对中国大量“走出去”的企业而言,受疫情影响,大量海外贸易、国际投资和工程承包项目合同如果不能履行,可否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疫情期间如何未雨绸缪做好境外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疫情发展现状 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这引起了世界广泛关注。 二、境外各国针对新冠疫情的入境管制措施 新冠疫情发生后,部分国家相继针对中国和中国公民采取了入境管制措施,这客观上给开展境外业务的中国企业履行合同造成了困难,对境外项目人员、设备物资的通关入境制造了障碍。随着新冠疫情被WHO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入境管制措施可能延续甚至加强,这些措施包括: 1.暂停向中国人发放工作旅游签证(如哈萨克斯坦、俄罗斯), 2.禁止中国人入境(如哈萨克斯坦、美国、澳大利亚), 3.加强入境检查(如埃塞尔比亚), 4.上调防疫风险等级(如巴西), 5.全部或部分停飞往来中国航班(如越南、日本、印尼)。 三、疫情给境外项目带来的潜在风险 目前,我国是世界第一贸易大国,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2019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完成营业额和新签合同额分别为11927.5亿元人民币和17953.3亿元人民币。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工程承包、国际贸易和技术合作等多种类型境外业务分部在全球各个角落。 疫情期间,各国针对中国公民采取入境管制措施并升级进出口检验检疫管理,客观上可能导致部分境外项目人员、设备物资无法顺利通关入境,影响境外项目现场考察或参与投标、谈判。因疫情防控要求延迟开工,可能导致部分境外投资项目建设期逾期、成本增加或收入减少。部分境外工程承包项目业主可能拒绝承包商与中国分包商和供应商签署分包、设备供货合同,并最终有导致我方合同违约甚至有项目终止的风险。 四、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什么是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国际上没有统一定义,各国法律一般也不会详细规定并强制适用,而多由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由约定。根据国际商业惯例,通常而言,不可抗力是指实际发生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事件,其可以为自然原因,也可以是人为原因。 判断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能否以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主张境外合同违约免责,需要综合根据境外合同约定和项目所在国法律与合同适用法,参考相关司法判例,并结合肺炎疫情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程度、当事人举证证明情况、是否尽到避免损失扩大义务等因素综合判定。 五、疫情期间做好境外业务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 1.密切跟踪关注项目所在国针对新冠疫情的最新入境管制措施和进出口检验检疫等相关政策法规动态。(可登录国家移民管理局,查阅相关信息每日更新,网址: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42/c1214591/content.html。) 2.如新冠疫情对项目执行造成了影响(如导致我方合同违约甚至项目终止等),可采取适当的不可抗力索赔措施,保留好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及时发送索赔通知并提交索赔详细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主张不可抗力,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详细大家可以登录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办理。 据中国贸促会官网报道,2月2日上午,中国贸促会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据悉,该企业为法国标致公司非洲工厂转向机壳体供货商,受本次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向境外客户交付产品。如不能及时提供无法履行合同原因的合法证明,企业不仅要承担价值240万人民币的直接合同损失,还可能会因导致对方生产线停产两周造成约3000万人民币的损失被追偿,商誉受到的影响更是不可估量。 3.针对境外项目人员、设备物资通关入境风险,建议结合企业自身实际现状,重点针对供应链构成、安全库存管理、往来境内外经贸人员健康安全等方面开展风险评估,积极与境外供应商或者采购商进行良好沟通,共同寻求过渡时期的替代解决方案。 4.境外工程承包项目要加强与境外项目业主的沟通,增强互相理解和信赖,及时关注疫情发展,酌情调整项目开发或执行方案。
5.加强境外投资和境外工程承包项目环境、健康、安全(EHS)管理和危机应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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