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债权悬空的司法救济手段
作者:本站编辑录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8/25 18:02:00

    在当今经济生活中,悬空债权已成为债权人手中的“鸡肋”,既不能实现,又无法抛弃。所谓债权悬空是指债权因债务人的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而不能得到清偿,这种现象在当今现实经济生活中较为普遍。债务人经常以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方式来逃避债务,其后果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市场交易主体良莠不齐、鱼龙混杂,损害了人们的交易信心、增加了交易成本。
  然而,长期以来,这个顽疾缺乏有效的规制根除手段。8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以下简称10号司法解释),对悬空债权明确了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来实现司法落体,它为受害的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对于剔除不合格的市场交易参与者进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为债权人部分实现债权提供了机会。债权被悬空的成因大都是由于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产生,债权人的私权利往往难以查找债务人的相关人员,或者查明财产状况,更谈不上实现债权了。10号司法解释允许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后,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对逃匿的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可以采取拘传的方式使其归位;可以强制债务人的相关人员提交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资料;对擅自离开住所地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并处罚款等方式,摸清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如有可供分配的财产,债权人可部分实现其债权。
  其次,降低了债权实现与坏账核销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就债权实现而言,在10号司法解释实施前,对于被悬空的债权,债权人只能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根据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债权在经过一审、二审,执行等多阶段后,才能够得到一个是否可以实现的结果。这个过程程序冗长、结果不易预测,诉讼成本较高,造成了相当多的债权人不愿追索悬空债权。而破产程序对于债权人的债权集确认与清偿于一体;对减损债务人财产行为集撤销或认定及追回于一体,既使债权人的权益最大化,也使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最大化。降低了被悬空债权的债权人的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
  就坏账核销而言,被悬空债权无法核销是债权人最头痛的事情,而核销债权直接的效果是可以减少债权人的纳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破产清偿证明是税务机关认可计算纳税所得额可扣除损失额最有效并无任何争议的证据。可以说,10号司法解释是企业企盼多年的降低税务成本的司法工具。
  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对债务人以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方式来逃避债务惩戒措施有限,这也是债务人悬空债权无法遏制的主要原因。而10号司法解释允许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权悬空问题,可以破产程序特有的司法强制手段惩戒恶意逃债债务人,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第三,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净化市场交易主体环境。一般情况下,实施债权悬空的债务人大都资不抵债,基于此个别债权人往往采取先下手为强的策略,争夺债务人的财产。这样的结果有违债权平等原则,也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10号司法解释允许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权悬空问题后,破产程序中规定的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中止有关执行程序和已经考试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非受理破产的法院不再受理针对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措施,以及平等申报债权、按债权比例清偿的原则和措施,可以保证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平等、公平清偿。这也正是实施破产程序解决悬空债权的意义所在。
  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不仅难以彻底解决债权悬空问题,而且更不能解决悬空债权的债务人主体资格注销问题,后一个问题不解决,市场交易主体环境将无法得到净化。悬空债权的债务人大都不进行企业登记年检,因而也就被企业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然而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这类企业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10号司法解释允许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权悬空问题后,这类企业将依据破产法第121条关于“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注销悬空债权的债务人的主体资格。
  最后,10号司法解释澄清了破产案件受理中的对《破产法》适用的模糊认识,使得债权人维护自身利益的司法救济空间得以充分利用。在10号司法解释公布之前,债权人申请悬空债权的债务人的案件,相当多的法院并未准确地适用破产法关于破产案件受理的相关规定,表现为混淆债权人申请破产与债务人申请破产在举证范围、提交材料的差别,常以无法取得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资料,破产程序不能依法进行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申请。10号司法解释澄清了破产案件受理中的对破产法适用问题,从程序上保证了债权人利用各种司法救济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使得司法救济空间得以最充分地利用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患者有哪些知情权?
下一篇:律师关注:民营企业谨防五种法律风险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