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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湖北省武穴市某银行接到某单位通知后,擅自从该单位原职工王某账户上扣划当月工资,结果被王某告上法庭。8月6日,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银行赔偿王某当月工资2000余元。 法院查明,2007年8月,武穴市某私立学校聘请王某担任体育教师,并委托某银行代发王某工资。2008年4月23日,某银行按学校的转账通知将王某3月份工资2012.40元存入其个人帐户。不料同日银行又接到学校通知,称“王某私自离校,根据学校规定扣发三月份工资”。次日,某银行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从其账户中扣划了3月份工资2012.40元。王某在领取工资时,发现工资被银行划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某银行受某学校委托代发原告王某工资,为其开设了个人账户,并出具了活期储蓄存折,原告王某与被告某银行就原告该账户内的存款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原告王某2008年3月工资已于4月23日经该银行办理进入了王某的个人账户,已成为王某的合法储蓄存款,被告某银行负有保证原告王某资金安全和足额兑付的义务。现被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仅凭某学校的停发工资通知便将该款扣划,违反了合同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述案例来自:中国法院网。
本站律师导读:
作为银行而言,可能觉得自己很冤。王某本来就欠钱了,我银行代其划扣款项,干嘛起诉我,那钱又没落我们银行帐下。
其实银行是混淆了几个法律关系。
首先,银行和王某是构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其次,王某和单位之间的停发工资劳动纠纷关系;第三、银行和王某单位的委托关系;
银行以单位跟王某之间纠纷为由划扣工资的行为显然是构成了违约。如果银行已经将帐款划入王某单位帐户,是可以向其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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