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储户到银行取16万元存款,尽管输入了正确密码,但因存款单上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遂遭到银行拒绝。法院最终判决银行应支取这笔钱。这起案例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列为指导案例:储户在储蓄存款凭条上错误填写身份证号码的行为,不影响储户合同的效力,储户仍享有存单所有权。
7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6起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件是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疑难的、具体运用新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案件。省高院研究室主任杨丽称,指导案例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对法官审理类似案例有一定参考作用,有利于规范同一地区、同类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统一。
案例一:填错身份证号码 银行不得拒兑
2004年3月14日,储户魏婷婷到建行成都市第六支行金丝街储蓄所存了16万元现金,并设置了密码。
2007年9月30日,魏婷婷到储蓄所取钱,这才发现3年前存钱时,银行工作人员把其身份证号码录入错了,导致银行电脑记录显示的身份证号码与魏婷婷本人出具的身份证原件号码不符,尽管魏婷婷输入的取款密码正确,但银行方坚称其身份证号码不符,无法兑付现金。
后来,魏婷婷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把16万存款支取给她。建行成都六支行认为,虽然魏婷婷的取款密码正确,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储户在开户取款时应出示身份证原件,由于魏婷婷出示的存单上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原件上号码不一致,因此不能兑付这笔钱。
青羊区法院认为,魏婷婷在储蓄所存钱,储蓄所给了魏婷婷存款单,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魏婷婷在储蓄存款凭条上填写了错误的身份证号码,可能导致这份储蓄存款合同不能履行,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川省高院为何把这起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件呢?据杨丽介绍,储户到银行存钱,时有名字或证件号码填写错误的情况发生,因此这起案件对类似案例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二:客户吃饭掉车火锅城赔了8万
2006年3月29日,陆明忠开着一辆三菱帕杰罗到成都火巴子火锅城吃饭,火锅城保安安排陆将车停在店外自行车道上。吃完饭后,陆的三菱车被盗。法院认为,火锅城对消费者的车辆给予必要保护是其基于双方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所产生的附随义务。消费者陆明忠开车到火锅城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消费,火锅城提供服务并非只限于在消费者接受餐饮服务的用餐场所内。火锅城保安人员指挥前来就餐的消费者将车辆停放,并派人看守,表明火锅城以其行为履行着基于服务合同关系产生的对消费者车辆给予必要保护的附随义务。火锅城安排保安人员看守车辆,但仍发生了车辆被盗事件,火锅城履行服务合同附随义务有瑕疵,判决或过程承担20%的责任即8万元的损失。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评:经营者与消费者基于双方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同样具有合同效力。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履行必要保护的合同附随义务存在瑕疵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帮助伪造证据律师民警获刑
2006年1月16日,何平故意杀人案经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案件移交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了能够让何平减轻罪行,何平的辩护律师唐光荣与某地刑警中队长杨初为何平弄了一份立功材料,杨初还向成都中院和成都市检察院出具了加盖刑警队公章的“情况说明”,法院最终采信了何平的“立功”证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何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终经调查发现,何平“立功”系弄虚作假。法院分别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两人缓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为罪犯伪造证据,妨碍了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犯该罪的,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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