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职务犯罪剧增凸显监管薄弱
本报讯(记者胡晓梅 通讯员平玉和)日前,我省公安经侦部门连续破获多起企业业务员职务犯罪案,由于受害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对业务员监管不到位,致使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专家建议,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回收货款制度,加强业务员的有效监督,签订责任合同。
32岁的张某于2002年4月到河北某集团公司担任销售业务员,因刻苦勤奋,公司信任有加,逐渐扩大其所负责业务范围,业绩和收入也相当不错。2007年7月,公司在对他所负责的业务进行帐款核对时,发现有40余万元的差额,遂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过初查随即立案侦查,于2008年2月将此案侦查终结,日前移送检察机关。据查,2003年4月到2007年7月间,为完成销售业绩,张某利用伪造的订货、送货单据和多家单位的付款证明,从公司多订货少送货,将其中一部分低价销售给另外的销售商,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据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的负责同志介绍,今年以来,我省共查处员工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案件204起,涉案金额2243.54万元,呈明显上升趋势。记者在采访相关案件的主办人员时了解到,这类案件看似简单,实际上错综复杂,不易辨别,而且犯罪的手法也比较隐蔽多样。据介绍,这类犯罪的作案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利用公司只核对应收帐款,不核对具体票据的疏漏,在各种票据上做假。一种是利用帐期间隔,向公司交付货款时形式多样,公司无法查证每一笔金额的真实性。比如,以上提到的张某职务侵占案中,河北某集团公司和超市结算帐款时根据合同约定每笔货款一般有30-50天的帐期,张某利用时间间隔,采取了两种结算方式应对到期的帐款:一是自己到本公司财务部门缴纳现金,再附上伪造的超市付款证明,二是张某以各种借口将部分或全部现金交给超市,由超市出面开具支票结算。由于公司财务部门只核对应收帐款的日期和金额的准确性,并不具体核查款项和货物是否一一对应,因此张某的行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被察觉,虽然侵占额度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但公司仍被蒙在鼓中。
河北大学刑法学教授冯军认为,这类案件的发生固然是因为犯罪分子狡猾,但是受害公司在各种规章制度上的漏洞和执行不利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一是企业法人治理的理念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企业设置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徒有虚名。有些企业为了逃避税收,货款进出仓库不办理交接签字手续,销售不记录,不开发票,销售价格管理混乱,随意更改,不记录建档;销售现金交易不通过银行结算,不按法律规定建立银行基本帐户,甚至货款、借款帐户交叉混杂,致使企业法人对业务员的销售款到底是多少也模糊不清。二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关键环节缺乏有效监督。有的公司在开支费用报销审查中制度不严,白条报销现象严重;有的财务帐目混乱,财务凭证不全,出入库手续不全;有的作两套帐,并且长期不核对帐目,甚至存在更换财务人员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三是管理混乱,销售和财务会计职能混杂,缺乏有效的分离和相互制约。这使得案件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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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加强风险管理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丽娜认为,该类案件反映出企业在风险预防和风险识别上缺乏力度。企业不能在公司治理中出现了类似问题后只一味认为是员工个人操守差所致。这就要求公司企业制度设计条款更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一是业务员不管钱、帐,财务不能经手业务。在很多员工职务侵占案中,都是因为公司出于信任和倚重,扩大了业务员“所负责的业务范围”,由业务员经手货款,甚至更直接掌握票据的收发、货款的结算等。这种情况是缺乏制度设计的全盘考虑的。其次是劳动合同、公司章程、合同等细节管理方面应该加强,企业平时的细节管理要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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