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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丢失收据 房产商应补发票
作者:佚名,编辑:赵丽娜、徐媛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8/20 12:38:00

 

        本文关键词:收据、发票、合同附随义务
   购房人支付房屋预售款后,房产商仅出具收据,称今后凭收据调发票,因购房人收据丢失,房产商据此拒开发票。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房产公司向购房人毛先生出具发票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
 
   1997年7月,毛先生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本市一套住房。交了近60万元购房款后,房产公司向毛先生出具一份收据,言明日后房产公司大产证办出后,毛先生再凭收据调换正式发票去办小产证。不幸的是,毛先生的收据于1999年12月丢失。2001年11月,房产公司办理了初始登记的大产证,于是毛先生来到房产公司,说明原有收据丢失,希望房产公司根据存根向其出具正规发票,以便办理房产证。但房产公司却认为,购房发票必须凭收据换取,毛先生现遗失了收据原件,应承担房产公司另行开具房屋发票的税额,否则就是让房产公司承担了不应有的风险,因而拒绝向毛先生出具发票。交涉未果后,毛先生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公司收取了毛先生支付的房款,理应出具正式的销售发票并协助毛先生办理产权证,这是房产公司应承担的合同附随义务。至于房产公司承担的税额问题,因房产公司原先向毛先生出具的收据并非税务机关的正式收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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