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为全面推进全民创业,河北省财政、税务、工商、人事、商务、教育等部门近期密集出台了系列优惠政策,以鼓励引导普通市民积极创业,推动河北民营经济实现新发展。 个人创业税收政策优惠多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出台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全民创业财税政策措施的意见》,普通市民在个人创业时将能享受到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以扣除。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个人创业收费政策优惠也不少 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业个体经营的,自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两大类: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另一类是省政府以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具体包括:红十字会部门收取的卫生救护培训费;劳动部门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高(中)级技师评审费、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职工劳动手册》工本费;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单证工本费。 个人创业小额贷款全额贴息 凡有创业愿望且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部门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以申请贷款的条件,放宽到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以申请贷款。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主创业人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2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从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由原来的2年延长到3年。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贷款期内均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期满后,可展期一年,展期内不贴息。 大学生创业免收人事代理费 根据河北省人事厅出台的《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措施》,河北省各级人事部门将为在河北省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全方位人事代理服务。对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免收2年人事代理费用,5年内免费求职登记、免费参加创业指导、免费进人才库。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通过人事部门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参加社会保险、交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后,交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个人创业取消注册资金“门槛” 河北省工商局近日也专门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全民创业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企业法人在住所之外设立仓库、展厅、办事处,不单独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不办理注册登记;对在农村从事无需前置许可零售活动的流动商贩、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免于注册登记;分公司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公司可以免于办理许可,仅需在执照上标明“限分支机构经营”。 同时,对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复转军人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依法批准之日起,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农民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免收各种登记费用。 此外,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省技术监督局、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单位,也分别制定实施了鼓励促进全民创业的相应优惠政策。有创业意愿或正在创业的市民,可向相关部门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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